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援助类论文范文素材,与英国律师按条件收费对我国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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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有权收取已议定的成功收费以及收取已议定的或准予收取的经评定的正常费用,事务律师要求当事人支付律师的任何费用或全部费用时,当事人有权评核其费用.最高准予收取的成功收费是事务律师正常收费的100%.事务律师和大律师都不准按法庭判给的损害赔偿的某个百分率收费.三是按条件收费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包含特定的内容,否则该协议不可以执行.这些内容包括:⑴该协议与哪项具体的法律程序或法律程序中的哪部分相关,包括它是否与任何反诉、上诉或强制执行某项裁决或命令的法律程序相联系;⑵在什么情况下应支付法律代表的费用及开支(或其中部分的费用及开支);⑶遇有以下情形,哪些费用(如果有的话)应予支付:①约定的情况有部分没有发生(在诉讼失败的情况下);②不论指明的情况有没有发生(即支出/代垫付费用);③协议因任何原因而终止;⑷按照上文⑵或⑶项而应支付的费用的数额或该等费用的计算方法,尤其须证明应支付的费用数额是否设有上限(即参照代当事人所追讨得的损害赔偿额而设定的上限).四是按条件收费协议中必须确认事务律师在与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前已经与当事人讨论过以下这些特别的要点:⑴当事人是否有资格就与协议有关的法律程序取得法律援助、在什么情况下可获得法律援助、这些情况是否适用于当事人目前准备进行的法律程序;⑵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根据协议支付诉讼代理人的费用和开支;⑶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法律程序中他方的诉讼费用;⑷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法庭评定诉讼代理人的费用及开支以及需要履行的手续.④五是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获胜方可以向败诉方追讨自身因须冒支付对方诉讼费用的风险而投保的事后保险的保费、⑤自身与己方律师商定的成功收费(或额外收费)数额,但该数额可以经法院评定后削减.(三)律师按条件收费协议在英国的实施
从英国实施按条件收费的情况来看,目前按条件收费协议主要被律师运用于比较简单的人身伤害案件上,需要耗费相当多的工作去衡量请求是否有充分依据案件的请求人则往往难以获得律师以按条件收费协议方式提供服务.实践证明,律师按条件收费方式的推行节省了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开支,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现象,如出现了大量与按条件收费相关的附属诉讼(主要是一些因质疑按条件收费协议有效性及合法性而发生的诉讼,与英国诉讼费用承担采取“输者支付规则”有关)及法律开支保险得到较快发展.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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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国律师按条件收费对我国律师风险代理机制的启示
目前,我国所谓的律师风险代理并没有一个明晰的界定,与国外类似的概念相比较,我国现在所允许的律师风险代理实际上一种按结果收费的律师费用收取方式.⑦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最初并未对律师是否可以运用此种方式收取律师费用做出明确规定,直至2004年3月20日颁布并实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才对风险代理做出了正式规定.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⑧从该办法第13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显然是允许律师按判决金额收费的.与英国对按判决金额收费的审慎态度不同,我国似乎并未对实施这种收费方式对社会正反两方面的影响进行过非常充分的论证,只是同国外的规定相比较,风险代理可适用的范围有较大的限制.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英国律师按条件收费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律师风险代理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⒈实行按条件收费与按推测收费相结合的风险代理.无论是按条件收费还是按判决金额收费,风险都是确定收费百分比的最关键因素.律师和当事人相比较,其对于案件所面临风险的判断较之委托人显然更有优势.同按判决金额收费相比,按条件收费使委托人对律师通过代理案件所能得到的报酬有更为明确的预期,这有助于降低实行按判决金额收费可能引发的因律师最后所得的报酬远高于委托人心理预期而引发的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因律师费用问题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虽然从理论上说似乎没有律师愿意按推测收费的方式去接办案件,但赋予律师进行此种收费的合理性却可以给律师更多的选择,特别是对那些刚进入律师队伍的律师而言,这样的方式有利于增加他们接到案件的可能性,也有利于律师之间的相互竞争,从而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服务水平.
⒉细化风险代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在风险代理合同中,除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之外,还应当增加以下规定:“在风险代理合同中必须包含能够确认在合同签订前律师已经就当事人是否有资格就与合同有关的法律程序取得法律援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这些情况是否适用于当事人目前准备进行的法律程序进行过说明的条款”,以避免对当事人法律援助权的可能侵害,保障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援助与聘请律师实行风险代理方面的程序选择权.
⒊扩大风险代理可适用的范围.按照我国现有的关于律师风险代理的相关规定,律师在办理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民事案件时是不能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来收取费用的,规范制定者做出此种规定的本意可能是考虑到这类案件请求人的特殊性.但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可能并不利于此类案件中请求人利益的保护.这几类民事案件中的请求人常常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他们自身的法律知识普遍较为欠缺,一般也请不起律师,有些人可能也不符合现行的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即使能够获得法律援助,以我国目前法律援助的现状,其实际可以获得的法律服务的水平也相当有限),而这些案件中请求的实现又往往具有一定的急迫性,由于不允许律师对此类案件实施风险代理,这些人群的合法权益常常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身体、经济或其他原因无法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维权或者被迫接受不利的解决方案).实行按条件收费式的风险代理则可以较好地平衡这些弱势人群利益与律师利益的关系(有了前两项的改变,此类案件请求人有了更多的选择,律师也有了办理此类案件的更大动力).但鉴于此类案件请求的特殊性及请求人的特殊情况,应在允许律师对此类案件进行风险代理的同时,对律师在此类案件中额外收费的比率做出特殊的限制(比如只能在正常收费之外加收正常收费5%以内的额外收费),以更好地对这些弱势人群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托马斯J米塞利.按判决金额收费造成了过多的诉讼?[J].法律研究杂志,1994,(01):10.
[2]雷切尔阿特金森罗宾,CAo怀特.人身伤害诉讼、按条件收费与法律支出保险[J].民事司法季刊,2000,(04):125.
(责任编辑:王秀艳)
ConditionalFeeandOnPerfectionoftheLawyerRisksAgencySystemofOurCountry
RuanYouli
Abstract:ConditionalFeesistheUKthatdrawlessonsfromtheU.S.implementedcontingencyfeealawyerchargesandtheiragentswillbetheoutcomeofcaseslinkedtothecharging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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