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我国网站内容所含商业利益的法律保护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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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具有独创性的标题或其他名称应作为作品的一部分受到保护;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可以与作品本身一样受著作权保护;台湾地区规定使用著作名称视同侵害著作权;美国法院认为标题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⑥总的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是采取十分严格的态度,即使保护也需要从标题本身判定是否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回到日本读卖在线新闻标题侵权案以及我国的“五朵金花”案,否定新闻标题的作品属性是与上述立法的逻辑有一致性的.因此对于新闻标题不能轻易给予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四、保护网站信息商业利益的三种方式
以上两个案例分别是关于网站点评信息和新闻标题的使用纠纷问题,但网站信息的使用问题并不只是这两类,在案例中也有其他信息被使用的情形发生,如产品资料信息、网友发帖、公司简介、案例、订单、服务承诺、数据走势图等.⑦如何保护网站运营者的合法利益确实成为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以上案例中有试图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的,也有认定构成侵权的,也有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保护,因此有必要讨论利用何种方式进行保护最具有合理性.
(一)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若要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必先认定此类网站信息属于著作权.然而网站上的此类碎片式信息大多不能构成作品.首先如上文对于大众点评网中点评信息的分析和新闻标题的分析所见,此类简短文字如果认定为作品,不利于社会大众再次对该段简单文字的利用,有悖于公平理念;另一方面,此类作品也不构成汇编作品,对于网站资料的选择和编排达不到独创性要求,因此也不能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但有些信息必须先作是否构成作品的分析,如新闻标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看来只要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即可构成作品;对于在案例中产生纠纷的公司简介、产品资料信息、案例、数据走势图、服务承诺等等,在篇幅上具有一定长度,能够构成作品可以先作分析.因此对于网站信息可以分类讨论.
(二)通过侵权责任法进行保护
在日本读卖在线新闻标题一案中,法院认为,新闻标题具有利益,并且该利益值得法律保护,虽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权利,然而对于该种利益的侵害仍然可以用侵权责任法加以规制.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是否包括利益在内,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原则上只限于绝对权,因为只有绝对权具有公开性和公示性,只有绝对权才能对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确立一种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从而能够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⑧另一观点认为,法律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及滞后性成为法律局限性的主要表现.⑨具体到侵权行为法领域,各国法都出现了应对侵权法保护客体扩张要求的动向.在我国,必须通过对侵权行为做扩张解释使侵害的“权”,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而且包括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⑩然而对于民事利益只要受到侵害就给予保护是不具有操作性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区分权利和利益,而利益受到侵害在实践中得到保护的具体情况还是十分狭窄的,从案例来看,使丧葬公司闯入他人婚礼现场,或者是与某女甲订婚后,于订婚日期又与另一女乙结婚,给甲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场合,法院才作出侵权责任的判决.11因此,对于合法利益的保护而言,行为人一把你只有在故意侵害他人或者违背善良风俗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达到“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合理的平衡.12对于网站信息的复制使用,并未包涵侵害善良风俗的因素在内,因此使用侵权责任法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上暂时还难以被接受.
(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在大众点评网和爱帮网在2011年第二回合的诉讼争议中,法院最终认为,爱帮网和大众点评网都为用户提供分类信息查询服务,其网站展示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其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并进而影响其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汉涛公司搜集、整理和运用商业方法吸引用户注册而来.汉涛公司为此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由此产生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爱帮科技公司未付出劳动、未支出成本、未做出贡献,却直接利用技术手段在爱帮网上展示,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中典型的“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爱帮科技公司的这一经营模式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13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不构成作品,也不具有法定权利的信息具有利益,但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第2款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各国立法都依此为依据,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反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违法行为.1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到第15条规定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市场竞争的复杂性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非上述条文所能涵盖.所以,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争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第2条这一一般条款.15
从网络信息的使用本身特点看来,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也是合理的:
首先,原告对争议对象具有竞争上的利益.原告虽然对争议网站资料不能享有著作权,但其为该资料的形成投入了经营上的成本,具有竞争上的利益,被告的抄袭行为会损害其竞争利益,促使其寻求竞争法上的保护.如金融城公司案中外汇交易走势图虽然是公有领域的信息汇编,但原告为开发和维护走势图投入了101万元的经营费用,被告的抄袭行为无偿占有了原告的经营成果,损害了其竞争利益.其次,抄袭行为具有竞争属性.在一些案件中,原告对网站资料享有著作权,本可以提起著作权诉讼,但却选择了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原被告之间具有竞争关系,被告为竞争目的窃取原告经营成果,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性质非常明显,选择不正当竞争诉讼更易获胜.如安彩星通公司案中原被告为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被告全面抄袭原告网站的网站设计、网页内容、文字表述,甚至宣传内容与被告本身不符也照抄不误,导致客户对二者产生混淆,法院认定成立不正当竞争.安泰科公司案中原告向客户提供有偿资讯信息,而被告抄袭原告信息后低价提供给客户,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市场利益.16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发现,对于网站信息的保护,首先可以寻求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分析该信息是否构成作品,若构成作品,如果著作权也属于网站运营者,那么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是合理的;如果该网站信息明显不能构成作品,或者在作品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争议,那么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更容易获得法院认可,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注释]
①冯小青.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4.
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经典判例7(著作权卷)[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64-78.
③冯小青.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8.
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经典判例7(著作权卷)[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75.
⑤韩赤风,赵英军,孙宁等.中外著作权法经典案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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