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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传统知识是“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者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名称和符号,未被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基于传统之上的创新和创造”.完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各种保护措施可归纳为积极性保护措施和防御性保护措施,要相应建立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为主的综合保护模式.
关 键 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8/09-0135-04
一、传统知识的定义
传统知识目前具有代表的定义主要是两个:一个来自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另一个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CBD第8条(j)款并没有直接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术语,而是将传统知识描述为“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但是,CBD执行秘书曾指出,“传统知识被用于描述一种由集体创造的代代相传的知识,这个集体居住在与大自然密切联系的环境中.它包括一种生物分类法体系.一套关于当地环境的观察经验和一系列资源利用的自我管理――在此基础之上,‘创新’指的是土著与地方群落的一种特征,是以传统活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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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作为联合国负责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专门机构,从专业角度看,是处理传统知识立法保护的最适合的论坛.WIPO为传统知识的定义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和实质性的贡献.传统知识作为一个专门术语被WIPO正式使用,开始于1999年11月1日-2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圆桌会议,以及1998、1999年间WIPO对南亚、非洲东南部、大洋洲南部、美洲以及加勒比海、阿拉伯地区的28个国家的九次实地调查活动.2000年9月,WIPO继续沿用了这一称谓,并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专门委员会”(IGC),到2005年6月,该委员会已经先后举行了八次会议.根据WIPO的相关文件,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者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名称和符号,未被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基于传统之上的创新和创造”.定义中的“基于传统”是指,知识体系、创造、创新以及文化表达方式一般是代代相传的,为特定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的,并且随着环境改变而不断演进.传统知识的种类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疗知识(包括相关药品和治疗方法),有关生物多样性的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音乐、舞蹈、歌曲、手工艺、设计、传说和艺术等形式),语言的要素(如名称、地理标志及符号),以及其他可移动的文化财产.而那些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并非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事物应当被排除在传统知识的范围之外,例如,人类遗体,一般意义上的语言,以及广义“遗产”的其他类似要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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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CBD相比较,WIPO使用的传统知识这一概念的内涵要广泛得多.CBD侧重了传统知识的“土著”特征,而WIPO突破了一般把传统知识与本土居民或地方社区相联系的窠臼,具有更宽广的视角,CBD所说的传统知识与保持生物多样化密切相关,而WIPO定义的传统知识不仅包括生物多样性,而且还包括文化多样性.
二、建立和完善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的尝试
WIPO在几次会议中,将完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各种保护措施归纳为积极性保护措施和防御性保护措施,以区分不同种类的保护行为和保护策略.其中,积极性保护措施是指传统知识持有人通过申请专利或诉诸其他特别权利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防御性保护措施则是指传统知识持有人根据法律或法规的规定,阻止他人对传统知识主张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保护.
对于许多国家和非政府组织而言,防御性保护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知识产权体系,特别是专利制度在某些方式上被认为是存在缺陷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商业机构不公平的开发传统知识.此外,在实践中,防御性保护措施可能比积极保护措施更有效.大多数常被讨论的防御性保护措施基本是对现行知识产权的修改和完善.而有效的积极保护措施则更倾向于建立一个全新的制度,这就要求许多国家能够非常积极地、全身心地投入到其中.倡导积极性保护措施的问题还在于缺乏现有样本容量.尽管已经有人提出不少措施,比如特别保护体制、全球生物集体管理组织、补偿责任制度等等,但是还没有一个得到实践的有效性证明.
(一)防御性保护措施
国际论坛通过专利系统为传统知识防御性保护措施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建议:第一个建议是要求专利申请人披露基因资源和传统知识相关发明的来源.公开来源常被视为使专利制度与国家主权取得一致性的方式,同时支持者们也将其视为阻止传统知识被不当占有的一种方式.第二个建议是为专利审查员编写信息已公开的传统知识数据库,以便于识别不具有新颖性的在先技术.一旦传统知识在文献中公布,这些信息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从而阻止这些知识被授予专利和生物剽窃.
1.披露来源制度
专利申请人的基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强制性披露义务最早是由私人性的协会组织提出的.提出该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生物剽窃行为,而且有助于实现CBD公约的两大目标: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和公正、平等的惠益共享机制.现在已经有不少国家在本国专利法中提出了公开来源的要求.GrahamDutfield教授将这些与披露义务相关的提议划分为弱度、中度和强度等三种形式.弱度形式是说披露来源是值得倡导或者是所期望的方式,但不是必须,缺省披露并不导致驳回专利申请或被宣告无效.中度形式是说披露来源是义务性、强制性的.而强度形式则不仅仅要求公开来源,还要提供资源来源地的证明.[3]在中度保护和强度保护形式下,不提供必要的信息都将导致驳回专利申请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
印度是实行中度的披露来源制度的典型国家.2001年在西雅图WTO部长会议中,印度提案要求修正TRIPS第29条规定,即申请专利时应注明所引用的传统知识以及生物材料的来源.2002年,印度对其1970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其中第10章(说明书内容)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在其说明书中公开涉及的任何生物物质的来源和地理起源.修正后的第25章(对专利授权的异议)规定,允许以“整个说明书没有公开或不正确地提及发明所用生物材料的来源或地理起源”为由,对专利提出异议.印度的要求是基于CBD维护生物种源以及传统知识权益的精神,其动机是鉴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不断剽窃.
适用强度的披露来源的制度规定,专利申请人则不仅仅要按照专利分类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而且要符合CBD事先知情同意和利益共享条款.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方法是建立资源来源地证明制度,以证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提供证明的单位一般是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供给国的有权政府部门或者相关传统社区,如果专利申请者没有递交此种证明文件,专利申请就会被自动退回.目前,已有安第斯共同体和哥斯达黎加开始适用这样的披露制度.
采取中度和强度形式的披露来源做法往往是发展中国家,而发达国家或者实行强度形式的披露(比如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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