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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对新闻工作者来说,既是一个职业精神、职业道德问题,也是坚持正确导向、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的客观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坚持新闻的真实性,以提高新闻的引导能力,保证充分发挥舆论的正确引导作用.

【关 键 词】新闻真实性 法律

关于新闻真实性的法律界定的学士学位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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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 问题研究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对新闻工作者来说,既是一个职业精神、职业道德问题,也是坚持正确导向、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新闻官司不断涌现,新闻媒体屡屡因“新闻报道不实”被推上法庭.这些新闻官司存在这样一个特点:虽然某些时候新闻媒介确也存在一些报道失误之处,但大多数所谓“失实”是新闻媒体报道了他人提供的材料,新闻媒体无失实,而是他人提供的材料本身确有失实之处.对此,是否属新闻真实新闻媒体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关于新闻真实的基本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闻媒体虽报道了他人提供的失实材料,但只要新闻媒体本身无其他过错,也是新闻真实,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至于他人提供材料本身的真伪,这不是新闻工作者的事.理由有三:1,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规定了新闻失实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该规定却未明确新闻真实的涵义,也就是说新闻媒体报道了他人提供的失实的材料,而新闻媒体本身无其他过错,这种情形是属新闻真实还是新闻失实尚未作出界定;2,新闻的舆论监督只负有启动监督程序的义务,彻底查明事实那是国家机关与其他相应机关的事,虽然新闻机构如能查明事实更好,但若未能查明,不能要求新闻媒介承担其他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3,他人提供的材料若失实,自有承担责任的主体.他人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他人就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而不能由只负监督职责的新闻媒介承担责任,这是由新闻媒介的价值取向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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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新闻媒体报道了他人提供的失实的材料,就不是新闻真实,新闻媒体就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基本内容失实的,新闻媒体应承担法律责任.客观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所在.他人提供的材料失实,新闻媒体就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虽然新闻媒体不是故意侵犯他人权益,但属间接侵权行为.这是司法实践与大众的普遍观点,亦是新闻媒体屡遭败诉的原因.

二、两种观点下的现实利弊评析

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可取之处.观点一强调了新闻的真实性.有利于新闻反映客观实在,摒弃假丑恶现象;观点二强调了新闻机构的监督职能与社会各机构的分工职能,有利于社会监督的广泛开展.但是,这两种观点也有其明显的偏颇之处.

1,要求新闻机构对新闻的客观真实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缺乏理论依据.

(1)新闻机构查明新闻的客观真实性的非充分性.从哲学上分析,一方面,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哪怕是刚刚过去的事物也不可能复原,这就是哲学家所说的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里的道理.另一方面,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有限的,对客观存在认识不可能穷尽,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包括新闻机构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彻底了解事物的客观真实性.从法律上分析.新闻机构有权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团体进行监督,国家机关、企事业团体以及个人应当配合.但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不配合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法律也规定,其他主体不配合时,新闻机构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力.试想,我国法律对享有侦察权与调查权的司法机关,对其在办案时也只是要求其从证据上确认其法律事实,如要求新闻媒介彻底查清事实,要求是否太高从现实分析,新闻媒介虽担任宏扬先进.宣传正面典型的职能,同时也肩负揭露假丑、鞭挞邪恶的职能,反面事物不会束手就擒,会隐藏.甚至反抗、报复,新闻媒介也不可能很好查清事实.由此可见.无论从什么角度分析,要求新闻媒介彻底查清客观事实都是不可能的.法理上有一个基本原则,法律不要求人们做人们做不到的事.由此要求新闻机构彻底查清客观事实,否则新闻机构就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缺乏理论依据.

(2)新闻机构查明新闻客观真实性的非必要性.现代社会的各机构都是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虽然各机构的职权间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各机构也都有其各自明确的职责,这是公正与效率的要求.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的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团体、社团组织也都有其特定的职能.立法权由人大行使,行政权由政府行使,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各机构必须对其各自领域内的事务负责,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必须自行查清各自领域内事务的事实.从理论上说,如果各个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团组织都自行完美地担负起各自领域内的职责.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任何监督机构都没有设立与存在的必要.但是.由于人可能有过失甚至会故意违法乱纪,不可能完美地完成自己的职责,这就需要外力的干预,促使其更好地行使职责.这样,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诸多监督机构就应运而生了.但是.同样是基于公正与效率的双重原因,诸多监督机构只是起到监督职能,要求其他主体履行自己职责或启动相应监督程序的作用,而非代行其他相应机关的相应职责.监督机构查清的事实仍需经过相应机关按照其特定的规则重新认定.也就是说,从理论上分析,新闻机构的任务是启动监督程序.没有必要对所有的客观事实予以查清.新闻机构的任务在于监督的广度,而非监督的深度.

2新闻机构不对新闻的客观真实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亦缺乏理论依据.

(1)新闻机构虽无彻底查清客观事实的必要和能力,但是,由于监督机构要起到监督职能.就不能没有相应的事实材料.缺乏相应的材料就成为无米之炊,就起不到相应的监督作用,更起不到启动相应监督程序的作用.

(2)新闻媒体的重要特点在其发行量大、覆盖面广、影响力强.如果其报道失误.造成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影响,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害.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人权,这就要求新闻要最大限度地反映客观的真实情况,从而将这种实际的要求上升为法律的要求.如果新闻媒体违反了这个要求.就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观点一强调了新闻的真实性,但却忽视、有悖于“对客观存在认识不可能穷尽”与社会机构分工负责这些基本的哲学原理;观点二虽强调了新闻机构的监督职能与社会各机构的分工职能.但却忽视了新闻媒介如何起到监督职能与新闻媒介覆盖面广可能造成的巨大负作用.为此,正确界定新闻真实的法律概念就显得格外重要.

三、新闻真实的法律界定

根据以上分析,对新闻的真实性界定如下:所谓新闻真实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第一.新闻报道的内容客观真实;第二;新闻报道的内容虽然不实:但已充分按露对方答辩或已给对努答辩机会,对方不答辩的.理由如下:


怎样撰写新闻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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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新闻报道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上面已经阐述新闻机构如果没有相应的事实材料,就起不到相应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发行量大、覆盖面广、影响力强,更要求新闻媒介在报道时要慎之又慎.这就要求新闻媒介在报道时其内容要符合客观真实.这是新闻的生命所在.这里存在一个问题,这种说法与上述新闻机构无查清客观事实的必要和能力的说法是否自相矛盾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诚然,追求新闻的客观真实,是新闻工作者永恒的目标.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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