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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论文范本,与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的经济法学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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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权利,因此对于这种法制空白,人类必须进行法律创新,以确认和保护人对其劳动力的权利.

3.经济法内物权的本质――法律对人权之关怀的深化.人是法律的依归.法律只有为人服务,才能真正体现法的价值,但在实践中法律的发展路径与人们的理想并不一致,法的异化现象非但没有给予人以人文关怀,反而使人成为被奴役的对象.“所有权即是盗窃”[4](P37),虽然听起来过于刺耳,但不能不说这是人类对这种法律异化的反叛,是对普遍存在于生产领域中践踏人权现象的高呼呐喊,是对维护资本家无偿榨取剩余价值的旧法权制度的无情鞭挞.旧有法权体系的缺陷正是建立经济法法权体系的理由,使过去民法对人权的关怀仅注重对人的外在物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向着对人的内在的权利的确认与保护方面发展,从保护个别的发展权向保护共同发展权的方向发展,从而大大深化法律对人权的关怀,起到促进社会化生产的继续发展和保障人们的共同发展的利益得到满足的作用.

二、经济法内物权优先于民法外物权――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之法理基础

我们对经济法的定位为:经济法是调整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增量(剩余)利益关系的法.增量利益关系包括增量利益的共同创造、实现和分享关系,而只有在法律上确立劳动者对其内在劳动力享有内物权,才能真正确立劳动者在增量利益的创造、实现、分享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地位.因此,内物权在经济法法权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权利位阶要高于处于民法法权体系核心地位的外物权.这是因为:

1.社会化生产正常运行、发展的必然要求.生产方式的变革,是经济法内物权优先于民法外物权的根本因素.在个体小生产时期,劳动者用自己生产的原料、劳动资料,用自己或家属的手工劳动来制造产品,当劳动者的劳动力物化为产品时,劳动者基于其对劳动力的天然占有,产品自然完全归他所有,而此时法律的使命即在于对其加以确认,使其合法化.民法物权正是对这种人与人之间既有利益(存量利益)的归属、流转、继承的法权化,而那时劳动者身份的一元化决定了无需对劳动者劳动力问题法权化.但进入社会化大生产后,生产方式已不再是简单的、孤立的、分散的传统生产,而是代之以复杂的、协作的、集体的现代生产.投资者、管理者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意义上劳动者的一元化结构,形成了劳动者类型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而劳动者的多元化使得由各种类型劳动者的劳动力物化的劳动产品,在创造、实现和分享(分配与享用)等各个环节出现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矛盾,如,如何确定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如何共同创造增量利益如何通过市场竞争使它在生产领域创造的增量利益(利润)得到实现如何将实现的增量价值在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之间合理分配这些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将直接决定社会化大生产是否能正常运行、发展,将直接决定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是在相互对抗中“同归于尽”,还是在相互合作中共同发展.然而事实上,人们对此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以至于法律在面对劳动力购买者无偿占有劳动力创造的剩余价值时,依然固守民法物权所有权制度,依然认为只要对物权所有权理论不断修改、完善或现代化,就可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对此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尽管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早已对此进行了彻底揭露,但时至今日,劳动力的法权化在人类社会的法学领域尚无相应的进展.因此,只有在法律上确认人对其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将劳动力法权化,设立经济法内物权,并使其权利位阶高于民法外物权,才能使各类劳动者分享增量利益的权利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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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能力不仅是人作为首要的生产要素之所在,而且更是一种人力资源.人,之所以成为首要的生产要素,其根源在于他具有运用各种工具从事劳动操作,创造新的物质财富(增量利益)的能力.人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根据马克思的学说,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于生产力诸要素的思想中,尤其强调作为劳动者的人的主体地位和推动力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家往往把企业活动概括为六个字:人、财、物、产、供、销.产、供、销,是经济活动的过程;人、财、物,则是经济活动的要素和前提.只有具备了人、财、物的要素,才能从事产、供、销的活动.因此,要素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在人、财、物这三个要素中,无疑,人的要素最为关键.而人的劳动能力则是关键中的关键,在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人的能力尤其是创造能力、策划能力、管理能力等脑力劳动能力,可能关系到企业的成败存亡.因此,现代社会对人这一生产要素的重视,即是对人的劳动能力的重视.

劳动能力更是一种人力资源.人力资源理论的提出,可以说是人类在认识自身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一种反思与回归.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落后性集中表现在对人性的漠视与否定,人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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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压迫、被奴役的对象.文艺复兴运动可以说是吹响了“人”回归运动的号角.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劳动异化现象的产生却使人类的这一努力走向歧途.一方面,人的劳动服从于机器的运行,肢体片面运用,技能片面发展,人成为机器生产体系之中的一个构件;另一方面,居于生产主体、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在政治生活与社会事务中处于无权地位.资本主义世界劳动的异化,不仅产生着社会矛盾、阶级矛盾,而且也是对人的生产主体地位的破坏,也必将影响到资本主义经济本身.现代社会尤其是进入信息社会以来,对人的教育越来越向着民主化、普及化、实用化、开放化、终身化的方向发展,着力于培养人的能力,特别是创造力,促使人的全面发展,各国的经济发展中都注重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在当今世界,人类对人作为生产和社会活动的主体所应有的反思与回归.[5](P7)而对于这种回归的终极,必然要在法律上有所体现,因此,法律将劳动力权,即经济法之内物权的权利位阶高于民法之外物权亦是对上述承认将人作为首要生产要素,并将人力资源作为经济增长的第一资源的一种回应.

3.优先保护劳动力权,是当代人权法治化发展的必然.人权是一个在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之上的类概念,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6](P228).具体到内物权来说,就是劳动力所有权人首先要有做人的权利,这种“做人的权利”不仅仅强调一种抽象的人格平等,更注重于具体的物质领域的相对公平.它表明了劳动谋取生存之外,劳动者更应在劳动中灌注自己的意志,并能利用自己的意志来创造和分享产品,而非简单的成为别人致富或获取利益的工具,成为他人实现自己意志、自由和目的的手段或工具,成为别人发展的代价物.否则的话,则有违人性及基本的“一切人都基本上都平等拥有的根本的重要的道德权利”的原则.而内物权的设定是对这种道德权利的肯定,同时也是对“劳动异化”扬弃的一个现实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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