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学好新义务教育法,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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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设“缺陷儿童方案”,1976年日本《学校教育法》第六章“特殊教育”,1981年韩国《教育法》中设有“特殊学校”章节,1986年德国巴伐利亚洲《义务教育法》中单设“特殊学校义务教育”章.三是在教育基本法中设条款.如1944年英国《教育法》、1982年蒙古《国民教育法》、1984年匈牙利《教育法》中,均有若干特殊教育条款.从国际特殊教育发展趋势看,我国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保障有待完善.自我国第一所特教学校建立到新中国成立的70多年里,历届政府只是在几个一般性教育法规中对涉及特殊教育的某些问题作了个别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特殊教育立法体现为教育行政部门规章.1991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教育”是其中一章,共有9条.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是其中一章,共有10条.上述两个法规对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这两个法规均涵盖各级各类残疾人教育,不能展开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表述并做出具体法律规定,且条款过于原则,倡导性内容较多,操作性不强,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进步,特殊教育立法的社会基础条件将逐步成熟.我们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特殊教育理念,与时俱进,逐步完善我国特教法律体系.
(本文作者系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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