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与强制性农业保险法律问题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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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有效规避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收益的经济工具,也一直被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和适用.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几乎都是建立在自愿保险与国家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基础之上,而学术界与实践当中对农业保险的另一种模式――强制性保险的探讨和尝试却鲜有触及.因此,对于强制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也能够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补充和启发的作用.
关 键 词:强制性保险农业保险法律问题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业产业的兴衰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自上世纪30年代初开始针对农业的保险进行尝试,通过建国后和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探索,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存在着多种的经营模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政府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上海安信模式;“商业化运作、综合性经营”的吉林安华模式;“相互式”保险的黑龙江阳光模式;还有浙江省的“共保体”模式等等.多数的经营模式基本都是依靠自愿保险开展业务,而对农业保险的另一模式――强制性保险却几无未有尝试.鉴于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行或部分实行了强制性农业保险的模式,且取得了成功,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强制性保险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功能,探索其在我国农业保险之中的地位和角色.
一、强制性农业保险的概念
强制性保险是相对于自愿性保险的一种划分.目前我国对于强制性农业保险的概念尚处于探讨阶段.国内学者何文强认为:“强制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对基本农作物按产量的50%或60%承保,对投保的农业生产者进行大部分保费补贴或免保费,投保农业生产者交纳适当的行政管理费,并且对国家农业保险公司认定的资源有限的农业生产者免去行政管理费.”[1]本文认为,强制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保险机构提供的,为农业生产者支付保险费,将特定的基本农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灾害损失转嫁给保险机构的制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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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性农业保险的适用及其范围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中,我们都能看到强制性农业保险得到适用的情形.日本政府在1947年颁布了《农业合作法》,并通过对《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合并后进行补充、整理,出台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该法律不仅对农业保险的诸多标的进行界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承保内容.对于一些重点的民生农产品比如农作物中的麦类和水稻、旱稻的灾害风险和牛、马、猪、蚕茧等动物的疾疫损失实行强制保险,而对其他农作物和畜牧动物实行自愿保险.[2]另外,日本还将农业保险与相关的农业信贷挂钩,如果农产品标的生产存在农业信贷,则无论是否是自愿项目都必须依法强制投保.法国《农业保险法》规定,农业保险的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由法律法规确定,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3].美国在1994年通过了《农业保险修正案》,其中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享受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在瑞典,超过2公顷的农业耕地必须参加农业保险.
在发展中国家中的泰国、印度、巴西、菲律宾、智利等国家,也存在着部分的强制性农业保险.政府将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联系起来,如果农产品的生产依靠了农业信贷,则该农产品就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在斯里兰卡,规定的粮食作物必须参加农业保险.在以色列,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实行强制性农业保险,但当地的农民基本都会加入当地的农民协会中,以色列农业自然风险保险基金公司(INFRA)向农民协会提供农产品保险合同,而进入农民协会的农民在协会的解释和说服下,基本都会了解到农业保险的优越之处,而购买农业保险.在毛里求斯,1974年的法律规定了对于甘蔗农作物火灾保险实行强制性保险.
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中的强制性农业保险规定,基本都是针对本国中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全的农业产品所作出的.据此,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发展强制性农业保险的范围,也应当集中于保障粮食和食品供给安全的基础性农副产品.包括: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和油菜、棉花等经济作物,农牧产品包括鸡、鸭、猪、牛、羊,鱼、虾等较为普及的动物农产品.如果农业生产者在这些领域从事生产活动,并达到一定的规模,则应当强制性参加农业保险.
三、实行强制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多,底子薄,国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农产品实行强制性农业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1.实行强制性农业保险是维护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障
我国是有着广阔的农业耕地和人口的农业大国,14亿的人口中有将近10亿是“靠天吃饭”的农民.因此农业产业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状况,而且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稳定与社会的正常运转,因此对于农业的发展历来是国家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强制性农业保险的实行,使国家能够平衡农产品的供给,更为有效的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平稳运行.
2.频发的自然灾害呼唤强制性农业保险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作为农业大国,我国所遭遇的农业灾害分布广,发生频率高,损失也很大,尤其以水灾和旱灾突出,其数额占到了整体损失的80%以上.由于各地区间的地理与气候差异较大,因此每年都会受到各种各样农业灾害的侵袭.平均的受灾人口每年达到6亿人次,造成约2000亿元人民币的损失,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收入.农业生产者的风险一般较为集中,赔付率较高,商业性保险很难在如此大规模的风险来临之际能够实现盈利,甚至可能严重亏损.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政府能够,也应该通过国家强有力的经济后盾,以强制性农业保险的形式,形成大规模的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机制,将以之为生的农业生产者的大部分损失分散开来,同时调整农产品的供给,以保证农产品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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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发展要求强制性农业保险
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议》主要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农业规则,我国在加入WTO后,就必须遵守该协议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进口关税以及政府支持农业措施等方面的限定.并且该协议对国家支持农产品市场和对农贸价格的补贴的程度限制在农业生产总值的1%以下,使得我国对农业和农产品方面的补贴措施和政策不得不停止实施.这就是众所周知的“绿箱政策”.但在“绿箱政策”中,有关农业金融保险体系的措施并不在被限制之列,因此农业方面的保险政策就成为大多数国家保护和扶持本国农业发展的有力工具之一.在国际农业贸易压力日益加大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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