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助理类论文范文资料,与台湾“立委”助理制度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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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是台湾地区的最高立法机关,相当于西方国家的议会,“中华民国宪法”第62条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们行使立法权.”台湾地区“立法院”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议决预算案和审核决算报告权、人事同意权、听取报告和质询权、调查权、“倒阁权”和提出“修宪案”等权力.“立法院”下设常设委员会和特种委员会,“立法委员”(简称“立委”)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特定的委员会,行使其手中的权力.另外,“立法院”设有专门的幕僚机构为之服务.所谓的“立委”助理,指的是协助“立委”行使职权发挥“立法院”权能的人员.广义的“立委”助理在范围、内容上是与“立法院”幕僚相同.为了研究方便,本文将“立法院”助理做狭义的解释,“立法院”助理仅指“立委”个人自由聘,用来协助“立委”行使职权的人员.一般来说,纵使“国会助理”有些国家是“依法设置”、“直接向国会领取薪俸”的人员,但却没有“国会幕僚”的“法定职权”,其任用也基本上无任何资格限制,去职与否也全凭议员个人爱好或有无继续连任而定.台湾地区“立委”助理也属于此种情况.
过去台湾“立法院”在强人政治下,只是“行政院”的“立法局”、“橡皮图章”,立法功能得不到有效利用.但随着1992年第二届“立委”的选举,“立法院”新任“立委”充分行使职权,从积极推动法案的研拟到监督“行政院”的工作;从审核预算案到撰写新闻稿;从处理选民服务到政治理念的推动等等,可谓事务繁杂,很难完全兼顾.虽然“立法院”设有专门的幕僚机构,但多数是为各专门委员会服务,而不是针对“立委”服务.而“立委”们为了使各项工作都能够顺利开展,实在需要助理的帮助.在此种情况下,“立委”助理从无到有,经历了迅速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台湾“立法院”共有“立委”助理2000多人.本文拟对“立委”助理设立的历史沿革、角色功能、福利保障及其未来工作展望等问题展开评述,同时将之与美国的国会助理制度进行简单的比较(美国国会助理是世界上最庞大和有特色的),以便能够更好的认识台湾的“立委”助理制度.
一、台湾“立委”助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相比于美国国会助理制度从无到有,进而成长为全世界最庞大的国会组织,用了差不多100年的时间而言,台湾地区的“立委”助理制度从萌芽到成熟仅用了20多年时间,可谓发展迅速.
1、萌芽阶段:早年“立法院”并没有助理的编制,只是有些“立委”因个人的需要而聘请助理来处理公私事宜.至于助理的工资则需“立委”们自掏腰包,所以薪资微薄.更尴尬的是“立委”助理们去户政机关办理职业登记时,根本没有此项工作名称可供登记,助理们只能以“私人秘书”来登记职业.这一阶段的“立委”助理制度可谓是处于没名没份的阶段,“立委”助理相当于“立委”个人的跟班.
2、初步发展的阶段:在“资深立委”时代,没有改选的压力,“立委”可以将全副身心投入立法和议事工作,加上当时政治上的严厉管制,“立委”发挥空间不大,所以没有设置助理的需求.但随着“增额立委”进入“立法院”后,除服务选区、寻求连任外,还需要参与议事、审查法案等,“增额立委”工作量增大,因此,对于助理的需求就日渐强烈.另外,当时很多政治学者也大力鼓吹建立“立委”助理制度,以加强立法工作的专业化.于是,“立法院”司法委员会成立“立委助理制度研议小组”,初步决定几项立法原则.并研拟修改“立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为:“立法院各委员会之组织及各委员助理之设置,另以法律设之”,以使助理制度的立法取得法律依据.1985年,经“立法院院会”通过决议,决定从该年2月1日起,动用第二预备金编列给每位“立委”每个月15000元新台币,作为一名“自聘助理”的补助,由“立法院”直接拨入“立委”账户,再由“立委”发给助理.虽在薪资上有所保障,但“立法院”仍旧没有助理编制,而且工资也偏低.“立法院”遂于1991年2月再次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15000元新台币调高为每名助理2万元新台币,发放方式和助理名称仍然不变.到该年7月,“自聘助理”薪资调高到每名2.5万元台币,并为“增额立委”增加“选区助理”一名.到了1992年2月,“增额立委”的助理再增加两名“公费助理”,共计有4名助理,包括选区、自聘助理各一名,公费助理2名,每月有10万元新台币助理薪资可供“增额立委”使用,同时“资深立委”的助理名额则没有增加.虽然这一阶段“立委”助理可以由“立法院”发薪资,是一大进步,但总体上讲“立委”助理制度仍然属于有份无名的阶段,助理由“立委”自行聘任,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及限制,因而助理容易沦为“私人随从”或“杂役秘书”,并不能真正帮助“立法院”发挥应有的功能,更有甚者,有的“立委”根本就不找助理,直接将钱纳入个人口袋,所以有“立委”助理制度法制化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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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走向成熟的阶段:1992年7月是台湾“立委”助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分水岭.配合当年的“立法院组织法”的修订通过,于当时第26条之2增加了有关公费助理的规定,明确规定每名“立委”可置公费助理4人,由“立委”聘用,与“立委”同进退.至此,公费助理有了法源依据,摆脱尴尬的“私人秘书”性质.从此,各式助理全部更名为“公费助理”,薪资调高为3万元新台币,“立法院”每月发付12万元新台币,直接汇入各助理账户.但当时正处于会计年度之中,来不及编列预算,因此该年的助理薪资仍是由第二预备金支应,直到1993年7月“立法院”才正式在年度预算中编列助理薪资,成为有名有份的“公费助理”.1993年2月,在“立法院”经费稽核委员会的争取下,助理名额再增加2名(每位委员6名),薪资仍为3万元新台币.1993年7月公费助理薪资再调高到每人4万元新台币,每位“立委”的助理薪资总额达到24万元新台币.1997年7月更进一步调高到每人5万元新台币,薪资总额增加到30万元新台币.1998年2月,依据新修订的“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公费助理的聘用改为6至10人的弹性员额,但助理费的薪资总额则仍维持30万元新台币.这一阶段“立委”助理制度走向了法制化,由于“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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