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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论文范本,与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的经济法学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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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点.此外,它尽管在法律上还鲜有明确的界定,但实际生活中,内物权所概括的一些权利内涵已有一些为国内法规或国际文件所规定,人权法治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共同趋势.较早的如英国的《工厂法》,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的有关规定,如第1条、第22条、第23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晚近,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德国等欧洲国家的雇员参与制度等都涉及了内物权问题;根据现有资料,意大利《民法典》(1942)第2349条还规定:可以设立特别的雇员股,雇员股从利润中无偿分配给雇员.其次,内物权不仅是生存权更是发展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现代社会中,生存与发展的问题是复杂的交织在一起的,是生存中的发展与发展中的生存的密切结合;而且,现代的个体生存与发展绝大部分都依赖于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依赖于在这种组织体里面共同运用自己的内物(劳动力)来协作进行创造财富,并最后通过分享到的财富量的多少,来实现自己的发展权益.而这恰恰也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普遍化、持续化的最基本的根源,亦是实现共同发展权的现实保障.[7](P26)

三、破产职工优先受偿正当性的具体分析

1.工资优先受偿的正当性分析.首先,从微观层面考察,工资是对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力损耗的一种补救.如前所述,人的劳动能力是一种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具有可再生性,这种再生性是通过个体的不断替换更新和“劳动力消耗→劳动力生产→劳动力再次消耗→劳动力再次生产”的过程得以实现.职工在劳动中将生产资料价值与自身劳动力价值转移到劳动产品中,创造出新的价值.在这一过程中,劳动力的损耗必须得到补偿,否则必将打破劳动力再生循环的链条,社会生产也必将难以为继.人力资源的再生性不同于一般生物资源的再生性,它除了受一般的生物学规律支配外,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受着人类社会意识活动的影响与制约,人类社会只有充分认清并通过法律途径使对劳动力再生的各种手段处于优先保障的地位,劳动力再生循环的链条才能得以最低程度的维持,而工资即是作为劳动力自身价值得以再生的最基本的补救手段.其次,从宏观层面考察,工资是国家基于国民经济发展而进行的人力耗费补偿的基本部分.一定的人力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前提,而人力资源的数量与质量制约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人力耗费的补偿与投资,尤其重视对提高人力资源质量的投资,即通过人力资源的投资,使劳动者具备比以前大得多的劳动能力,从而使其在运用中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全部人力投资中,工资是基本的耗费补偿部分.它是职工形成正常人体生活消费的费用的基本部分,是形成更高质量劳动力的基础性因素.只有使对职工工资的法律保障置于优先地位,才能使其他人力资源投资产生积极效果.因此,在破产法中将职工工资设为优先受偿,是更具宏观性、全局性的举措.

再次,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考察,当在优先保护内物权与外物权发生冲突时,对内物权的保护更具效益性.人一旦因基本生存资料无法得到满足而发生诸如体质的衰弱、疾病等状况时,国家为恢复其体力、治疗疾病所耗费的资源量要远大于其在正常情况下维持基本生存所需要的资源量,因此,对活劳动力的损害救济一般具有非等价性的特点.而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力一旦死亡,其后果是无法挽救的,这就意味着不仅该劳动力已经彻底无法再为社会创造增量利益,而且国家过去在其身上所投入的所有投资都将丧失殆尽.所以,活劳动力又具有一旦死亡而无法救济的特点.而这些特点正是“外物”所不具备的,对“外物”损失的赔偿一般具有等价性的特点,并且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加以救济.因此,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考察,工资作为避免国家耗费更大的人力救济投入的一项最基本的保障措施,理应具备优先于银行担保物权等外物权的法律效力.

2.基本社会保险费用、补偿金优先受偿的正当性分析.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费用.补偿金是指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与工资不同,职工对基本社会保险费用、补偿金的优先受偿并不是基于职工的已付劳动,而是国家基于对人权、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等综合性考虑的结果.首先,基于对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的保护,法律必须遵循“利中取大”的利益衡量法则,优先保护涉及人的生存,维系劳动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权利.其次,基于捍卫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更应该体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破产企业中的职工无疑属于这一群体.只有使破产企业职工通过对基本社会保险费用、补偿金优先受偿,才能为其尽快摆脱社会弱势群体奠定最基本的物质基础.这既是一种社会责任、国家责任,更是一种法律责任.破产法虽然不是社会保障法,但同样具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责任,同样要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最后,基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法律必须优先保障人的可持续发展.人的发展,应该是普遍的发展、持续的发展、全面的发展.基本社会保险费用、补偿金在这些意义上,可以说是规避个人发展过程中难以承受风险的一项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法学家[J].2005,(2)

[2]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法]浦鲁东什么是所有权[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5]参见姚裕群人口大国的希望――人力资源经济概论[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1991

[6][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7]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以剩余价值法权化中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钱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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