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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以及部分省(市、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条例.因此,造成了我国在生态旅游方面缺乏部门的、系统化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我国法学界普遍认可的生态旅游的法律制度系统主要由四个方面制度组成,即生态旅游开发规划制度、生态旅游管理体制制度、生态旅游环境监督制度、生态旅游社会参与制度.可以说,我国通过近几年的环境立法,基本上设立了这些制度的框架,但是还远远没有满足生态旅游业的发展需要.

⒋立法层次低.在我国,目前不仅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基本法,就是已经出台的全国性旅游文件都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更多的是一些“暂行条例”、“暂行规定”,其权威性较弱,稳定性也不强.不仅如此,我国现行的有关生态旅游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规定及配套措施,操作难度较大.此外,部门或地方立法还造成了旅游环境保护过程中部门保护主义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

(二)执法上的问题

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随处可见.由于我国在生态旅游方面缺乏部门的、系统化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所以,常常是决策错了就改正过来,管理失误了就总结经验教训,景区开发错了就进行整顿清理,生态景观被破坏了就进行修复,环境被污染了就花钱解决排污设施.这种执法及管理方式无法从根本上有效控制某些违法违纪行为.

⒉缺乏部门执法机构和队伍,造成生态旅游管理无序.旅游景区宏观管理和跨部门综合协调的法律依据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现状不相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政出多门,法出多门,互不衔接,导致旅游执法混乱,甚至冲突.特别是没有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往往使违法得不到及时处罚,失误得不到及时纠正.而执法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也不利于公正执法.执法运行机制的不科学性造成了生态旅游分区划片、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与活力的局面.在一些地区,生态旅游中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重,缺乏生态旅游发展的统一考虑,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执法管理氛围,阻碍了生态旅游的快速、可持续发展,阻碍了生态旅游对社会、经济、环境整体推动作用的发挥.

(三)监督上的问题

⒈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任何一项法律的实施都必须有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来完成.在我国,法律的监督保障作用基本上是由国家赋予有监督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来进行,政府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其行为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关系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是否得以有效的实施和落实.目前,我国对各种生态旅游活动的监督,主体众多,形式多样,但并未形成整体上的合力.在具体的监督方面,还存在人员不到位、责任不到位、权利不到位等问题.政府行为只有具备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得以有力地规范生态旅游活动,进而实现监督管理目标和达到维护保障生态旅游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⒉监管人员水平有限.在我国生态旅游活动中,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和监管人员,导致管理水平不高,也使生态旅游涉法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如掠夺性开发、唯利性开发、强制性开发、权力性管理、人治性管理、无效性管理等情形屡见不鲜.失去监控、失去监管现象相当明显.如不及时加以解决,生态旅游势必会适得其反,极有可能造成“生态旅游灾难”.

三、我国生态旅游的环境法规制

完善立法

⒈理清产权关系.因复杂的产权关系使得生态旅游的景区开发管理问题十分严重.为此,有必要在专门的生态旅游立法中对景区产权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凡划定为生态旅游景区的,原则上产权统归国家所有,景区内的集体所有制产权,由国家按具体标准收购或置换;对于已经构成景区内生态景观有机组成部分的个人所有的部分产权,应允许其选择变通方式,除由国家收购或置换外,还可由其选择折价入股、租赁、出售返租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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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明确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法》第7条虽然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而在其它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中则往往是仅就某一个部门或者少数密切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做出规定.法律规范本身的缺陷是监督管理工作薄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笔者建议,有必要成立有统一权限的生态旅游区专门管理机构,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国家风景名胜区由建设环保部门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文物景区由文化部门管理;道观寺庙由宗教部门管理;国家森林公园由林业部门管理;国家地质公园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国家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门管理;旅游业由旅游部门管理.鉴于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及我国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严重的现状,建议由特定部门对生态景区和生态旅游行使明确的、独立的专门管辖权,使之成为生态旅游的权威管理部门.

⒊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在立法上,应综合考虑生态旅游的经济效益、资源整体价值、可持续利用等多方面因素,明确资源所有权、管理权与开发利用权,建立有偿使用、综合利用制度.具体而言,应加快制定并颁布生态旅游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加快制定生态旅游区质量等级标准和实施细则,加快制定生态旅游区规划通则、实施细则和资源管理条例.在制定生态旅游法时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旅游法律管理制度,如旅游资源评价管理制度、旅游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旅游规划制度和旅游资源经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促进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改变政策、法规建设滞后的局面,推进生态旅游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


写生态旅游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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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法

⒈建立执法机构.地市级以上生态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设置生态旅游法制工作机构,配备生态旅游法制工作专业人才,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部门担负的环境执法任务.成立景区综合执法局,将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城建、交通、路政、林业、环保、质检等职能由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实施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既可以精简机构,又符合景区管理的特点,使之逐渐与发达国家的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在执法任务繁重的地区,县级环保部门也要设置法制工作机构,没有条件设置机构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生态旅游法制工作.

⒉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在执法人员配备上,要选择那些懂法律、懂政策、懂旅游、懂管理、有高度责任感的人作为执法监管的专业人员,并赋予其应有的权限.同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专、兼职生态旅游行政执法人员.

⒊严格执法程序.各生态旅游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遵守生态旅游行政执法程序.实施生态旅游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生态旅游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场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赔偿程序等.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生态旅游执法程序的规定.

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生态旅游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生态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监督本部门内各工作机构的生态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对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要亲自出面解决,抓典型,全面推动本部门生态旅游行政执法工作;要建立本部门内部生态旅游执法工作责任制,把生态旅游行政执法工作作为考核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

健全监督机制

⒈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首先,人民作为国家生态旅游景区的所有者,有权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实施的各项针对生态旅游景区的活动;其次,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各级政府的旅游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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