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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民法》的保护层面高、力度大.但是,是不是所有公民都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呢其实不然.不但以学生为代表的不以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不适用《劳动法》,即使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均不适用《劳动法》.事实上,《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范围是很狭窄的.一般意义上,劳动者是以劳动所得作为自己生活来源的人,而学生作为消费群体,其生活来源大部分来自家庭的支持,即使部分学生可以通过勤工助学等途径完全承担自己的学费和生活费,但关键的一点在于,在校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一旦把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会涉及许多复杂的问题,如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是否均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一旦适用后,学生是否还是学生的主体身份呢因此,《意见》的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虽然颁布时间距今已过了十几年,但只要大学生的主要任务依然是学习,而不是劳动,那么大学生与劳动者就存在质的区别,不能适用《劳动法》的保护.
那么,《民法》有关雇佣关系的保护是否足以保护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权益呢就目前的规定而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民事雇佣关系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这就给法律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如何认定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受民事雇佣关系的调整,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不统一的做法.同时,目前法律仅在涉及雇主和雇工责任分担时才提及雇佣关系,规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非故意地引起第三人伤害时,由雇主承担责任,以保护雇工的权益.但是法律对如何更全面地保护雇工本身的权益则有所欠缺,如当雇工本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时则只能适用《民法》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这比《劳动法》中有关工伤赔偿的标准要低得多,这显然不利于雇工权益的全面保护.同时,大学生作为参与生产实践的一个特殊群体,其主要任务仍然是学习,因此,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身体健康等权利相比,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行为的法律保护应着重落在对他们健康权利的保护上,如规定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最高工作时间,保障他们不因工作而荒废学业,顾此失彼.
由此可见,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行为不适用《劳动法》的保护有其合理性,但是目前我国有关民事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行为的保护明显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完善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法律保护的建议
在高等教育迅速发展,教育内容和形式进一步多样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选择了勤工助学作为丰富学习内容、开阔视野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法律规定存在缺陷等方面的原因,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普遍.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予以更全面的保护.
1 从法律规定而言,有必要加大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保护力度.《劳动法》保护的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除了《劳动法》的保护以外,广义上的劳动者就没有其他法律来保护.如公务员虽然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却受到《公务员法》的特别法保护.大学生作为参与生产实践的一个特殊群体,是在校学生,因此,应在特别法,如《高等教育法》中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给予特别法的保护.另外,法律应对民事雇佣关系予以明确规定,统一标准,使各地法院在判断民事雇佣关系时有法可依.
2 地方各级政府应重视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行为的保护.从法理上而言,我国法律体系分为宪法、基本法、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地方人大有权在不违反上级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部分地方政府有权在不违反上级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可在权利范围内,在不违反上级法的前提下,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保护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如北京市教委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北京市教委会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规范《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样式,维护学生在勤工助学中的合法权益.另外,南京市劳动局劳动力管理处有关人士指出,学生打工可以参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寻求自我保护.温州市规定,打工学生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可以比照《劳动法》上关于工伤的规定处理.通过这些规定,弥补目前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大学生既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有所区别,但是其校外勤工助学行为又能参照《劳动法》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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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学校作为大学生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应当承担保护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合法权益的责任.高等学校应当成立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行为进行统一指导和管理,保护学生的权益.如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可以联系用人单位雇佣在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代表学生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统一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条件,当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作为大学生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协商,甚至提起诉讼,降低大学生的诉讼成本,更好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虽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仍然受到民法有关雇佣关系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仍存在一定缺陷,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保护力度不足.我们应当不断完善法律规定,政府和学校都应当共同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使大学生既能通过勤工助学得到锻炼,又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荷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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