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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学类有关论文例文,与改革开放来的民族法学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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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颁布之前,发表在1981年7月14日《人民日报》上的乌兰夫同志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中,提出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制研究的问题.随着对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论研究的深入,在1984年《中国法学》杂志第3期中,史筠同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首先提出和论述了民族法制学及其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等问题.1986年的12月和1988年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民族出版社出版先后出版了史筠的《民族法制研究》和《民族法律法规概述》,前者是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的第一本专著.尔后,民族法的理论著作不断问世.1988年4月,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王天玺的《民族法概论》,1990年2月,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吴大华的《民族与法律》,1990年2月,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吴宗金主编的《民族法学导论》等等.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法律的主干.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施行,这一阶段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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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学类有关论文例文
成果显著,为民族法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法学》、《民族研究》等报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已有数百篇.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著作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如1985年1月中国广播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人大民委办编写组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族部合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1985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人大民委办编写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1985年12月辽宁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陈云生、于宪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简说》,1986年7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闻东、裴莹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知识》,1986年9月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方立、陈海超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论》,1989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央民族学院法律系民族区域自治法学课题编写组庚以泰、吴宗金、金炳镐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1990年2月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史筠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论》,1990年8月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内蒙古大学等若干院校合作、孙先方、孙忠霖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等等.

第二阶段,从1990年到2000年,这是民族法学的繁荣阶段.这个阶段是以“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的建立作为起点,并以民族法学学科的建立作为重要标志的.

这一阶段是以“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作为起点.1988年,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部门,着手筹备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1990年3月24日,中国法学会复函同意成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并挂靠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同年11月,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央民族大学、云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内蒙古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等高等院校成立了民族法学研究所或民族法学研究室,贵州省民族法学研究会于1993年成立.

在这一阶段,更为重要的事件是1991年国务院把民族法学列为法学学科之一,民族法学正式列入《中国法律年鉴》中的法学学科行列,这为日后民族法学的发展鼎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意味着:在古老的法学这一学科中,第一次出现了民族法学这一新的学科.这是我们国家法学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世界法学史上的新篇章.在世界法学史上,在各国的百科全书中,是找不到“民族法学”这样的学科名称的,这件事情第一次出现在中国,这实际上是向全世界宣告:社会主义的、各民族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分重视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5]

随着民族法学列入法学学科,这一阶段的民族法学研究围绕着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展开.第一次民族法学理论研讨会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关于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关于民族法学科的广泛性、孕生和发展,关于民族法的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问题,关于民族法学的地位、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关于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关于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关于民族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贯彻实施问题,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制问题,关于民族教育立法的问题,关于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刑事法律问题,关于少数民族婚俗、习惯法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关于民族法制史的研究.[6]各种关于民族法学基本问题的文章也散见于报刊杂志.如:吴大华的《试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贵州民族研究》1990.1),高峰、赵京辉的《民族法是我国独立的部门法》(《黑龙江民族丛刊》1990.4),陈粹华的《建立我国民族法学的几个认识问题》(《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1),张林的《略论民族法和民族法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2),余孟孚的《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1991.3),吴宗金的《论民族法学》(《黑龙江民族丛刊》1991.3),崔洪夫、李仁玉的《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6),白明政的《论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原则》(《贵州民族研究》1994.4),吴大华的《中国民族法学:历史、现状与展望》(《法学家》1997.4).这期间,关于民族法的调整对象,吴宗金同毛为民、周春梅展开热烈的讨论,掀起民族法学的理论热潮.[7]

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是第一部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统编教材.此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民族法学》(吴宗金主编,199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继承和发展以往民族法学教科书的优良传统,在体例和内容上有新的突破,该书还在日本被译成日文,由成文堂出版(吴宗金主编,西村幸次郎监译).

十年间,关于民族法学的一批高质量的研究专著也相继出版,时至今日,这些作品仍然具有极宝贵的参考价值.代表性的有:《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张晓辉主编,1994年5月云南大学出版社)、《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张尔驹著,1995年1月民族出版社)、《民族法学通论》(吴大华著,1997年7月中国方正出版社),《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吴宗金著,1998年4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民族立法理论与实践》(吴宗金、敖俊德主编,1998年8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等等.

第三阶段,从2001年到现在,这是民族法学发展的兴盛阶段.这个阶段是以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作为起点,以建立民族法学博士学位点作为重要标志.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制定、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不仅再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制定、颁布以来变化了的形势,以及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所取得的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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