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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我国满足“熟人社会”的条件.除对积极的利他行为作出鼓励外,在这个社会中,道德作为制约不作为的机制,有效地发挥着它的作用.因为舆论压力、可能的社会孤立等作为道德实施的制约条件或强制力,约束着人们行为时的选择.在这样的地方,也更有可能形成较为统一的道德观念,并以上述约束力将其付诸实施.在这样的社会中,利他行为是有益的,它会明显改善整个群体的关系和生活水平,并逐渐地、必然地产生利己的结果.同时,极端利己的行为,如“见死不救”,会受到这个群体公认的道德观的强烈谴责,道德的制约机制,如舆论、社会孤立发挥其作用.
另一方面,利他行为也有着物质生活的基础.-大力宣传“雷锋精神”、“见义勇为精神”的时代是物质资源匮乏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个人抵抗风险的能力弱,利他能够在个人遭遇风险时使其渡过难关,并且这种利他精神会反映在下一次利他行为上,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保证群体的稳定,这样,利他行为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被群体所接受.
2.社会结构的变迁与利他道德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口流动管制的放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以及近年来不断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改造,原有的固定社区、组织被打破,人口的流动性因此提高了.作为其结果,一方面,对流入的陌生人来说,无法对陌生环境的他人产生切身的责任感,.不道德的行为在一个大流动性、充满着“陌生人”的社会中,也更容易逃脱道德的各种制裁方式,如舆论、社会孤立等的惩罚.而且,大流动性和关系的“萍水相逢化”导致利他行为可以预期的回报率很低.所以,当面对需要救助的他人时,以利己为基础的利害计算加之对行为回报的预期,人们就更多地选择不救助而放弃了利他行为.
另外,在机会更加丰富的当今社会,人们的收入、社会地位都打破了原有的单一体系,进行了重新的划分.并在这个过程中,因物质条件、环境、利益的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道德观念.同时,适应旧社会组织的道德在新的社会环境、陌生人社会中或许被抛弃了.因此,更削弱了不道德行为实施时可能面临的制裁.而道德观念多元化的同时,新的、为社会大众接受的统一道德观念还没有产生,旧的、以熟人社会、较差的物质条件为基础的道德观念又被抛弃,造成人们在评价他人行为和自身行为时的无所适从./
所以,在道德多元的背景下,很难通过媒体或舆论在具体问题――而非如“公平”、“正义”等抽象问题上主导一种单一的道德观念和评判标准,重要的不是评价者根据自己的道德观念作出对该行为的评价,而是看该行为对当事人的哪一方更有利,行为由谁做出,能否为人们广泛接受.
3.利己行为的合理性
利己行为合理性的核心是个人主义的合宜性.从社会组织方式上看,旧街道、单位等“熟人社会”组织的瓦解使得个人有资格以个体本身为中心构建自己的思想、行为世界.从物质条件的发展水平上看,物质条件的提升使得个人有条件发展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从社会关系上看,在向“公民―政府”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的,不计个人代价,维护集体利益的观点,将让位于将每个人平等地作为目的的观点.集体生活所需要的也是新道德所要求的,是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责任.“不干扰他人”替代互相紧密依赖的相互关系.而剩下的在熟人社会中由他人承担的帮助、救助义务,在新的社会结构下,应改由政府承担,政府的角色是公民的“服务提供者”.
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中,道德作为一种维持社会关系的工具,随具体的环境、时代而变化.在陌生人的社会,在可能产生高额行为成本、利他行为的回报率无法预期的条件下,加之没有道德舆论的谴责,个人也就更倾向于根据具体环境作出最有利的选择,也即采取“道德机会主义”的态度,0这种行为本身也是具有合理性的.
三、多元道德下的法律强制
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道德指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人们关于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等的观念、原则、规则的总和.道德不是永恒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它的内容来源于社会的物质条件,具有地方性和时代性的特点.从作用上来讲,道德体系的建立,源于有组织的群体希望创造社会生活基础条件的强烈愿望.制定道德原则,是为了约束群体间的过分行为,减少掠夺性行为和违背良心的行为.
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
第一,从起源时间上看,道德在原始社会作为独立或与宗教、习俗相混合的形态而存在,是逐渐形成的.而法律只是随着一定条件的成熟,如生产力的发展,阶级和国家的产生等才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出现的,是通过一定程序产生的.
第二,从调整范围上看,道德比法律的调整范围要广泛许多,道德不仅调整人的现实行为,还调整人的思想、动机.在这方面,尽管法律在惩罚违法犯罪时也考虑人的主观过错,但它不会单纯惩罚这种主观过错本身.另外,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原本由法律调整的关系可能会改由道德调整,原本由道德调整的关系可能会改由法律调整.而何时将道德吸纳入法律,何时将道德排除在法律之外,也即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问题,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从内容倾向上看,法律包含权利和义务,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道德更侧重义务,不要求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第四,从表现形式上看,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中,即使通过文字表述,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没有严格的程序.而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规范存在,其成文形式多为法典、法规,其制定和修改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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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从实现方式上看,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道德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而法律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通过外在强制来强迫人们遵守.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自律,而法律的实施主要依靠他律.
2.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关于法律与道德是否应该有联系,历史上有两派学术观点:
一是自然法学派观点.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万物的理性法则,它的充分体现就是法律.认为法律内容必须以道德为基础,人们可以用道德作为标准衡量一部法律的好坏,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不是真正应该遵守的法律.
二是实证法学派观点.认为法律无所谓善恶好坏,只要是主权者的命令就是法律.博登海默认为,虽然理论上认为法律和道德在调整方面上是截然分野的,但实践中,法律也关注人的主观方面,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而道德也要求人将道德观念转化为外在行为.因此,道德应分为基本道德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纯粹道德两类,在基本道德层面上,法律应将其纳入,建立二者的联系,增强强制力;而纯粹道德则与法律没有联系.另外他还认为,法律与道德二者的关系不应过于紧密,因为如果法律包含过多的道德内容则会导致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鉴于上述,笔者认为,一方面,不能完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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