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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1987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考古队发掘了汉长安城未央宫第三号建筑遗址,出土了6万多件骨签.其中刻有字的骨签5.7万件.1996年出版的中国社科院考古所《汉长安城未央宫――1980~1989年考古发掘报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中发表了部分“骨签”及其有关情况的报告,即第二节中的“七、骨签”和“第三节中央官署建筑遗址的时代与性质”(以下简称《报告》).继而考古所所长、现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庆柱先生,对骨签进一步做了研究,在他2000年出版的研究成果《古代都城与帝陵考古学研究》(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专章阐述“汉代骨签与汉代工官研究”(以下简称《研究》).
未央宫第三号建筑遗址的发掘,不仅为汉代官署、兵器制造管理、皇城建筑以及汉代的历史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实物资料,也为汉代档案工作以及古代档案史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根据《报告》和《研究》的阐述,联系到西汉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以及档案工作情况,可以看出大量骨签的收藏处,既是汉中央皇室管理汉工官的官署,又是汉代收藏保管骨签的专门档案馆库.
一、骨签――一种专门档案
未央宫第三号建筑遗址出土的骨签,系动物骨,主要是牛骨制作而成的文字载体,形制基本相同,为长条骨片,上下端加工成圆弧形,下端较尖,一般长5.8~7.2厘米,宽2.1~3.2厘米,厚0.2~0.4厘米.骨签横截面,正面微呈圆弧状,背面平.正面上部为磨光平面,供刻字用.骨签中腰一侧有一半月形凹槽,或左或右,视骨签种类而异.其正、背面均留有竖行锯痕.这说明当时制作骨签是较为规范的,有一批制作骨签的工匠,就像竹简、木牍等文书载体的制作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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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签的内容,大体上分两种:
第一种,多为物品代号、编号、数量、名称、规格等.这种骨签一般为一行字,字数3~7个.
这里所指物品主要是兵器.兵器的名称主要有服、弩等.还有一些皇室其他用物.
例:服,如“3:00041服六石”.服通,用于盛箭矢.《周礼司弓矢》郑玄注:“,盛矢器,以兽皮为之”.“石”,汉代计算弩机强度的单位.
弩,其种类不同,有:
力,如“3:04562力四石”.即引满四石之弩.它是表示弩机强度的称谓.
大黄,如“3:13142大黄石”.20石及其以上的弩,冠以“大黄”之称,色黄而体大.
乘舆,如“3:37919乘舆六石”.“乘舆”即皇帝使用的弩机.
射,如“3:06250射三百步”.射即射程.这里的“射”类是属皇帝使用的特大射程的汉弩.
骨签代号或批号,有甲、乙、丙、丁、第.
例:甲,如“3:12688甲一”
乙,如“3:53042乙八十四”
丙,如“3:00193丙百七十一”
丁,如“3:54607丁十六”
第,如“3:14659第二”.
这里的数字:一、八十四、百七十一、十六、二,均为数量.
第二种,为制作年代、工官或官署名称、各级官吏或工匠的名字.这种骨签一般有二至四行字.字数少则十余个,多则三四十个不等.
骨签所见工官有:“河南工官”、“南阳工官”、“颍川工官”.
西汉时代的工官是中央设在郡的官吏,主持官办手工业生产的机构.
工官类骨签中均有纪年,但有的有年号,有的无年号.有年号纪年的以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者为最早.太初以前的年号骨签均未发现.无年号者其纪年均为一至六年.
两种内容的骨签,形成了两种类型,分别记录着各个物品的不同情况.也就是说,记载同一物品的骨签,有着不同内容的两片.这两片有着不可分割联系的骨签被绳索捆系在一起,形成一组,架搁存放.这是当时文件、档案的分类、整理和保管工作.充分体现了保持文件、档案之间的自然联系和安全保管的原则.在当时能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反映和说明了当时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的严谨、规范和较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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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同一物品的骨签为什么要用两片,不用一片,也不用三片.或许是因为骨签小,难于刻下,或许还有别的原由.刘庆柱先生说,除此之外,尚没有发现过出土的骨签,历史文献也未见这方面的记载.这说明它是西汉特有的.
骨签制成材料特殊,内容单一,刻制规范,而且延续使用了100多年.因此,有理由说它是西汉时期类似物资登记册一类的账簿专门档案.民国时期民间使用的账簿仍为两栏,上为收入,下为支出.不同的只是骨签是单片,账册是簿式.它为什么用骨签,而不用当时盛行的竹简、木牍或布帛之类,或许受殷商甲骨文的影响,便于长久保存,或许还有其他用意.
二、收藏骨签遗址――专门档案馆库
关于汉长安城未央宫第三号建筑遗址,刘庆柱先生《研究》有详细叙述.它位于未央宫内,西距西宫墙110米,东至前殿遗址850米.建筑遗址东西135.4米,南北71.2米,面积9640.48平方米.为一大型院落,院墙夯筑,一南北向排水渠将院子分为东、西两院.
东院,东西57.2米,南北64.6米,院东北角、西南角都有一门.院内有南、北两排房屋.二者相距23.3米.两排房屋之南各有天井、回廊.南排房屋自东向西,并列三座,编号为F1、F2、F3.北排房屋自东向西,并列三座,编号为F4、F5、F6.院的东北角,即F6东北面还有一座小房,编号为F7.
西院,东西73.2米,南北64.6米,东南角有东门和南门各一座.东门与东院西门隔排水渠东西相对.南门在南墙东端.院内亦有南北两排房屋,两者相距19.5米.两排房屋之间为天井、亭子和回廊.南排房子与院子南墙之间为天井和回廊.南排房屋东西并列三座,自东向西依次为F9、F10、F11.F9东南处有一小房编号为F8.北排房屋东西并列4座,自西向东依次为F12、F13、F14、F15.
6万多件骨签大多出土于F2、F3、F4、F5、F6、F9、F10、F11、F12、F13、F14和F15号房中,主要分布于上述房屋的墙壁之旁.推测骨签原来放在靠墙的架子上.
据《报告》“第三节未央官署建筑遗址的时代与性质”叙述:该建筑应属西汉王朝中央政府或皇室管辖有关郡国工官的官署.
第一,从遗址的布局和规模看,绝非生活起居之处.南北两排房屋排列整齐,除了具有“门房”性质的F1、F7、F8之外,房屋规模较大,最大的F3室内面积215.04平方米,最小的房屋F5,室内面积也有109.2平方米.这些房屋应为官署建筑用房.
第二,整个建筑平面为长方形,周围夯筑院墙,院子的西北角有用于安全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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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建筑遗址内出土的一些汉代兵器其种类有弹丸、钅敦、戟、弩机、镞等.但每类数量不多,少者一件,多者百件,但后者又分为若干类型.从这些兵器出土时的情况看,它们应系卫兵们所使用的.如遗址中的两个铁戟分别出土于F3北门外两侧,应为守门卫士所执,因而说此处不可能是兵器库.建筑物的房门之外设置士兵守卫,也反映出建筑物是官署性质.
第四,从骨签文字内容认定,它的主要职能是管理中央设在有关郡国的工官的.那些骨签主要应是有关郡国工官向中央政府“供进之器”的记录.骨签中大量的“乘舆”记载说明,该官署所管辖各地工官的“供进之器”有相当数量是供皇室使用的.
该建筑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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