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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经济学是二十世纪兴起的一门交叉性学科,其分析方法被广泛的运用到立法实践中.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改前后所做出法律经济学分析,有助于从立法学的角度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立法总结出经验和提出新的立法意见.
关 键 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法律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31-03
作者简介:张楠(1988-),女,汉族,河北衡水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2003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是基于我国宪法、民法和刑法理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出的统一规定,包含了此类民事纠纷、刑事犯罪和行政工作等内容.而第七十六条是规定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责任归则的法律规则,它的创立改变了之前我国立法中出现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现象.但因其规定的无过错原则引发了学术界不同的声音和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由此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无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修改前后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并结合实际对比作出评述.
一、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概述
法律和经济学的交叉分析起源于法律现实主义和经济学现实主义这两股现实主义学术思潮的结合,它融合了经济学以资源配置最优效率为核心的研究方法.法律经济学的诞生意味着传统研究方法的变革,是两门学科相互交叉渗透的重大新成就.
经济学分析范式多种多样,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也很多,不同部门法或者同一部门法不同范围的研究范式也各不相同.关于民事侵权方面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大多集中在两个分析方法的运用:汉德公式和博弈论.
(一)汉德公式
汉德公式(TheHandFormula)由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著名法官勒汉德在1947年美利坚合众国诉卡洛尔拖船公司一案中正式提出.汉德公式的主要表述为:B汉德公式的表述及其意义看来,提出者认为一个人所做的行为无法单一评价,加以条件限定当时所处的特殊环境后才有评价的标准.对公式中所指出的几个要素:事故的概率、预防成本和事故预先损失的分析有助于法官了解和界定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的主观态度.同时结合经济学基本的思维模式――成本和收益,从日常生活中人的预防成本入手来分析对比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助于法官分析事故发生前后的社会整体效益.
(二)博弈论
博弈论(GameTheory),亦名“对策论”、“赛局理论”,20世纪80年代后被广泛的运用到经济学中,常用于研究竞争对手间互相使用的优化策略.
在博弈论的模型中,有以下几个因素:参与人、策略和损失,以及最重要是保持参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的不对称性.相同的条件下,参与人是持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面临决策的选择且因为自身和对方的选择都会使自身的利益受到影响.将博弈论运用到分析侵权法的问题中时,当事人会以自身利益不受损失为目的依据侵权法律归责原则而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
二、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修改前后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民事侵权责任,即由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四个要素:违法的行为、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归责”指损害发生之后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即在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后依据何种理由使加害人对损害负责.而“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且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立法的指导方针和司法的基本准则.
下文将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基于汉德公式中提出的行为人可能产生的预防成本和事故成本的大小,结合博弈论中参与人对于不同的法律规则所做出的决策而影响预防成本和社会成本大小来分析《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一)修改前的第七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失相抵
2003年公布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中交通事故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机动车之间,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法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即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后一句法条又写到:“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就是说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不能免责的,这是对过失相抵的规定.以下我们遵循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即每个人都会选择最小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收益来分析.
1.从成本上分析,机动车承担了过多了的成本
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第一,预期事故的成本.这点通过一个博弈论模型(GameTheory)来说明,模型有以下几个因素:(1)参与人,即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方;(2)每个参与人有两种策略选择不谨慎或谨慎;在现实中可能反映为有过错和无过错,谨慎是双方都遵守交通规则,不谨慎则相反.(3)每组策略下参与人的收益或成本取决于双方的选择及法律如何规定责任分配.
设机动车方为X,非机动车方为Y,选择谨慎时需花费2单位的预防成本,偌双方都选择不谨慎则必发生事故并且损失为10单位,如果根据无过错原则,双方都不选择谨慎时由机动车方承担10单位的损失;有一方选择不谨慎事故发生率为50%,偌是机动车方做不谨慎选择须承担5单位的损失,非机动车方承担2单位的预防成本.在无过错原则下,双方都不谨慎时机动车方在没有过失相抵的情况下须承担10个单位成本;假设双方都选择谨慎的话,交通事故不会发生,双方只需承担2单位的预防成本.结果用下图表示:从上面图表可做出以下分析:表中可以看出,最佳情况是双方都选择谨慎,社会总成本为4.但从表中可以看出由于非机动车方无需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在这场博弈中占优战略是选择不谨慎.而机动车方的选择将是谨慎来避免承担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即增加了预期事故成本.虽然说机动车为危险物应需要更大的注意义务,但如果在非动车方不断减少预期事故成本,仍然不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上面的分析可得出无过错责任加大了机动车的成本,会使得非机动车方减低预防成本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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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诉讼成本的增加.由于无过错责任要求机动车100%的责任,假如由于行人的过错发生了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会抓住法律规定的过失相抵这项条款来尽量减少自己承担的义务,这时过失相抵就成了最终效益公平的关键.由于过失相抵范围难以确定,当事人会选择诉讼来解决纠纷,显然增加了诉讼成本.
2.从效益的角度上分析,很难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
首先,基于经济学理性人的假设,非机动车在无过错责任下认为高过自己可能承担的预期事故成本都是多余的,会将其降到最低.这种情况下即使机动车尽最大的注意义务,非机动车一方还是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而增加了交通事故的数量.交通事故的发生可看作是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显然并不是《道交法》要达到的立法效果.
其次,无过错责任使得机动车一方增大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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