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类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和行业组织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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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商会,都没有主管部门,成立商会就很困难,所以双重管理体制必须加以改革.潘劲《农产品行业协会:现状、问题与发展思路》分析了双重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因主管部门有过多的权力,很容易使协会成为业务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由于依托部门办协会,导致协会行业覆盖面小;由于部门分割,如果协会的业务涉多个部门就难以合作、协调;由于一些部门把主办行业协会作为控制资源的手段,导致重复建会、交叉建会.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认为,在目前双重管理体制下,有2/3的行业商会无法在民政部门注册为社团法人,应该尽快承认工商联作为行业商会主管部门的资格.在双重管理体制问题上也有同志认为,这个制度虽有缺陷但目前还不会变动.所以不要老是批评这个体制,这样并不能解决问题.应该努力地去探索在现有体制下的有效实践方式.关键是要去探索、试点并好好总结,需要改进的,就加以完善.
如何改革双重管理体制?深圳市行业服务署介绍了采取“半步改革策略”,寻求渐进式突破双重管理体制,建立具有深圳特色的民政局注册登记+行业服务署的新两元管理模式.深圳市行业服务署高金德博士认为,深圳新型的行业组织管理模式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为行业组织提供良好的环境,因为行业服务署没有过去许多主管单位的部门利益.刘庆介绍了上海的三元管理模式,通过实行新的管理模式已经有力推进了行业协会的民间化、规范化,行业协会特别是新型行业组织得到迅速发展.温州市总商会秘书长赵文冕《三极治理:行业商会管理体制的理性选择》总结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四种管理模式,即1+1模式(民政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的传统模式),新1+1模式(深圳模式和嘉兴模式――深圳模式为民政部门+行业服务署,嘉兴模式为民政部门+工商联),1+N模式(温州模式)和1+1+1模式(上海模式),认为为了既能获得政府的有利支持,又能充分体现民间性并能规范促进商会发展,深沪模式并不值得提倡推广,而主张将现有四种模式加以整合,创造第五种“三极治理”(新1+1+1)模式,即由民政局(注册登记管理)、政府有关部门(业务管理)和工商联(会务指导管理)作为治理主体.潘劲、浦文昌等认为,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商会、行业协会不应有上级主管部门,应该取消必须挂靠主管部门的规定.浦文昌建议在修改民间团体登记条例时把商会、行业协会等工商团体与其他各种社团区分开来,制定专门的条款,豁免其必须挂靠主管部门的规定.
台湾学者耿曙介绍了台湾商会、行业组织的管理体制及其转型.国民党政府迁台后制定的工商会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模式,其党国体制对工商团体管理控制严密,行业组织并没有真正履行行业利益代表的职能.1980年代以后台湾行业组织全面转型,从监管角度看是政府主导弱化.这种转型好的一面是行业组织摆脱了政治控制,开始真正履行行业代表职能,其弊端是出现了行业组织被大垄断企业所把持的现象,许多行业组织成为大企业牟利的工具、大资本家的俱乐部.鉴于大陆行业组织转型的背景、起点和台湾相类似,建议大陆借鉴吸取台湾的经验教训,在行业组织转型中建立一个较为超脱的监管机构,以避免台湾出现的弊端.
四、商会行业组织的自身治理和立法问题
陈剩勇认为,民间商会在从无权到有权的全新格局中,要避免民间组织重蹈官僚机构的覆辙,防止变成另一个新的官僚和腐败机构.为此,商会要建立民主的内部权力约束机制,健全其选举制度、议事制度、财务制度,靠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会,克服对行业精英过度依赖的现象,才能确保商会组织健康发展.深圳大学法律系黎军博士《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机制研究》全面阐述了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的必要性及其运作机制.提出行业协会的内部法人治理机制是决定其绩效乃至成败的关键因素.由于行业协会的权力性行为远远大于学会、同学会等社团组织,对其内部治理机制的要求应更为严格.建立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应借鉴公司治理机制.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包括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组织机构的运行规范两个方面.行业协会治理的基础结构是: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对重大会务起最终决策权;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在协会运行中起核心作用;监事会与理事会是平行机构,主要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行业组织治理机制是属于行业协会内部的自治问题还是国家可以干预的范畴问题,黎军认为,鉴于行业协会具有“公共性”的特殊地位,国家立法可以对其作出一些强制性规定,关键在于掌握好适当的“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主张国家对非营利组织作适当的干预,包括尊重型干预、保护型干预、宏观调控型干预、促成型干预等,为非营利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但是政府干预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透明、司法审查和人权尊重等原则.
保育钧认为,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商会法,而且还没有进入国家的立法程序.目前只有一个社团管理登记条例,它仅是一个程序性的法规,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所以目前商会立法严重滞后,必须加快商会立法的进程.陈剩勇认为,国家制定和颁布有关民间商会和行业组织法律,首要一点是要确保行业组织拥有充分的自主治理能力,防止国家对社会的专断,防范政府官员对行业组织的随意干预,同时要建立起对行业组织的有效监督机制、制约机制.与会学者和商会、协会代表一致呼吁国家加快对商会、行业组织的立法进程,通过立法明确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体制和职能.
(作者系无锡比较研究所所长)(本文编辑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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