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我国网站内容所含商业利益的法律保护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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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网站的文字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仍存在争议.但这些文字内容往往是网站的核心服务,并蕴含着商业利益.目前,对网站信息商业利益的保护存在三种可能的方式:一是通过《著作权法》来维护作者的著作权,但这种方式必须先认定此类网站信息属于著作权;二是通过侵权责任来主张网站的利益受到侵害,但这种方式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不常见;三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之诉来对网站进行保护,这种方式并不需要以文字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为前提.因此如果该网站信息明显不能构成作品,或者在作品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争议,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更容易获得法院认可.
关 键 词:网站信息;作品;民事利益;不正当竞争
中图分类号:D922.294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001-03
作者简介:周涛,武汉大学法学院12级国际私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民商法,国际私法.
一、网站内容的保护难题――侵权还是合理使用的争议
网站内容通常通过文字、图片等形式表达.而许多内容可能十分简短,但其却构成网站吸引访问者的主要内容,如文章标题、网友发帖、各类简短的有价值信息.这些文字信息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从作品形式上看,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项的规定:文字作品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以上定义也可以作广义解释,将盲文、符号或者数字等也包括在内,但很难将上述简短文字信息也囊括其中.①从实质上判断,构成作品的核心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求作者付出一定的脑力劳动,表达出作品的独特个性.判断一般的文字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比较清晰的,但互联网中这类短文字信息很难判断写作信息者是否付出了足以构成著作权的创造性劳动.而网站依靠这些信息获得用户的青睐和访问,继而通过提供服务和广告运营等方式获得收入,然而却游离在法律保护的框架之外.例如大众点评网和爱帮网的纠纷案中,原告汉涛公司所运营的大众点评网提供各地区的商业消费场所的信息,鼓励网友在其网站上对于各个商户进行点评,并且对点评内容按地区、类型等一定方式分类,使得其他网友也可以在其网站上阅览点评内容.被告爱帮聚信公司运营的爱帮网是生活信息网上平台,提供生活信息的搜索引擎.原告认为爱帮网擅自发布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132家餐厅的点评内容,侵犯其权利;而被告辩称原告对于网友点评不享有著作权,且爱帮网只是提供垂直搜索引擎技术服务,仅显示摘 要和链接,并标注了来源网站的地址.公证人员进入爱帮网网站,搜索“港丽餐厅”,显示相关点评297条,其内容与排列形式均直接照搬大众点评网的内容与形式,右下方有“来源于:http://dianping.”,可点击进入大众点评网.爱帮网提供的来源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字数达到370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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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有关论文范文检索
一审法院认为点评信息构成汇编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二审法院认为点评信息不构成汇编作品,因此认定原判决有误,并且回避了爱帮聚信公司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②2011年汉涛公司再次向爱帮网的运营者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为爱帮网运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案例争议关键――点评信息的集合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此案例的关键争议点首先在于汉涛公司对于网友点评信息是否具有明确的著作权.如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作品首先应当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个人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能技巧,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对完成的劳动成果,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剽窃、抄袭过来的.③汉涛公司若主张拥有著作权,其客体只能是每一条信息或信息的集合构成的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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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判断网友的每一条评论是否构成作品.如二审法院所言,用非常简单的语言描述餐馆的某一具体特点,可供选择的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因此,如果对这一表达方式进行著作权保护,将会导致这一表达方式所体现的思想亦得到保护,这一结果显然不符合著作权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且常规的点评也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因此这些点评信息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④
结合大众点评网一案,网友的单条信息并不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按照Feist案的逻辑,单纯的汇总评价信息也是不构成汇编作品的.虽然单条评价信息相比于,难以说是单纯的事实信息,但是大众点评网所作的工作仅仅在于网站设计之时,将不同的商业娱乐场所分别放置在不同页面,然后将网友在此页面上对于该营业场所的评论按照时间顺序显示.这样简单的工作不足以被认为是需要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创造性劳动,因此该案一审法院的判决确存在问题,这类简单信息的复制难以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三、网站新闻标题的抄袭问题
对于众多门户网站来说,网站的内容即是大量的新闻,而在其主页上显示的,即是大量代表着新闻链接的新闻标题.在日本就曾有过一起关于新闻标题侵权的案例.原告东京读卖新闻东京本社是以日报出版发行为主业的报社在其网站提供每日的在线新闻.被告是从事数字信息服务的公司,并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向第三方提供新闻标题链接服务,在其标题中含有打开日本雅虎新闻页面的链接.而原告东京读卖新闻东京本社已授权日本雅虎网站有偿使用自己的新闻,被告在提供标题链接时,服务内容中也包含着原告有偿提供给日本雅虎网站的新闻标题中同样的内容.原告以新闻标题作品的复制权、传播权受侵害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一样否定了新闻标题的作品属性,但是二审法院对于新闻标题作了个别的分析,认为其中的少数标题具有独创性,因此构成作品;对于不构成作品的新闻标题,二审法院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仅仅局限于著作权等法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侵害,在应当给予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违法侵害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这些新闻信息是大量人力物力才形成的,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然而在网络上传播简易,若被告以提供标题链接服务的方式进行营利性经营,明显是构成业务上的竞争,同样是侵权行为.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侵权.⑤虽然此案发生在日本,但该案例体现出来的争议却是在国内会广泛出现的.网络对于信息的利用具有特殊性,虽然只是引用其他网站的标题,但标题可以作为超链接,点击后可转致新闻正文页面,若某网站将其他网站的大量标题和超链接放在自己的网站上,浏览该网站的内容与浏览原网站的内容则无大的差异,势必对原网站的经营造成影响.在自媒体如此发达的现代网络中,微博、博客等内容的转引都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因此对于互联网上如此利用标题如何定性,如何保护必然会成为频繁发生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上并无关于作品标题的相关规定,在国外立法上,不同地区和国家也各有规定:如在西班牙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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