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本,与《刑诉法》修订,失衡的博弈相关论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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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权保障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司法公正与执法效率的冲突.刑诉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后,《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称,“个别条款争议的背后,是公众担心法律被执法部门滥用”.就在最后关头,公众蓦然发现,原来他们所反对的73条已不是2011年8月30日初审草案里的模样了,最终交付表决的草案中,73条已经修改成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这种修改的另外一个有趣例子是83条的微妙修订.刑诉法初审草案公布后,法学家贺卫方对83条(原草案84条)发出了强烈质疑:“‘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等家属.’此条中一个诡异逗号引起理解混乱.单列两种犯罪不是限制,而是突出;‘等’乃麻袋口.”最终通过的修正案中,受贺卫方质疑的“诡异逗号”和“等”字均没有再出现.虽然只是细小修订,但修改前后的含义有显著差别,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滥用此条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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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原本担忧会造成“秘密失踪”的73条,竟然就这样从初审草案上“秘密失踪”了,而83条也悄然修订了.公众意见到底是如何进入决策层的视野的?在这个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是什么力量促成了最终修订?这些都不得而知.这种博弈渠道的失衡造成了这场博弈中最后阶段戏剧性的一幕.这既说明了公众博弈有一定效果,也说明了局限性.
效果在于,公众的声音毕竟还是给封闭的立法博弈场所制造了压力,促成了刑诉法草案的最后修改,尽管还不够彻底.公众博弈的局限性则在于博弈渠道的失衡,以及由此导致的信息失衡.
选择性博弈
著名律师陈有西在此次修法前后多次撰文参与讨论.3月12日,他再次撰文提到,“其实这次修法除了这个73条款,还有更大的其他一些问题,都因为这一条的特别受关注而被淡化了”.陈有西一口气列出了异地监视居住变相关押问题、非法定机构违法关人“双规”问题等10多项重大问题.
陈有西的观察指出了这场立法博弈中的另外一种失衡,那就是博弈议题的失衡.大量的关注点被73和83条所吸引,而这次《刑诉法》修订实际上是继1996年以来的第二次大规模修订,涉及范围很广,共有修正案110条,涉及原刑诉法过半条款,最终从225条增加到290条.但是在媒体报道和公众言论中,修正案的大部分内容缺席了.陈有西所提到的10多项问题连进入公众博弈场的机会都没有,更不用说获得修改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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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选择性博弈的原因有多种,但最重要的是中国目前仍不够开放的立法体制.从2004年首次列入立法规划开始,漫长的8年间,公众真正的参与,是从近一年来初审草案公布才开始的.不仅如此,草案的“对内开放”也不足,直到表决前数天,拥有投票权的代表们才拿到最终版本的草案.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曾向媒体抱怨:“尽管刑诉法是一部跟所有人的权利息息相关的法律,但在议程安排上,只有今天下午半天的讨论时间.委员们上午才拿到草案,下午3点开始讨论,5点结束,满打满算只有短短的两个小时,还不算中间休息的时间.”
在相对封闭的立法体制之下,公众除了在草案征集意见的时候投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外,并无其他制度化的渠道.尽管有近3000名人大代表参与了最终的审议,但受制于时间和专业性,审议效果非常有限.像王明雯和迟夙生那样,能够明确发表专业意见的人大代表少之又少.渠道的狭窄使得博弈无法全面铺开,只能局限在个别议题之上.
除此之外,还与中国立法制度中“打包式”表决的制度有关.刑诉法修正案的表决并不是逐条进行的,而是整体“打包”表决.如果公众逐条博弈,未必能够促成不满意的条款被撤下或者修改,因此只能用个别条款“绑架”整部刑诉法的修订.这种局面也造成了各方面对此次刑诉法修订截然不同的评价,因为选择性博弈之下,大家就像盲人摸象一样,只根据自己关注的方面做出评价.
这场失衡的博弈中,我们看到了理念的失衡、力量的失衡、关注点的失衡.中国要推进法治,必须克服这种种失衡,建构一个更加平衡的立法过程.当代立法从本质上看不能成为一方对另一方的施压,而应当成为各方充分表达,达成共识过程.要实现这个过程,就应当创造条件,让立法在一个能够进行充分博弈的环境中完成.只有这样的立法,才能更好地被尊重和遵守.只有建立在这样的立法基础之上的法治,才能获得乐观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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