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世界人权的与中国人权的进步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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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表明了中国促进人权、保护人权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另外,在国际事务中,中国高举发展权的旗帜,紧密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政治舞台上,连续10余次挫败以美国为首的反华人权提案.(二)中国全面加强国内人权法制保障第一,人权法制保障的指导原则.执政的共产党是我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制定和提出我国法制建设、包括人权法制保障建设的思想理念、大政方针和制度框架.当前,我国人权法律的立法司法执法工作所遵循的一系列原则主要有,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谐社会的理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基本执政方式,法治政府的目标.它们的确立或者走向成熟,都集中在2004年.所以,2004年对于我国的人权法制保障建设来说,是一个非同寻常的年份.
第二,人权法制保障的宪法基础.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的第4次修正案,并且以接近98%的得票率获得高票通过.这次修宪的最大成果就是.建立了我国的基本人权法律制度.这次宪法修正案共有14条,其中的12条与人权有关,说明这个宪法修正案是以人权为精神导向的.人权条款成功人宪向世界宣示,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权事业与宪政进程的力度、决心.
这次人权条款入宪,集中体现在“一个条款和五种制度”:
――通过修正宪法第33条,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这一条款是概括性的.“人权”入宪,意味着人权精神和人权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明确地成为国家的责任、国家的义务.这一提法从5个方面修正了先前的人权理念.
一是人权主体观的根本变化.变“公民主体观”为“人人主体观”,预示着宪法保护的主体由此指向了所有的人.人人都是人权的主体.“人人”在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上是没有差别的,是平等的.二是人权体系的设定变化.变“封闭式人权体系”为“开放式人权体系”,避免了宪法不能列举人的所有基本权利的问题,据此可以建立起不断丰富和不断发展的人权体系.三是人权标准的衔接变化.变“国内标准”为“国际标准”,预示着我国在法理层面上承担了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义务.除了我国声明保留的,一般来说,国际人权标准也就是我国的人权标准.人权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由此走向了统一.四是执政理念方面的人权理解变化.“执政为民”由政治原则转化为法律判断就是,把“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表述成“为了全体人民的各项权利”.立法是表达人民的权利,执法是落实人民的权利,司法是救济人民的权利,法律监督是保障人民的权利.人权是国家机关的工作基础,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五是司法理念方面的人权理解变化.人权条款入宪意味着,即使法律没有规定和明示的权利,只要能够证明它具有法义,司法机关也要给予保护.
――依据宪法第33条第2款,用14个条文增设5种人权制度.
一是经济权利平等制度,使得非公经济取得了与公有经济同等的宪法地位,处于不同所有制之中的人们因此获得了平等的经济权利.二是私有财产制度,使得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护.财产权由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权利和由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人权主体就具备了私权利制约和对抗公权力的能力.三是社会保障制度,使得人权主体在需要社会救济的时候,能够找到与生存权相对应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依托和宪法保障.四是紧急状态制度,使得非常情况下的国家权力能够有限制地克减公民权利,防止公权力合法地侵害私权利.五是公益补偿制度,使得征收征用公民个人的财产和集体的土地、财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法进行和给予补偿.
第三,人权法制保障的执政党宣示.党的十七大报告开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报告充满了新意.从历史的角度看,它确立了21世纪初叶中国人民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行动纲领;从法律的角度看,它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民主和谐的法治观;从人权的角度看,它深化了已有的人人平等观,重新设计了我国的人权体系.因此,这份划时代的文献通篇都关系到“民”――民情、民意、民生、民族、民主.而这些“民”,最后都转化为“权”,即民权.由经济权利到政治权利再到社会权利,报告在理论上实现了当代中国三大类人权内容的体系化,并且把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具体上升到治国理政的高度,预示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体系正在形成.报告着重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四类民主方式.而与其相对应的人权就是,实行民主选举,公民要有知情权:实行民主决策,公民要有参与权;实行民主管理,公民要有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公民要有表达权.报告专门强调改善民生的五大突出问题.而与之相联系的人权就是,“学有所教”涉及人的受教育权,“劳有所得”涉及人的劳动权和报酬权,“病有所医”涉及人的健康权和治疗权,“老有所养”涉及人的养老保障权,“住有所居”涉及人的居住权和财产权.
该文来自 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731511.html
(三)中国的人权事业任重道远
人权事业是人类的一项进步事业.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最大限度地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我们仍然面临着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于中国人权事业的未来发展,我们可以从理念上作出如下宏观思考:
第一,树立“以人人为本”的人权法律观.封建主义时期的专制法律观是“以神为本”的王权法律观,资本主义时期的人权法律观是“以物为本”的、少数人的人权法律观.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权法律观是“以国为本”的、多数人的人权法律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人权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所有人的人权法律观.人权保障的法律实践就是要把尊重人权、保护人权从以物为本位、以国为本位发展到以人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为本位,以此健全和强化我们的人权法律体系.
第二.树立权利文化的人权法律观.当今世界,存在着四大文化主流.一是科技文化,对应着社会的物质文明:二是人道主义文化,对应着社会的精神文明:三是权力文化,对应着社会的政治文明;四是权利文化,对应着社会的法制文明或制度文明.我们的人权法律体系必须建筑在法制文明的基础之上.
第三,树立制度和谐的人权法律观.目前存在着四组关涉到制度和谐的利益关系.第一组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制度和谐不允许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人权主体行使多少权利就要履行多少义务,由此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第二组关系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制度不和谐的根源,几乎都是由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不和谐造成的.一个社会的权利资源是有限的、是一个恒量.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呈现着反比例的状况.公权越多,私权越少;私权越多,公权越少.公权过多,会导致专制;私权过多,会造成无政府状态.怎样调处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使之走向和谐,是人权法制的本质要求.第三组关系是公权力与公权力的关系.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应该相衔接而避免交叉.如果公权力出现交叉,就意味着政治职能的重叠和冲突,就会带来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的情况.第四组关系是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关系.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应该走向平等而避免歧视.平等已经不局限于传统意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法制的深化,赋予平等以新的涵义.这就是.由过去人人的抽象平等、局限平等.发展到人权主体的行为平等、规则平等、起点平等、结果平等.其核心是权利平等.
第四,从制度建设的实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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