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行政方面论文范文数据库,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违法”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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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个体工商户程元福,因不服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一笔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不用交纳的费用.截至到2006年6月止,全国共有2505万个体工商户,每户交纳每月100-200元不等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为此,不少个体工商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强烈要求取消的呼声不断.北京、天津等地已根据国务院减负办《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但大部分省市工商部门仍无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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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管理费合法性受到质疑
程元福是江西省鹰潭市同仁眼镜店负责人,2003年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每月向工商部门缴纳150元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管理费由来已久,广大工商户一直认为该收费是合法合理的,之前我也认为是应该交的.”他说,“但是自一次学习会后,我开始思考这个问题.”
2005年5月,鹰潭市工商联召开了一次学习会.程元福注意到,国务院《关于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若干问题》中,对个体户、私营企业的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用了“平等”一词,然而在工商管理费这个问题上,对个体工商户并没有真的平等.
在翻阅了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后,程元福认为,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有失公平,况且自己也没有享受到服务.对于该收费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规定,他表示“如果本人没有要求入会,凭什么要向我们收管理费来养活协会?”
随后,作为鹰潭市百家城眼镜市场业主委员会的秘书长,程元福以委员会的名义就个体工商管理费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但没有得到回复.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要进入法律程序,必须存在具体的行政行为,程元福开始故意拒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待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程元福拒缴管理费1350元.期间,工商部门多次向他催缴,但他没有答应.“工商局找我做了三次工作,还提出可以免我的管理费,让我写一个生活有困难的免交申请.”程元福说,“我跟他们讲这不行,我针对的不是工商局某个人,是这个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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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程元福“非法拒不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同年7月,程元福以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将月湖区工商局告上法庭.
原告代理律师余永华认为,工商局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并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才可以对行政事项收取监督检查费用.1987年国务院法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然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暂行规定》(工商[1983]91号文件)已于1998年12月3日废止,现在工商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通知),该通知由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制定.制定部门已不同,显然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收费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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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半年的诉讼审理,作为原告的程元福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认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虽已在1998年废止,“但现在用的是《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通知),是合法的.”判决书适用了《行政许可法》,但并未提及1992年的收费通知有何上位法支持的依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认为,“价费字[1992]414号通知,发布的依据是什么呢?是经过国务院‘三乱’治理领导小组同意.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认可临时性组织机构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他表示,“我们应该尽快建立立法审查机制,对那些违反宪法、违反上位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清理.”
今日管理费已非昨日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合法性已具争议,但仍照“章”收取.这笔管理费,是否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由来要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时值我国经济转轨之初,国家要求对刚发展起来的个体、私营经济“加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为履行其管理职能,比照私营企业缴费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暂行规定》(已废止的工商[1983]91号文件)中规定,“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当向他们收取管理费.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
然而从1998年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个体、私营经济的主管部门,其监管对象变为所有市场主体,主要职能从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转变为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取缔非法经营等,并陆续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移交给政府相近职能部门或有关的行业协会.管理费的“管理”目的已不复存在,针对其他类型企业的管理费相继取消,但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却仍在收取.
不少个体工商户反映,这样不公平的待遇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据统计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2006年6月为2505万户,6年间我国个体工商户减少了650万家.
2005年,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其中应当包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至今,除北京、天津等地,全国大多数省市并未转发国务院的上述通知,当地工商部门也仍在收取.
目前,工商部门实际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通知,规定管理费的收取用途与1983年相同,不同的是没有保留其中一句“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管理费不用于管理,又用于何处?
个体劳动者协会“戴官帽”
根据工商[1983]91号文件(已失效),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包括: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说:“工商管理局是行政主管部门,由他们自己搞个体劳动者协会,这就是政社不分,政社一体了.官办的,收费不服务的协会是没有生命力的,个体私营协会一定要个体户、私营企业真正自愿组织,经费自筹,章程自定,自我维权才行.”
现今,个体劳动者协会作为社团法人,不再具有“管理人”的职责,入会原则应是自愿;如果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加入该组织,也就不应该为该组织承担费用.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中“个体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的规定也就无从谈起.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其会费收入,“其经费不应当再由一个行政机关,以行政收费的方式去筹措.”
然而,大部分地区工商局仍要求个体工商户必须加入协会,不少工商户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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