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教育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激情与理性: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反思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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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学法等,这些对于美国法学院的职业训练起到良好的效果.在学术性教育方面,美国的法学院并不是很重视,即使是学术性的讨论也是作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中不占主导地位[10](p337).关于大陆法系的法律通识教育制度和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事实上它们没有绝对的可比项,它们都是各自法律文化传统的产物.没有比较的前提,那么所谓的比较谁优谁劣的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放置在各自法律文化大背景下,它们各自都存在着不足,它们是法学教育的两种极端.在某些方面,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的缺陷恰好与英国和美国制度中受到人们批评的缺点相反[4](p108).事实上,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基于不同历史传统形成的职业素养和理论素养价值观念,随着时代变迁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变化的态势是两者的差别明显缩小,乃至出现了趋同的倾向.具体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学生理论素养的重视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强化[5](p33-34).比如在英国,1971年ORMROD委员会的报告是他们的法学教育步入现代的标志,该报告建议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应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通常拥有一个法律学位,或者在获得一个非法律的学位后再学习一个两年变形性的法律研究课程,并且应该将学术性的和职业性的教育综合起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11].
今天西方的法学教育是长期历史文化积淀的结果,我们作为后来者,也是优秀历史文化积淀的收益者,对于别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应该进行批判的继承.自清末民初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因此,在法学教育方面,我们也主要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教育模式,主要注重的是法律通识教育,而忽略了法律职业教育对法学教育本身价值发挥的重要作用.根据当前西方法学教育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也应该跟上法学教学的发展趋势,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注重法律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结合,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学教育机构的互动,培养适合我国法治发展要求的法律人才.
(二)关于法律人才的社会化过程和司法考试制度
所谓法律人才的社会化过程,按照通俗的说法,就是对法律职业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过程,它属于职前培训.关于法律人才的社会化,英美法系国家与法律职业教育结合得较为紧密,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法律人才的社会化过程是独立于法学院的法学教育的.这个过程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既必要也必须.在这方面,英国的伦敦律师会馆的法律训练能够为高层次的律师提供有力而且统一的社会化,因为它将文化价值与法律技术知识传播给一个从社会角度讲属于同类的集团.在美国,未来律师的社会化不统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大部分选择法律职业的人都不能在法学院毕业后马上从事法官或律师职业.他们要先有一段时期在各类司法行业实习和培训[4](p107).这个社会化时期在德国和日本都是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后进行的,所不同的是,德国要举行两次司法考试,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者才能成为研修生,在法院、行政机关、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为期两年的研修,之后再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而日本的情况是所有将来要从事司法三职业的人们在通过艰难的司法考试之后,都要进入日本司法研修所接受为期一年半的学徒式训练[2].虽然日本的司法考试只考一次,但是它的难度是相当大的.
反观现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才培养重要环节之一的法律人才的社会化环节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大学毕业实习作为大学教学科目之一,是大学里每个专业都有的.而且,按一般常人的能力,两三个月完成法律职业的社会化过程基本是不可能.我们目前的制度安排是:大学毕业取得本科文凭后,有志于今后从事法律职业者参加司法部举办的司法考试,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司法考试只考一次,通过后就可以从事律师工作了,如果你还想当法官或者是检察官,你还得参加公务员考试.在这里,我们没有看到通过司法考试之后的社会化过程.作为具有大陆法系国家教育模式的中国法学教育,其教学内容必然是侧重理论的,与此同时,让未来的法律人才掌握系统的法律理论以及更为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也是设立大学法律院系的基本宗旨所在.但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被人批评的缺点一样,毕业生不可能在大学期间掌握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实务性的技能.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现在应该及早建立法律人才社会化制度,尽早与司法考试配套,以期早日构建起完善的法学教育体系.
随着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日益为人们所重视,作为关注中国法治发展的人,必定关心我们的法学教育.笔者从法律职业的视角剖析中国法学教育,希望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激情与理性的较量中,走出历史的阴影,用理性的眼光审视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未来,发挥它对法律职业、司法制度乃至整个国家法治建设应有的价值.
①经与教育部核实,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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