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法方面论文范文集,与修改《档案法》的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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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以来,已经过去12年了.这次再次启动《档案法》修改,笔者认为,时机很恰当,而且开门立法的做法也十分科学.作为一名一线档案工作人员,笔者对于这次修改《档案法》很期待,希望此次修改能够成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起点、新机遇和加油站.同时,笔者也有一些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档案法》修改不外乎三方面原因,一是12年间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和解决;二是12年来在档案工作实践中创造了很多新经验、好做法,需要提升、归纳为法律,成为普遍性的要求;三是现行《档案法》在这些年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漏洞或者缺陷,需要进行弥补或者修正.
一、档案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环境对修改《档案法》的要求
1.对接党和国家执政治国的新政策新理念新法规.
12年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了党章,“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理论,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得到积极倡导和落实.特别是2004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做出了总体部署,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做出了规范,对公民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进行了保障,对档案部门在信息资源开发和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职能进行了界定.上述理论、理念、政策、法规,都对我国档案事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规范作用,都需要在新修订的《档案法》中得到较好体现.
比如,《档案法》第一条建议修改为“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制定本法.”增加“和广大人民群众”七个字的理由是:档案工作不仅应当为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且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为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
又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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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修改理由:简化利用开放档案的手续.
还有,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涉及其身份、财产等权益的相关档案;可以因工作或研究的需要,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上述利用行为,不得违背国家利益.”修改理由:一是保护公民、组织利用涉及其权益的档案的权利;二是保护公民、组织利用档案进行工作和研究的权利.
2.适应快速发展且普遍应用的新技术新环境.
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不断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快速推进,档案工作面对的技术环境发生了很大变革,档案的管理对象、管理手段都应当与时俱进,实施相应的变革,这些需要《档案法》作出相应的规范.
如,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理由:档案的载体和形式十分复杂,电子文件等新型文件越来越多,作为法律,没有必要罗列具体的载体和形式.
又如,第二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应当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档案服务利用水平.”理由:对档案信息化建设作出明确要求.
二、档案工作实践的新成绩、新经验对修改《档案法》提出的要求
这些年来,全国档案部门积极开拓,努力探索,拓展档案馆功能,拓宽档案服务渠道,扩大档案工作影响,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取得了很多成功经验,这些经验集中表现在对档案馆“四位一体”的功能定位上,所以,这次立法应当对此进行肯定和吸收,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
比如,第八条建议修改为:“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负责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现行文件利用中心,负责集中向公民提供利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形成的可公开利用的现行文件;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负责挖掘、整理档案信息资源,向青少年和广大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同时可增加一款作为这一条的第二款:“各级国家档案馆建设、运行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支出.各级档案馆应当免费提供档案、文件的查阅、参观等服务.”理由:一是将国家档案馆“四位一体”的职能定位为法的形式予以承认和明确;二是国家档案馆所需经费渠道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并相应规定其免费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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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工作及档案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对修改《档案法》的要求
该文出处: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761520.html
1.适当增强《档案法》的“刚性”和“硬度”.
在实际工作中,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普遍反映,《档案法》“看起来很美,但用起来很软”,约束力不够强.建议在此次修改过程中,对于能够提出刚性要求和硬性规范的,应当尽量“硬”一些.
比如,第七条建议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档案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理由:以往在政府机构改革、部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等过程中,档案部门常常被撤并,而没有专门的机构或工作人员,档案工作就无从谈起.
2.扩大《档案法》的适用范围.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面、快速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档案成分和所有制形式日趋多样,档案管理机构也已突破了单一国有体制,《档案法》应当扩大适用范围,对此进行规范,以维护国家、民族、社会记忆完整.
建议第八条之后增加一条,为第九条,内容为:“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许可,可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开展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经营性服务.”理由:近年来,民营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大量出现,对档案服务有迫切需求,现实中又出现了此方面的经营性企业,而这些企业又需要进行规范,因此,应当将此列入《档案法》予以调整和规范.
建议第九条之后再增加一条,为第十条,内容为:“凡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各类经营性档案机构,均应客观中立,保持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保证档案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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