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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实质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实质正义的导向是“结果价值”,指在确认实体关系时应遵循的标准和判决适用实体法的结果;程序正义的导向则是“过程价值”,指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价值标准.⑤从具体制度看,审前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状的答辩对于整个审前证据的举证活动都有着极其重要影响.一方提出主张,另一方对此进行答辩,这种互动的模式使得双方当事人都能够知晓对方的观点和主张,对于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交证据的着力点有一个大致的认识.“从诉讼的进行和发展看,诉答阶段在前,举证和证据调查阶段在后,当事人需要依据诉答阶段的情况确定证明的对象,然后再围绕着证明对象来收集和提供证据.”⑥因此,假若被告在举证期限结束之后再进行答辩行为,等到原告理解对方的焦点之后,再想就对方的答辩进行针对性的举证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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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提出书面答辩应当在答辩期满之前进行,书面答辩中应当阐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相关意见.”根据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答辩制度虽然规定了被告具有答辩的义务和期限,但却没有对被告逾期答辩规定惩罚性的后果.应当说对此条规定对被告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的情况并不让人乐观,因此,民事举证时限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就显得十分勉强和不尽人意.”⑦
鉴于此,为了保障证据失权制度的运作,我们在审前程序中应当建立答辩失权制度,促使当事人在期限内及时答辩.同时,还要考虑到被告因为正当理由而未能提出答辩的情形.被告因为客观原因未能按时提出答辩的,可以申请延期答辩;被告逾期提出答辩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作为例外情形予以接受.
审前程序是从事前的角度对证据失权的运作做出了保障,但是凡是均有例外,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而未能如期举证的情况.因此,新的证据就成为了我们从事后角度对证据失权进行救济的选择.但是不少学者认为新的证据与证据失权“本就是一对矛盾体,允许新的证据的提出就必然引起程序的反复性和不安定性,恰恰是对程序不可逆性的背叛,直接弱化了证据失权对程序的规定作用.”⑧
其实,新的证据的启用必须具有严格的正当事由,其作用更多是救济性功能的发挥,而并未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造成任何破坏.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框架式和粗放式的民事诉讼制度下,不宜对新的证据的范围进行细化的处理.确实,按照新民诉法中宽容的证据失权制度,我们对新的证据没有必要再做变动,但是,应然状态下,证据失权应当是严格的状态,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细化的处理.
新的证据是证据失权制度的例外情形,新的证据的存在将使逾期提交的证据能够进入到庭审程序,成为诉讼案件定案的依据.在对新的证据的界定中要防止两个极端:一个是范围较宽.这样会导致证据限时提出主义彻底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另一个极端就是太过狭窄,这样使得新的证据这项制度失去救济性作用,享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设置新的证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善意的诉讼当事人能够切实实现自己的证据提出权.因此,当事人增加新的证据是需要有正当理由的.
总体说来,新的证据作为对严格证据失权制度的一种特定救济方式,其有自身存在的必要,但是我们不能将新证据的口开的过宽过窄,还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去判断.
五、结语
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再到现如今的柔性证据失权制度,每一次的变更,证据失权都对社会司法评价做出了一次妥协和退让,虽然历经两次变革,但是证据失权制度一直把自己孤立于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之外,纯粹的依靠司法实践的反馈去决定自己的改革方向,这样的变革让人难言进步性的存在.证据失权制度本就是保证诉讼效率和诉讼双方公平的法律制度,严格的失权做法才能牺牲一方利益来保证更大权益的实现.就我国目前的柔性证据失权制度而言,笔者认为其未来仍会发生变革,回归严格证据失权的应然状态.而我们需要关注的应当是如何构建好我国的审前程序,如何规范新证据的适用规则,以完善辅助救济性制度的形式来为严格证据失权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驾护航.
[注释]
①蔡虹,羊震.“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初探”[J].法商研究,2009(6).
②李浩.“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追问证据失权的正义性”[J].中国法学,2005(3).
③田平安,马登科.“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J].法学论坛,2006,21(1).
④陈桂明,张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初探[J].政法论坛,1998(3).
⑤齐树洁.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321.
⑥冯恺.诉讼时效制度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21.
⑦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J].政法论坛,1999(3).
⑧孙青平,齐聚峰.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J].当代法学,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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