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有关论文范文集,与修改《档案法》的综述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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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8;档案法》也应该随之修改,以适应信息时代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他建议增加关于文档一体化管理和保护档案信息内容安全的有关规定.[26]徐春艳对第十四条提出看法,认为应在遵守原有国家《保密法》的同时,对当前档案保密、解密划控等问题进行理性思考,严格区分“密”与“非密”,以确保国家秘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政务信息公开和保密两不误.四、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的修改建议
第四章包含五条条款(19~23条).学者主要针对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提出修改建议.
对于第十九条,王英玮建议增加如下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机构及其他中间性、过渡性档案机构所管理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提供利用,但列入豁免范围的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信息立法的规定控制使用.”[28]陈湘芳认为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这样的规定显然对数字档案馆是不利的,并且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宜.[29]徐春艳认为第十九条关于档案开放时间的规定已经极大地限制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该适应形势做出修改.[30]同时她还提倡:应提前进馆时间,对于可以公开的文件,进馆就可以开放,不必非得等到30年才开放,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31]赵际明针对第十九条,认为我国《档案法》在确定30年开放期限基础上,仅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进行期限控制,对涉及个人隐私档案的开放时间并无明确规定.建议在《档案法》中明确补充有关含有隐私档案封闭期的内容或条款,为档案部门确定开放档案的范围、控制使用范围提供法律依据,避免造成开放范围过宽,影响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开放范围过窄,利用者无法获取一些该开放的档案信息,公民的利用权受到侵犯.[32]傅荣校也认为,《档案法》对“开放档案”的规定,还是原则性的,条款的解释不够明确,主要体现在:档案开放期限弹性较大;档案利用者的合法需求得不到满足,利用者缺乏正常的申诉途径.[33]此外,王少辉提倡,《档案法》应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关于在档案利用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二是增加关于公民在利用档案时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对于第二十二条,程训方从国有档案公布权的权责不一致及对档案工作的影响,与利用目的、政务信息公开、档案开放的矛盾,对设置档案馆国有档案公布权的困惑等方面提出建议.[35]同时,还对《档案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档案利用和公布的权利进行了分析,指出这种权力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政务信息档案的公开,也给保存档案的行政机关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滥权提供了可能.[36]陈湘芳认为《档案法》和《著作权法》在档案的开放、公布、利用方面的规定中存在着多处冲突.《档案法》与《著作权法》的交叉与互不衔接的矛盾,需要研究解决,尤其是在数字档案馆环境下,数字档案的开放与公布很难区别,解决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迫切,并对数字档案馆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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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对“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中相关条款的关注,大多集中在对档案开放期限和范围的讨论,其次,就是关于档案公布权的问题.虽然,在这些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尚未达成共识.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款的修改意见
第五章只包含两条(24、25条).其中第二十四条中子条款内容较多,档案学者们对此提出了许多异议.
姚志成认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的限定,不仅有违《档案法》立法宗旨,也有违档案工作基本原理和规律,同时给档案执法带来混乱,应删除.[38]张世林建议,将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中“责令赔偿损失”表述为“档案所有人有权要求造成损失的一方予以赔偿”,使复杂模糊的表述简单清晰化,明确地成为民事法律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实践中也简单明了且容易操作,同时也消除了人们对这一条款长期存在的认识上的不一致和执法上的疑虑.[39]苗斌认为,《档案法》在法律责任部分有几个问题应进一步界定明确:(1)在档案利用方面所设的行政处罚;(2)关于档案的归档与保护的规定.[40]此外,王少辉还建议,比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档案法》第五章中增加一条专门规定侵犯非国家所有档案的法律责任,以使侵犯非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人受到应有处罚.[41]第二十五条,档案学者们几乎没有异议.
综上所述,对《档案法》相关条款的修改,近年来档案学者们已展开了研究,并取得一些成果,但对于具体条款的修改还尚未达成共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总之,及时修改《档案法》中一些“不合时宜”的内容,可以使《档案法》进一步完善,为档案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笮
注释:
[1][6][7][8][10][11][13][20][21][22][23][24][28]王英玮,修改《档案法》的几点建议,《档案与建设》,2004,(5)
[2]曲正阳,《档案法》中档案法律定义之缺陷及其修改,《档案学研究》,2004,(5)
[3][9][12][26][34][41]王少辉,信息时代我国《档案法》的修改设想,《图书情报知识》,2002,(2)
[4]刘东斌、程训方,从立法角度看档案法定定义,《档案管理》,2006,(4)
[5]陈秀凤,从档案法规的比较看档案法定定义的完善,《中国档案》,2006,(7)
[14]程训方,对非国家所有档案监管行政权的思考,《档案管理》,2004,(2)
[15]程训方,对非国家所有档案代管的思考,《档案管理》,2004,(4)
[16]程训方,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购非国有档案的思考,《档案管理》,2004,(5)
[17]程训方,对非国有档案严禁倒卖牟利的思考,《档案管理》,2005,(1)
[18]程训方,关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国有档案出卖批准权的思考,《档案管理》,2005,(2)
[19]马素萍,关于对非国家所有档案实施管理的有关法律问题,《档案学研究》,2003,(2)
[35]程训方,对“鉴定档案”和“销毁档案”的思考,《档案管理》,2006,(1)
[27][30][31]徐春艳,社会信息化背景下完善《档案法》的思考,《兰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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