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方面有关论文范本,与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其保护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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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查阅被搜集和整理的与自己有关的个人信息,并且有权针对错误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所缺少的必要的信息加以补充,对不需要的个人信息内容进行删除,以保证其个人信息的准确、完整.有人把其中的部分内容称为“合理的访问权限”、“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权”和“维护信息的完整权”,等等.但电子商务消费者的这些权利内容,相互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而且相互影响,因此将之合并为控制权一项权利更方便行使.3.4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请求权
在电子商务中,无论消费者被收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都必然存在着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无论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人为的故意披露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丢失,甚至是他人故意的窜改或恶意的删除,都将严重影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正常使用,从而造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单从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持有人的角度而言,他们理所当然地负有保证该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但仅仅只做到这一点还不够,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完整的安全保证还必须赋予消费者以安全请求权.一方面,电子商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其个人信息的持有人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个人信息的安全;另一方面,当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持有人拒绝采取必要措施或技术手段,以保证其所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时,消费者有权提起诉讼或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职能机构申诉获得行政强制力的支持.
3.5 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的限制权
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合法合理地利用,不仅可以为提高电子商务网络经营的针对性和定位化的网络服务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可以通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进一步加工、整理后进入信息自由流通领域,在网络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获得利益的同时,加大信息流通量和提高了网络信息本身的价值,对整个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产业的发展都是极为有利的.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任何使用方式都必须以消费者同意为前提,即消费者拥有个人信息使用的限制权.无论是经营性行为,还是为了网络环境的安定、有序以及为了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都要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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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4.1电子商务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电子商务消费者如果适当懂得一些保护自己个人信息的方法,便可以大大减少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利用的机会.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模式应当是自我控制、自我选择和自我防卫的综合体系.自我控制即依靠技术手段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控制,如有效运用匿名注册和浏览,对cookies的删除与禁用以及应用技术软件等.自我选择,即主动了解经营者的隐私权保护政策,包括经营者收集的信息内容和种类,收集信息的方式与目的,信息使用的主体、范围、途径及使用期限,提供或不提供这些信息的后果以及可能拥有的任何补偿权等.据此,在不同的信息隐私保护可能性之间做出完全自主的选择.自我防卫,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消费者自我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有很多,比如:①尽可能地将个人信息资料与网络隔离;②传输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时,使用加密技术;③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④在计算机系统中安装防火墙;⑤利用软件,反制Cookie和彻底删除档案文件;⑥针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除了对未成年人进行隐私知识和媒介素养教育外,还应在家长或监护人的帮助下,借助相关的软件技术进行.
4.2 从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的角度进行保护
各行业协会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等行业组织应主动积极地承担起责任.2002年4月24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公布施行.自律公约指出,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第八条规定:“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2004年12月21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正式成立了“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该联盟成立的宗旨是要通过建立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资信评估平台,加强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在充分保护网上购物者权益的同时,增强全社会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使中国电子商务在一个健康、成熟、完善的环境中获得更大的发展.该联盟制定了“中国电子商务诚信公约”,共有8大条款,其中第2条款就是关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
4.3 从立法的角度进行保护
首先,在法律上把对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隐私的保护确立下来,将隐私权作为单独的人格权确立下来.我国宪法中有保护人的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但未把原则上升为权利.而隐私与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人权推定制度,所以隐私目前在尊严未成为基本人权前还仅是在民法层面上受保护.今后的民法中,需要对隐私、隐私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隐私权应限定在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三个方面的保护.其次,要将隐私权与名誉权分开,采用直接保护的方式.同时,还应明确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侵害他人隐私信息、侵扰他们私人活动、侵入他人私人空间等形式.另外,还应对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应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形式.通过对隐私权的保护,包含个人隐私内容的个人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得到保护.
4.4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
我国大陆应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或资料).、电脑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和应用的出现及飞速发展,使得任何信息在瞬息之间即可传遍全球,但这种快捷和方便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在全球范围,一些主要经济实体如美国、欧盟等,大都有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或资料)保护法.目前,我国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都已有专门的保护个人信息(资料)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或个人资料进行保护,但截止到目前,我国大陆还没有此类的专门法律,这与信息时代的发展需要很不适应.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加快,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将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未雨绸缪,积极主动地思索这些问题,探寻解决问题的出路,我们责无旁贷.今后,在与个人信息(或资料)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应该对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个人信息收集的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信息安全的请求权,个人信息使用的限制权等内容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另外,从行业自律和法律法规两个层面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时,还应该注意到目前我国两岸三地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平衡现状.有关方面应积极主动地面对这一问题,以寻求解决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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