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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是为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实现“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限时提出主义”的转变而设立的.它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和证据立法的推动都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截至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失权制度主要经历了两次变革,而且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关 键 词:证据失权制度;演变;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05-02

作者简介:王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专业13级硕士研究生.

一、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亦称证据失效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法律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及时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此后不得再提出,当事人因此丧失了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①失权大多以法定或指定时限的届满为其基本原因.在所有失权类型中,当事人因怠于举证而导致的失权对诉讼进程及其结果的影响最为直接和显著,故极有必要对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探析.

作为规则层面的界定,证据失权制度通常由时限和法律后果两方面内容组成,而其核心内容则为时限,一般称之为举证时限.该期限要求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要承担证据失效的后果.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直接使用“证据失权”一词,而是用举证时限来界定证据失权制度的运行和效果.

一般来说,证据失权制度具有以下价值基础②:首先,证据失权制度的存在是保证诉讼效率的需要.证据失权从制度上杜绝了当事人无限期拖延诉讼情况的发生,切实提高了诉讼效率.其次,证据失权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诉讼突袭,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在证据随时提出的模式下,证据失权制度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排除在定案依据的范围外,因此,可以说证据失权制度使得证据突袭失去了操作的可能性.

纵观证据提出立法的历史,我们发现各国的证据提出模式大致经历了一个由自由到法定,由“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再到“证据限时提出主义”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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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一种相对较为自由的证据提出模式,当事人在辩论终结前的任何时间段都可以提出证据.在此种模式下,允许当事人在言词辩论终结前随时提出主张、提出证据,没有任何时间、方式上的限制.”③之后,由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运行过程中弊端尽显,各国遂逐步开始确立证据限时提出主义.限时提出主义要求当事人在事先确定的举证期间内完成举证行为,原则上超出举证期间提出的证据将不被采信,但同时规定了一定的例外情形.目前,证据限时提出主义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演变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失权制度主要经历了两次变革.一是从无到有的变革,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将我国证据提出方式改为了“证据限时提出主义”;二是从刚性到柔性的变革,2012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做出了修订,从过去的严格失权修改为多选择化的柔性证据失权制度.

(一)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限时提出主义”

我国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对证据失权制度进行规定,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时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结合上世纪末中国的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急速扩张的实际国情,这是符合当时人们的实际需要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开始逐步显露.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公布的《证据规定》中对当事人举证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中应当载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经人民法院认可;如果当事人没有就举证期限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自行指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自案件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开始计算.此外,第34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将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情形除外.可以说,《证据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直实行的随时提出主义,使诉讼主张和诉讼资料的提出由原来的随时提出改为限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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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证据限时提出主义”到柔性失权制度

《证据规定》确立证据失权制度的初衷是良好的,但是由于该制度在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有些许的欠缺,大多数法院在实行之后不久便将之束之高阁.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修改决定》.相比《证据规定》,新民诉法中的失权规定相对缓和了许多.按照新民诉法,当事人逾期提出证据的,并不会必然导致证据失权结果的发生.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辩解的权利,当理由成立时,逾期提出的证据将被采纳.理由不成立时,只有在最严重的情形下,逾期提交证据才会产生证据失权的结果.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完善的必要

新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证据失权制度的柔性处理的效果我们暂时可能还未发觉.只能说,新民诉法中第65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需求的满足,同时给与了法官灵活办案的空间.其实际的司法效果,还需要等待时间的检验.但是笔者认为证据失权制度的柔性处理实际上是对整个证据失权制度的架空,表面上,仍然保留了失权的做法,但实际上却会对证据失权制度带来毁灭性的影响.

在宏观制度层面,“该制度的设置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顺应了证据限时提出主义的世界潮流,承认了证据失权存在的价值,更新了人们原有的诉讼观念、司法观念和举证理念.”④在微观方面,证据失权制度建立之后基本上实现了其设置时的初衷.在证据失权制度开始运行后的一段时间内,各地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效率得到了提高,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也得到了加强.

四、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一直在严格失权和不失权之间徘徊不定.严格证据失权制度的执行与我国的宏观的司法环境有着莫大的联系.实现和谐社会的主要工作就是消除矛盾.作为定纷止争、保卫正义的必要手段和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途径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证据失权制度对部分证据不予认定,导致了部分民众改由上访、申诉等途径解决问题,使得法院陷于孤立地位.其实,正义是司法永远不变的追求.正义不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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