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档案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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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项目,合理规定行政许可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一条规定,行政许可本身的重要目的在于:第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第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在以此标准来衡量《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设定的三项行政许可,我们认为立法者的宗旨主要是出于国家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考虑,否则便没有多大意义.
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我们很有必要从每项行政许可的宗旨入手,严格审查该项许可设定的必要性.如果确实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则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设定,否则就不设定.
设定行政许可要做到宗旨明确,必须通过行政许可的条件表现出来.《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明确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其条件.然而《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都没有对条件做出任何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权做出具体规定,但有关档案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尚未做出此类规定.
武汉市档案局在条件上做出的规定具有开拓性意义,其意义就在于把握了设定行政许可的宗旨.如果一项行政许可没有明确的目的,那么其存在也就没有任何价值.
但是,行政许可的条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是无效的.从这方面看来,对现行《档案法》进行修订已迫在眉睫.
三、设定档案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规定其实施机关.
目前全国范围实施的三项行政许可,《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对实施机关做出了规定,但比较笼统,既有地域管辖不明的问题,也有级别管辖不明的问题.比如,“出卖、转让、赠送非国有档案”这一项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都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是由出卖、转让、赠送者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还是由接受者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由其他地方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没有具体规定.由哪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也没有规定.在管辖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是有很大空子可钻的.这样,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就有可能无法实现.在“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这一项目中,对二级档案出境的批准机关有规定,但对其复制件的出境没有规定,对一级档案的复制件是否可出境也没有规定.在“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的复制件”这一项目中也存在地域和级别管辖不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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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档案法》修订中,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应当具体、规范.
四、《档案法》应详细规定档案行政许可的程序
国家档案局通过颁布《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弥补了《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在程序方面的不足,做出了一些符合档案工作实际的创造性规定.但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定》还存在一些不完全令人满意的地方.
比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七十二条规定: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可见,有关材料必须在办公场所公示.而《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第六条却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根据这一规定,不在办公场所公示,而在网站公示也是可以的.这就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
《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中,有一项是“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其随意性.而《程序规定》这样规定却大大扩大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随意性,给某些运用手中权利刁难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机关留下了空间.
如果《档案法》对程序问题做出统一规定,就可以增强档案行政许可程序的严谨性.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之际,有必要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对《档案法》进行修订,力求使档案行政许可规定更加规范、完善.
(作者单位:武汉市汉阳区档案局43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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