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中国行政法学理体系之重构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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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指导的原则、方式、程序等有关事项,设立公示、公告、调查、说明理由等制度.通过程序化的方式可以从根本上规制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合意在大多数场合是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妥协的公正性主要以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为前提.因为现实中各方势均力敌的情况并不多见,所有通过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对等性的制度安排就特别重要.[6](p389)(三)重新构建行政救济的受案范围
对行政行为救济包括内部救济和外部救济两种方式,由于行政权的特权性与封闭性,行政内部救济显得十分软弱无力,应当加强行政行为的外部救济,全面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和《解释》所提供的行政诉讼框架来看,以行政行为的分类确立行政诉讼范围,将大部分行政行为(包括非强制行政行为)排斥在受案范围之外,就会使受案范围成为对行政指导进行救济的根本性制度障碍,使非强制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的多种权利得不到全面保障.任何权力都有可能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法律在赋予权利的同时必须明确相应的救济途径,不应当存在权利救济的空白地带.在将来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取消第11条的肯定列举式规定,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统一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需采用否定列举式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排除在外.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样,既能使所有行政行为都有了救济渠道,同时也取消了对公民诉权的限制,只要公民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不必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才真正体现了行政法治的精神.
(四)重新构建行政法律责任体系
在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中,对于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责任已经初步形成,为了防止行政主体以行政指导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各类违法的行政指导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⒈违反法律、政策的行政指导之法律责任.尽管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如果行为本身违反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包括内容违法、程序违法、职权违法),行政相对人又不具备相应知识进行判断,听从了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并产生了危害后果,应当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⒉行政指导不作为之法律责任.由于客观情况或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主体依职权应当采取相应的行政指导而不作为的,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遭受不必要损失,如《就业促进法》第4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如果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制定支持当地就业培训的相关规定或者对相关规定执行不到位,则该行政机关就未能尽到职责,应当依照公务员法律制度给予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有关领导应当引咎辞职或责令引咎辞职,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⒊违背依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指导之法律责任.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一旦做出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指导),就不得任意撤销、变更或废止该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否则就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正因为行政相对人信赖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行政活动的专业性,才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指导.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自身掌握或知悉的信息、资料以及法律、政策,对行政相对人的咨询做出错误或不当的引导、指导,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采取错误行为,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行政责任.
以行政指导为主导必将成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行政指导中所蕴涵的科学、民主与法治理念必将转化为现实的、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政府必将以各种行政指导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因此,规范行政指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是当前和今后各级行政机关的重大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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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虹)
TheReconstructionofChina'sTheoreticalSystemofAdministrativeLaw:
PerspectivetotheDevelopmentAdministrativeGuidance
WanGaolong
Abstract:LedtothemandatoryadministrativeactionisthemaincontentofChina'scurrentadministrativelaw.Thedevelopmentandprogressofsocialistmarketeconomyanddemocraticpoliticalhasledtochangeofadministrativelawideafromcontrollingpowertheorytobalancingpowertheory,Ledtonon-mandatoryadministrativeguidancewillbethefuturedirectionofChina'sAdministrativeLaw,Thisconflictswiththecurrentsystemofadministrativelawtheory.Therefore,wemustreconstructit:Repositioningthenatureofadministrativeacts,rebuildingthelegitimacystandardsofnon-mandatoryadministrativeacts,andthecasescopeofadministrativerelief,andtheadministrativeliabilitySystem.
Keywords:administrativeguidance;systemofadministrativelawtheory;re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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