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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教育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激情与理性: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反思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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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高度完备的民主政治应同时是法治经济.基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法学教育取得了开拓性的发展,开始面向社会,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但是,由于缺乏合理的制度和标准的约束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中国的法学教育正经历着“小而全”、“大而全”式的扩张性发展,法学院在全国遍地开花,无论是否达到办学要求都办法学教育,使中国现在的法学院呈现“假繁荣”的趋势.截止到2005年底的最新统计数字表明,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①,而在2001年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时,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仅292所[9].

二、从法律职业的视角剖析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适应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而生成的.因此,只有根据我国的法律职业谈我国法学教育今后的去向,才能医治中国的法学教育病态.应该说,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到现在,已经取得了一定量的积累,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我国的法学教育面临难得的改革机遇,现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站在十字路口的中国法学教育何处去正如上文所说,法学教育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大的法学教育系统中它又有许多子系统,其中包括法律学科教育和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过程;法律人才的社会化过程;司法考试制度.这些制度一环紧扣一环,无论哪一环出现问题,都势必会影响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使中国的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发生互动,在于法学教育主体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学教育中如何进行角色定位.下面,笔者从以上法学教育发展的各个环节,结合法律职业展开讨论.

激情与理性: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反思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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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法律学科教育和法律职业素养教育

这一环节是整个法学教育系统的起始环节,同时也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它如同整个法学教育系统的地基,如果这一环节出现问题,那么整个法学教育大厦就会倒塌.这一环节主要是在大学法学院中进行(英国主要由法律学会和律师会社执行进行法律职业训练),在这一环节中,争论最多的是关于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素质教育还是法律职业教育问题.关于这一方面,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受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它们对于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还是法律职业教育有不同的答案,职业素养价值观和理论素养价值观在历史上曾是主导法学教育价值取向的两种主要的价值观,并且当下各国法学教育的差异性也都可以在从这两种价值观中找到理由.当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是单纯受某一个价值观影响的,不同的是哪一个价值观影响多一点.就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受理论素养价值观的影响要多于职业素养价值观,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相反.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发源于罗马法的复兴,主要是通过对罗马法的注释来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与英国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更具有文本注释的传统和理论色彩.大陆法系国家法学院所进行的是一种“理想类型”的法学教育,较明显地与现实脱离.欧洲大陆的许多法学院都是由君主或其他地方统治者创办和发展的,目的与其说是发展学术,不如说是功利的,他们要培养在法院中提供服务的法律家和管理者.但是,教授们(他们多是传统上与哲学和神学有密切联系的领域中的学者)的职业兴趣,那些从中等学校直接迈进大学法律系的学生的知识要求,以及大学中各系之间的密切联系共同造成一种比普通法国家更富于学术气息的教学方法.另外,大陆法的某些特点,例如更多注重一般范畴而不是单个先例的演绎癖好,也迫使它去发展学生的法律理解力和分析能力,而不是有关技术知识[4](p108).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形式逻辑或者是制度史,这样的法学教育不能传达法律生活的现实或讨论这些现实背后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最早的法学教育形式是学徒式职业训练,后来,大学法学院在法学教育方面逐渐发挥作用,然而,受传统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大学法学院法学教育具有明显的法律职业教育属性.比如在英国,职业律师于13世纪伴随着首个中央法院制度在伦敦的建立而出现,而法学教育也作为对律师的职业培训形式而同时出现,在大学履修法学对于取得法律家资格而言毫无意义,在英国,当时,职业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前者的地位更高,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席法庭辩护,而后者只能代理当事人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法官从高级辩护人中任命产生.法律家的培养从中世纪以来迄今为止,主要由律师会社承担.从16世纪起,律师会社专事训练出庭律师,至于教低层级的事务律师,则在其他执业事务律师事务所内受学徒式的训练.英国在数个世纪过程中对于它的高层次法律专家,即出庭律师(该国法官亦从该层次选出)的教育是一种实践的、实质上非学术化的训练.全部设在伦敦的四个律师会馆(林肯律师会馆、格雷律师会馆、内殿律师会馆和中殿律师会馆)被称为中世纪共和主义寡头政治在欧洲的最后的幸存物.它们集法律学校、职业组织以及关系紧密的社交俱乐部为一体.几乎所有要做出庭律师的人都预先在这个国家最好的公学(系私立)和学院接受普通教育,律师会馆的职业训练则加诸于普通教育之上[4](p102).这种师徒关系的性质类似于中世纪的同业行会.律师会馆中的师傅和主讲既非大学教授,也非为法律注释的法学家,而是现任法官和律师,这些人的教学与法院工作密切相连.

美国的法律训练和教育属于职业训练,最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美国和英国在律师组织方面最显著的差别在于英国的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而美国的律师是统一的,无大小等级之分.美国采取英国事务律师的训练方法,因此,直到20世纪,美国大多数律师是在律师事务所内接受学徒式训练,或者以后再入学徒式训练的学院.但美国大革命时代的有名律师,都是在英国律师会社受过训练的,或者是在出身于律师会社的律师训导下学习的.可是,当纯粹的美
国法律文化伴随着杰克逊式民主的出现而形成的时候,那种行会式培养法律家的程序已经完全不合时宜.为了预防教育水准灾难性下降,已经设立的学院和大学(而并非私立法律学院)在法律教育中被赋予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结果产生了一种介于英国方式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家必须接受的法学教育之间的制度[4](p105).在现在的美国,专门进行法学教育的场所是法学院,它从事的是法律职业教育,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出于这一目的,法学院招生至少要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其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任务在学生获得第一个学位时已经完成,这样法学院便无须再去注意作为法律和政治基础的一般问题.法学院把主要的精力集中在种种律师的技能训练,比如使用案例教学法,这是由哈佛大学首创、美国各大学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研究案例获得有关法律原则的知识重点在于实际程序及其后果,这种方法常常提供一种与他们在律师会馆所获得的相差无几的学习经验;再比如,后来采用的对案例教学法起补充作用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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