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类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新《信访条例》解读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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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信访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途径.当前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今年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该《条例》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第一部《信访条例》相比,新版《信访条例》有很多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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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一定要到北京吗?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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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类有关论文范文例文
规定
为了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尤其是在基层提出信访事项,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区、市)或者北京提出一样,《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这样规定,一方面方便信访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并查询其所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另一方面,方便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访事项并及时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解决,也可以减少各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受理、办理.
何为“过激上访”?
背景
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
规定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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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有关部门推诿塞责怎么办?
背景
目前,一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一些机关对发生的信访事项,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
规定
为了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的信访事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需要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为此,《条例》主要作了4个方面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明确因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人的责任,以督促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信访事项的发生.《条例》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说明理由.
强化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以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链接
信访和信访人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以上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信访对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事项如何办理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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