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方面论文范本,与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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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分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意识形态构成要素,二是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状态.根据社会意识与意识形态结构要素理论,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要素可以划分为法律知识要素、法律价值要素与法律策略要素,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状态就体现在上述三大要素之间的稳定而动态的关系之中.
关 键 词:法律意识形态,结构,要素,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8/09-0139-04
结构是现代系统论中的一大重要范畴.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意指法律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以及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和组合方式.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决定着法律意识形态的本性特质,正是独特的结构将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类型诸如政治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等区别开来.对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体味其内涵外延,而且更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效用.本文将从微观角度,集中就法律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及其结构状态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意识形态结构的解析理据
客观地说,中外理论界还没有关于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要素划分及其关系格局的自觉思想.国内学者何怀远先生在总结国内外有关意识形态结构的不太自觉的观点基础上认为,意识形态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认知―解释层面,这是意识形态对其基本理念进行理论说明的内容,价值―信仰层面,这是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及其信仰成分,目标―策略层面,这是意识形态的基本理念实现的目标、途径和艺术.这三大要素在所处的位置、发生的作用及其稳定程度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但它们又是一种相互支撑、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关系状态,从而呈现为一种既相对稳定又不断更新的结构.&
法律知识方面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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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胎于物质世界的进化和人类实践不断展开的进程中的社会意识是一种反应控制系统,这一大系统实际上是由几个子系统构成的,这几大子系统也就是社会意识的构成要素:其一,与社会意识的反应机能相对应的是专司反应的子系统,即知识观念,它是关于周围世界“是些什么”的观念.其二,与社会意识调节、控制机能相对应的是一种驱动力子系统,即意向观念,它是人们主观上“要些什么”的观念.其三,单凭知识成分和主观意向仍不足以实现调整控制,社会意识还具备第三大成分,即决策观念,它是关于人们要“做些什么”以及“如何去做”的观念.“知识观念为人的活动展开舞台,意向观念为人的活动提供动力,而决策观念则为人的活动确定法则”[4].同时,社会意识的三大成分并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体现为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彼此渗透和不断转化的关系状态.可以说,社会意识的结构要素划分及其关系状态高屋建瓴地为其他意识形态提供了认识框架.而上文提及的有关意识形态的三维结构要素的认识,实际上正是与此一框架相契合的细致诠释:认知――解释层面对应于知识观念,价值――信仰层面对应于意向观念,决策――目标层面对应于决策观念,意识形态的三大要素间的关系格局同样秉承了社会意识的三大要素间的关系格局分析.因此,笔者认为,上文提及的有关意识形态的要素划分及其关系格局分析的代表性理论是经得起哲学高度的理论与逻辑推敲的,这就成为了下文有关法律意识形态的要素划分及其关系状态解读的可信的学理基础.
这篇论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793363.html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
依据社会意识与意识形态的结构要素理论所提供的具有说服力的分析框架,笔者认为,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要素可以划分为法律知识、法律价值与法律策略三大要素.下面逐一阐释,并结合笔者曾著文考察过的“司法为民”这一具体法律意识形态予以简要例说.
第一,法律知识要素,它是法律意识形态的知识论基础,是对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理念进行的知识层面的理论说明.具体而言,它追问的是有关“法律是什么”这一本体论问题,考察法律的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起源与发展等问题,即解决一个“法律世界观”的诠释问题.任何一种法律意识形态都有自己的知识论基础,这一要素好比各种法律意识形态必穿的一件理论外衣,只不过科学的法律意识形态的理论外衣名副其实,而非科学的法律意识形态的理论外衣只能是伪装.“不同的法律知识论之间的本质区别,实际上就是各种法律意识形态走向分野的逻辑起点”[5].举例来讲,作为一种具体法律意识形态的“司法为民”,它正视与追问了司法与司法权、司法体制与司法实践等“司法是什么”类的理论命题,这是对司法内在特质与规律的认知内容,即司法为民的知识要素.[6]
第二,法律价值要素,它是法律意识形态中的价值与信仰成分,这是法律意识形态关键核心的定性内容.法律价值要素关涉人们的法律价值与信仰的评判、取舍,它追问的是有关“法律应当是什么”的价值论问题.法律意识形态与特定群体的利益与情感紧密相联,因此,它必然要表明哪些法律价值是值得追求的,哪些法律价值是负面性的,应该信仰什么,应该拒斥什么,这体现了强烈的价值与信仰导向性.每一种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意识形态,都有其旗帜鲜明的价值准则.就“司法为民”来讲,“为民”紧密与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价值取向联结起来,强调司法应当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6]
第三,法律策略要素,它指的是法律意识形态实现其目标与理想的策略、途径等方面的内容.这一层次的要素关注的是在知识论基础与价值、信仰导向下,应该怎么做的问题,考察的是如何贯彻实施法律目标与主张的策略、途径、方式、艺术等问题.法律策略要素具有强烈的实践目的性,正是这种实践意志内容使得法律意识形态能够实际地转变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即由观念之物最终转变为现实运动.人们之所以提出、宣传、接受、认同一种法律意识形态,主要是基于实践目的的考虑.任何法律意识形态所蕴含的价值偏好与利益追求最终都需要经由策略要素这座桥梁得到实现.仍以“司法为民”为例,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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