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方面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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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专项整改活动,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执法.他还分析了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介绍了下一步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所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四部法律案.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这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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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这部法律也将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凡适用于香港、澳门的“全国性法律”,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相应的决定;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分别征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因此,法律通过后,将在分别征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由委员长会议分别提出将这部法律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周永康列席会议.
10月26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成思危副委员长主持.
25日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这部全国性法律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必须增列到基本法附件三中.今天的全体会议首先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这两个议案作了说明.他说,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需要列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这部法律通过后,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他们同意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列入香港、澳门基本法附件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今年八、九月间,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农业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在向会议报告农业法实施情况时说,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200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了两个1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使“三农”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也极大地促进了农业法的贯彻实施.她从重视增加农业投入、重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重视农业科技发展、重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报告了贯彻实施农业法取得的成绩.她还报告了农业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农业投入总量不足、结构不够合理,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农业科技投入不足、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弱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维护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不健全等.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业法,依法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进程,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四点建议:依法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增加农业科研投入、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完善制度、加大对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抓紧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等.
下午的全体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育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明祖分别作的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出席第二届世界议长大会并访问摩洛哥情况的书面报告.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唐家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2、43、44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三部法律.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决定在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现在十届全国人大实有代表2980名.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任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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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着重讲了物权法草案有关问题.他指出,物权法是重要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时完成了起草工作并进行初次审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每次审议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都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物权法草案从研究起草到现在已历时十几年,其间除审议外,召开了上百次各种规模的座谈会.今年7月还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吴邦国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三是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既要肯定实践的成果,又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妥善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妥善处理物权法草案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吴邦国说,从几次审议、征求意见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大部分意见对目前物权法草案总体上是肯定的,同时也有不少不同意见.归纳审议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在有些问题上还要深入研究.一是,物权法如何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是,如何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如何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他要求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再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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