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类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探究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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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再加以实务性训练,重点是掌握各种法律的程序,以及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性训练.司法研修结束后,再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资格.因此,德国的法律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本科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即仅仅侧重于知识传授本身,而实践能力需要司法研修来承担.因而,德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可以说是法律本科教育(基础训练)+司法研修(实践能力训练).[5]而我国的法学教育由于不存在类似于德国司法研修所这样的法律实践能力的专门培养机构,法律人才的培养大多限制在本科教育阶段,然而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确是在借鉴德日等国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可见,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之间存在目标上的冲突.前者重理论知识,而后者重实践知识.但作为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前提,高校法学教育又必须承担起促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任务,否则,倘若法学毕业生无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那法学教育还有什么成功可言?因此,高校法学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存在着两难的抉择,统一的教育制度要求以理论知识的传授为主,而就业现实又要求高校不得不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特别是对于面临更大就业压力的地方高校而言,这种抉择显得更为艰难.结果就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培养思路的不清晰,使得高校力图兼顾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而导致难以全力应对现实需求,造成就业率低,学不能致用的结果.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影响的实证分析
面对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教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怎样把学生放在第一位,把学生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放在第一位,无疑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和仔细研究的问题.因此,立足实际,针对当前法学教育暴露出的问题,特别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以来对高校教学所带来的诸多影响,能够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寻找教学中的经验和教训,分析成因并力图研究出对策是当务之急.2010年9月至11月,笔者对河南省内四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率98.5%.问卷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有多少同学期望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司法考试是不是他们未能从事法律职业的最大障碍;二是教师授课有没有必要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紧密联系结合司法考试知识.通过问卷形式的实证调查,笔者期望了解到学生们的愿望和高校日常教学的普遍不足,同时也为今后的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问卷中,有85%的学生认为学校培养目标应该是法律职业者,所以,在绝大多数学生看来,作为地方院校的法学院,培养目标主要是法律职业者,而不是法学理论研究者.尽管被调查学校应届毕业生的考研比例一直不低,但大部分学生毕业后仍然要从事实务工作,而即使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他们毕业后也很少从事理论研究工作.
同时,大多数学生愿意在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这一比例在问卷中达到了94%,并且作为司法职业门槛的司法考试已经对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而往届这些学校毕业生实际上的就业方向只有不足20%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等单位从事司法实务工作,与之形成了鲜明反差,这其中当然存在着种种原因,但司法考试无疑是学生不能从事司法职业最大的拦路虎.同时,问卷中也显示,86%的学生认为司法考试对他们的作用“很重要”,并且有79%的学生认为自己的学习在较大程度上受到了司法考试的影响,因此,通过司法考试毫无疑问是绝大多数学生实现理想就业的重要条件,并且也是他们当前学习的中心任务之一.
虽然在某些高校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显示,多数同学愿意参加校外有偿司考辅导班,[6]但这些被调查的地方院校,生源地主要在农村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数学生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不会或者不愿意专门针对司法考试参加课外辅导班,调查中,只有16%的学生表示愿意参加校外有偿司考辅导班.因此针对司法考试的知识准备主要在课堂上完成的问题,他们认为教师有义务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来指导他们参加司法考试.但遗憾的是,学生们普遍认为在课堂上能获得的有助于司法考试的知识极为有限,大多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并不能很好的联系司法考试.调查中,只有42%的学生认为教师在课堂授课时能够联系司法考试.事实上,的确很少有教师能够去认真研究司法考试,并把司法考试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他们往往着眼于怎样更好的灌输自己所教授的课程知识,这对教师来说也许是合理的愿望,但却与学生们的期望相差甚远.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就是,在许多地方高校由于法学专业的过快发展,师资队伍严重滞后,于是不得不将许多哲学、政治学等非法学专业的教师转任为法学教师.此外,法学实践教学的不足,无疑也会给法学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通过实证调查,笔者认为,应该把司法考试融入到日常教学当中去,教师有义务指导或引导学生们参加司法考试,帮助他们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保证司法考试的通过,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应当是地方高校法学教学重要的教学目标.但应警惕惟司法考试论,应避免完全把法学教育围绕司法考试转而不顾其他,对司法考试的局限性也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毕竟对一名优秀法律职业者的要求是多方面的,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从业资格仅仅是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条件,正确的法律立场、丰富的法律思想、熟练的法律思维以及优良的法律职业操守和职业伦理,都应是高校法学教育的应有目标.
三、地方高校法学教学的改革路径
法学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深入推进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尤其是对于广大地方高校而言,更要积极寻求多元化办学思路,努力在培养学生实务能力上下功夫.[7]所以,地方高校应该找准定位,理清思路,以职业化教学为重点,力图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正向指导作用.
首先要更新法学本科教育观念.我国传统的高校教育理念是精英教育,着力塑造高级专门人才和研究型人才.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至少是为数众多的地方高校应该将法学本科教育的重点指向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因此,要采用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素质教育理念,在教学中不仅要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的培养,更应注重对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以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同时也与司法考试的需要相接轨.
这就需要地方高校在法学教学过程着力克服在传统的法学教育观念影响下所长期形成的培养模式、教学方法等.比如目前还普遍存在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脱节,理论教学与实务实践相脱离,法学专业本科生缺乏实际操作技能的教学与训练,应对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许多法科学生被司法考试这只拦路虎挡在了法律职业的大门外.要改变这种状况,便需要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深入扎实推进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改革、实践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在内的一系列教育教学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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