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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规范,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工作方式也具有浓郁的社会工作色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从法律上全面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人民调解法的突出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和坚持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强调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民调解是化解和应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主渠道.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已经有了新变化和新特点,由家庭、邻里、婚姻等传统纠纷扩展到物业管理、征地拆迁、劳资、医患、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新型纠纷.为积极应对行业性、专业性矛盾数量激增的趋势,有必要大力加强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建设,大力吸收社会各界的热心人士和专业人才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借助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来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融预防、化解、教育于一体,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期可以有效发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我们要善于运用人民调解特有的柔性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由堵控型向疏导型转变.
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熟人社会的解体,社区关系陌生化对传统人民调解制度提出了挑战.在传统的熟人社区中,社区秩序的维系机制是“礼俗”而非规范性的法律.陌生人社会使得传统的权威、人情、面子等传统机制的作用明显式微,这对于利用地方资源,包括人际关系、公共道德、习惯和乡规民约等规则,以及特定的人际关系等条件促成和解的传统人民调解的工作创新无疑颇具挑战性.如何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素质,创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有效构建多方面协调合作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课题.
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化水平法律援助是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是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在保障民生和服务群众上有独特的作用,尤其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中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律援助直接服务社会的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如城乡贫困人群、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下岗职工、农民工、零就业家庭等.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彰显法律援助的社会性,拓宽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将就医、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尽量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重点做好农民工、零就业家庭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法律援助.要尽可能将法律援助纳入地方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民心工程.
提升社区矫正的社会化水平社区矫正就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基础、以社会环境为背景、以社会干预为手段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是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矫正的重要特点,其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包括广泛利用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和资金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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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立法可考虑增设“社区服务刑”刑种.社区服务刑是指法院判决罪犯为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的一种刑罚方法.社区服务是20世纪70年代起在西方一些国家兴起的刑罚方法,实践中取得了比较理想的预防犯罪和教育矫正的效果.增设社区服务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可以使罪犯避免监狱的烙印,避免监禁刑的交叉感染,消除逆反心理和仇恨心理,增强罪犯的自尊心和责任感,有利于罪犯的悔过自新.同时,社区服务刑也是吸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途径.此外.被判处社区服务刑的罪犯不仅可以节省监禁改造费用,还可以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为社区建设作贡献.
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建立一支以专职社工和兼职志愿者为主的社区矫正辅助工作队伍是十分必要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广泛参与,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将自愿的帮教活动与强制性的执法活动有机结合,可以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刚柔相济的特点.
社区矫正工作要多渠道、多层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注重发挥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亲属的作用,提高社区矫正效果.志愿者也是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中坚力量,可以包括专家、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广泛吸收热爱矫正事业又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及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社会人士.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我国应建立一套征聘、培训、使用民间志愿者的制度,充分发挥民间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建议政府用出资购买民间社团服务的方式,壮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矫正对象的家友亦可成为志愿者,注意调动矫正对象家属、朋友、邻居等力量,利用亲情、友情、邻情感化矫正对象.志愿者也可以从表现良好、沟通能力较强的刑满释放人员中选拔,具有相同人生挫折或体验的人的现身说法,往往更具有说服力.
(七)提升安置帮教的社会化水平
安置帮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帮扶救助的工作.安置帮教的对象主要是刑满释放五年或者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对出狱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是不少国家的司法惯例.安置帮教制度为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是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
安置帮教体现了对特殊人群的社会管理由管控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确保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对于落实中央关于把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对那些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要给予在就业、就医、食宿、养老等方面必要的扶持、帮助,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怀.司法行政机关在安置帮教工作中主要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安置帮教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单靠司法行政机关是不可能做好的.“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由党委政府包打天下,一揽到底,必须充分激发、调动社会组织、各界人士的参与意识,发挥他们的协同配合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可以说,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力度和深度,是衡量安置帮教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5]各级党委、政府要靠前指挥,统筹谋划,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集中力量解决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改造、衔接、管理、帮扶各环节全方位履行好职责任务,综治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和考核、究责等工作,为安置帮教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公安部门要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对重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银行部门要营造政策条件,融通帮扶资源,做好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鼓励、引导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共青团、妇联要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共同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
(八)提升戒毒管理的社会化水平
戒毒管理是《禁毒法》明确赋予司法行政系统的一项工作职责.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也确定司法部劳教局(戒毒管理局)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工作.戒毒管理也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管理工作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时期的戒毒管理理念开始由以往强调劳教的强制性向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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