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类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探究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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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考试自实行以来对高校法学教育特别是对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在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也为推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提供了契机,建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已迫在眉睫.本文结合地方高校法学教学实际,联系省情校情,利用实证分析,为在教学中如何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改革,以及如何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增强学生的法学专业素养和法律职业能力等问题,探寻相关路径.
关 键 词:司法考试;地方高校;法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4-0054-05
收稿日期:2011-02-10
作者简介:李文发(1962―),男,河南信阳人,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0-ZX-202.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于2001年通过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确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从2002年以来,至今已成功举办了九届.司法考试作为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一经推出便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为它将原先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及律师资格考试统一为司法考试,从而改变了原来既简单又形式化的准入资格考试模式,成为难度最大、通过率最低的全国性考试之一,并素有“中国第一考”之谓.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为社会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学教育应该怎样适应、衔接国家司法考试便成为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层次和类别非常多,而法学本科及以上的教育层次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主力,并且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在进行全面整合,法学本科以下的教育正逐步缩减,并最终将被淘汰,法学本科及以上的教育层次将最终担负起全部法学教育的重任.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和《21世纪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等关于法学教育发展与改革的要求,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以适应法律实务工作为主,着重培养能够胜任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专门人才,而法学硕士、博士原则上侧重以法学理论研究为主,而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需要衔接的也主要是以培养实务性人才为主的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因此,本文在探讨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时,仅将论题限定于法学本科教育.
与此同时,地方高校无疑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阵地.一则由于地方高校数量庞大.根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2286所普通高校中,地方高校有2179所,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95.3%.在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地方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主体部分.[1]法学本科教育同样也多集中在地方高校,在告别了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之初法学专业的稀缺年代之后,高校法学教育在近30年的时间里得到空前发展,至今全国600多所高校法学院系绝大多数是地方高校;二则由于部属高校大多发展起步早、起点高,并且在生源、师资、资金、技术等综合发展环境上都要远远优于地方高校,其法学教育更多侧重于研究生教育,而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则由于办学时间短,影响力弱,各种软硬件条件欠缺等原因,大多很难有足够的条件形成规模化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因此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多以本科教育为主导.另外从招生人数看,地方大学承担了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的主要任务.据统计,地方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学生占全国总数的91.1%,但地方普通高校的在校研究生却只占全国总数的49.6%.[2]因此,地方高校如今已日益成为本科教育的主力,同时也是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主力.而相比较于部属重点院校,地方高校在其普遍性的基础上又有许多自身的特点,这便使以地方高校为对象的研究考查显得富有意义,特别是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之下,地方高校的特殊性质注定其必须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和适应.所以,从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出发,探讨其如何适应和衔接国家司法考试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地方高校法学教学目标之定位
(一)地方高校的法学教学困境
地方高校在改革开放以来迅速的发展壮大,这其中,又以法学专业的发展最为迅猛,根据2009年发布的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在改革开放30年以来分别增长了100多倍和200多倍.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同时东、中、西部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高等教育发展都极不平衡的情况下,地方高校在法学专业急剧扩张的同时,不可避免要出现发展不均衡的局面,特别是对大多数中西部高校而言,在生源素质、师资力量、资金支持等各个方面都与东部地区高校存在较大差异,更难以同那些部属重点高校相比较.但尽管如此,各地方高校无论在法学专业的学科建设还是培养目标、方案设计上则都是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之下,制定几乎是无差别的培养体系.尽管近几年来许多法学院系也一直在探索自己的特色,研究、探讨、实践着法学教育的新模式,但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统一性与现实中地方高校的差异化存在的矛盾仍然越来越突出,其中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和它所带来的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中国的法学高等教育模式首先是一种精英教育.[3]可以说,在1999年全国高校扩招之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一直是精英教育的性质,尽管1999年全国高校扩招以后,高等教育已逐渐成为一种大众教育.但应该看到,高校扩招的主体实际上是广大地方高校,而大多数部属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依然坚持严格的择优录取,以培养精英人才为目标.然而,广大地方高校的各项软硬件条件却难以适应这样的发展规模,在基础建设、师资配备等各方面都出现了严重的滞后,而最为关键的还是随着以地方高校的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性质的转变,高校在培养体系上难以转变思路,特别是在专业结构、培养目标及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等方面,仍然延续过去精英教育的模式,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使许多地方高校毕业生难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出现了就业难等一系列问题.
另外在高校教育体制上,我国法学教育长期沿袭的是以前苏联为样板的大陆法系通识教育体系.一直以来比较重视以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为核心的“三基教育”,同时又提出了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法律教育的中心是大学的法律系.这种法律教育实质上是一般的学科间的教育而不是美国式的法律职业教育,法律院系的课程以法律专业为主,也包括了大量人文学科课程.即使是法律专业课程,其内容也大多是比较抽象的理论.而法律职业教育的设想是:职业教育的训练应在大学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或在高等法律职业学校中去进行.大学法律系的教学目的是提供理论基础,是法律科学研究,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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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法学高等教育培养体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制度,也较为符合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特点,但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学科,忽视了实践教学的本科教育必定使学生无法适应实务工作,同时也难以应对以实践知识为考核重点的司法考试.在其他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高校本科教育采用通识教育体系,以理论教授为重点,但除此之外还另有专门的法律实践培养机构.以德国为例,德国大学法律系毕业生要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基本上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除此之外还需要经过国家组织的司法研修,主要是将大学课堂上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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