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类有关论文范文,与新闻真实的法律“底线”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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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真实是新闻的基本要求.但是新闻在追求真实性的同时,却与法律真实进行着不断的碰撞.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都来源于客观真实,两者既有着矛盾的一面,又有着统一的一面.作为目前审理新闻侵权案件重要法律依据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却有不完善之处――对新闻真实的“基本真实”没有界定.所以,在现阶段最有效的防止新闻侵权的方法就是,将新闻的“基本真实”向“法律真实”靠近,新闻报道应以法律真实为“底线”,不应超越法律真实.
【关 键 词】新闻真实新闻侵权法律真实基本真实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是新闻在追求真实的同时,却不断与法律法规乃至社会道德碰撞.近年来,以媒体为被告的新闻侵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在这些侵权诉讼中,针对“新闻失实”提出的侵权案达80%以上.在这些案件中,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涵义
关于“真实”目前存在三种认识,即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都是来源于客观真实.那么在认清新闻真实以及法律真实前,必须要厘清客观真实的涵义.
客观真实的定义有赖于客观事件的界定,客观事件是指事实曾经发生或实际存在的状态.①由此可以说,客观真实就是指该事件的真实状态或者实然状态,即实存.
新闻是一种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新闻真实有着自己的独特涵义.“新闻真实是指新闻报道必须如实反映事物的原貌,它表现为一个认识过程”②,包含事实的真实和本质的真实两层涵义,即新闻的“具体真实”和“总体真实”.“具体真实”是指新闻报道对具体的客观事实所作的真实的反映,“总体真实”则是指在“具体真实”的基础上,新闻报道真实地反映客观事物的运动变化过程和客观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揭示客观事物相互联系和发展中存在的内部规律性.但由于受认识能力的限制和新闻特性的影响,新闻真实也只能是事实性真实、过程性真实、有限度真实和即时性真实.
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形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序.③法律真实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受制于法律的评价,它实际上是“法官主持下当事人一起构造的人工世界”,④在这个人工世界中,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使证据的真实性有一定的概率,由此所最终认定的法律真实也有一定的概率.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
法律真实和新闻真实都是以客观真实为来源,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
无论是新闻真实还是法律真实都是以真实性作为自身存在的第一要素,新闻真实要求:第一,作者所报道的事实必须真实无误,不允许有任何差错、虚构或夸张,第二,对事实的说明、解释也应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能有任何歪曲或掩饰.同样,司法审判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见,崇尚真实是新闻与法律相通之处.
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与新闻意义上的真实不尽相同.法律真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法律认定的事实,而新闻真实仅仅反映了事物的面貌,是表面的真实.显然,二者区别的重心是对客观事实的认知方式.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价值取向不同.法律真实体现的是诉讼的合法性内涵,新闻真实更多专注于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
2、对真实的理解不同.新闻对真实的理解属于日常生活的理解,凡是存在的、发生的、非记者虚构的即为真实,而法律对真实的要求是:凡是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支持,不能证明的事实就不能认定是真实的.
3、对证据的需求程度不同.法律真实需要真实存在的证据,以及由证据组织起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没有证据的真实在法律上是毫无意义的.新闻真实却不一定要求有实在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记者在采访中由于受新闻的时效性、信息传播的不确定性的制约和调查手段的限制以及许多客观条件的影响,不一定都能从新闻源中找到确实的证据.
4、证据特征的不同.法律真实强调合法性基础上的真实性,证据既要有证明能力,也要有证据能力,而且在证明标准上,法律真实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新闻真实只强调事实的真实性,不关注证据能力,也不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在新闻报道时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媒体报道了一个还没有被认定为法律真实的事实时,无论媒体穷尽多少对于新闻客观事实来源的审查,这个新闻的客观性从法律的角度就是有瑕疵的.这样的报道即使在事实上没有失实,但是其却超出了法律的“底线”,替代司法程序进行了法律真实的判定.这将直接导致报道人承担相应法律规定的责任.如果没有法律救济的“底线”,新闻真实被当作法律真实来报道的话,对被报道者来说就是不公平的,且是侵犯名誉权的.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统一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虽然在内涵、外延及价值标准等方面具有对立的一面,但是在维护人权的根本立场上两者并没有歧义.随着新闻法制的建设和社会法治化的进步,新闻与法律都在不断调整自己,力求为对方所认同并适应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是目前审理新闻侵权案件的重要依据.《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或者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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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中把构成新闻侵权的“新闻失实”认定为“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由此可见,法律对新闻真实性的要求是“基本属实”.这既对新闻报道中难以避免的轻微失实或者无法举证予以宽容,同时又限定了真实的最低限度“基本属实”:新闻内容不能误导读者对真实的看法,不能改变问题的性质,也不能对问题的性质轻率下结论,否则就是构成侵权的失实.
但是“基本真实”这一法律术语如何理解司法解释“基本真实”还只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具体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如何理解因人而异,具有很大弹性.实践中由于每位法官对问题的看法不同、经历各异,其判断也就不尽相同.
如何既能合理保障公民人格权不受侵犯,又能保证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使新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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