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图书馆类论文例文,与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类型相关论文格式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图书馆类论文格式,关于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类型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图书馆及知识产权及风险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图书馆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类型可以概括为基于主体的知识产权风险、基于业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基于内容的知识产权风险.其中,基于主体的知识产权风险包括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存在形态的图书馆主体的知识产权风险;基于业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包括数字化、信息发布、文献传递、声像服务、网络导航、虚拟参考等的知识产权风险;基于资源的知识产权风险包括信息资源权剩归属、权利瑕疵和用户侵权使用的知识产权风险.
[关 键 词]图书馆 知识产权 风险类型
[分类号]G253
作为海量信息处理机构的图书馆,其业务广泛涉及到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划分图书馆知识产权的风险类型是图书馆业务运作需要面对的一个基础问题.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风险类型可以概括为基于主体的知识产权风险、基于业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基于资源的知识产权风险三种类型.
1 基于图书馆主体因素的知识产权风险
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存在形态的图书馆主体具有不同的知识产权风险.图书馆按照服务对象可以划分为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按照存在形态可以划分为虚拟图书馆和物理图书馆.
1.1 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风险
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在知识产权风险方面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公共图书馆的民事主体地位与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不同.公共图书馆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而学校图书馆是从属于所在院校,院校虽然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但其图书馆不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科研院所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类似,是从属于所在的科研院所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决定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公共图书馆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可以独立成为诉讼主体.而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则由所在单位作为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②这三类图书馆除了在责任主体和法律地位上的区分外,其侵权形式也有所不同.公共图书馆的网上服务一般是利用馆舍内局域网和广域网提供服务;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的服务一般都在学校和科研院所范围内提供图书馆的服务.因此,和公共图书馆相比较,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图书馆存在着“图书馆馆舍之外,学校和科研院所局域网之内”的范围内的网络服务是否侵权的问题.③从用户范围而言,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更具有地域性特征,而学校图书馆和科研院所的法定用户是局限在所在单位之内的.因此,在网络服务上,公共图书馆更需要通过广域网提供服务,而学校和科研院所图书馆虽然也需要广域网推动馆际协作,但更强调局域网的基础服务.如果试图通过网络满足所属用户的信息需求,公共图书馆在广域网上的信息传播更容易侵权.
1.2 虚拟图书馆和物理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风险
虚拟图书馆是相对于物理实体图书馆而言.传统的图书馆都具有馆舍,读者到馆舍内借阅图书;而虚拟图书馆强调的是图书馆形态的变化,虚拟图书馆从事传统图书馆的业务,但是一切服务都要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使用了“图书馆”这个传统的概念,并没有使用“数字图书馆”或者“虚拟图书馆”这样的术语.该《条例》将“合理使用”的服务对象限定为“本馆馆舍”这样一个物理空间,也就是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范的图书馆必须有馆舍.只有在馆舍内,读者才能利用图书馆提供的网络服务系统浏览本馆提供的数字作品;离开了馆舍,读者就不能通过“合理使用”制度使用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当然,《条例》并非否认图书馆的网络业务,而是规定该业务必须和物理馆舍相连才能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因此,没有任何物理实体的纯粹网上图书馆,即使在局域网上传播,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也是不能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豁免的.
2 基于图书馆业务类型的知识产权风险
随着网络的普及,图书馆的业务随之扩大,涉及图书馆业务类型的知识产权风险可以划分为数字化建设的知识产权风险、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文献传递的知识产权风险、声像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网络导航知识产权风险、虚拟参考咨询的知识产权风险等类型.
2.1 数字化建设的知识产权风险
图书馆对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时,要根据不同的作品类型采取不同的版权措施,对于已进入公共领域和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历法等),图书馆可以进行数字化并提供网络传播服务而不需要征得版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对于保护期内的作品,“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被限定为“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数字化制品在本质上和传统作品有共通之处.国际图联长期倡导“数字的不是不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确认现存的著作权例外和限制原则可以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并允许制定与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这也肯定了数字作品和传统作品具有共通之处.
2.2 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
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2000年发表的《关于数字环境的立场声明》明确提出:“过度的版权保护,不合理地限制接触信息和知识,会威胁到社会公正原则”.作为创作共同(CreativeCommon)董事会成员,博伊尔也在《开放心态为何重要》中指出,“这不是说开放总是对的,而是我们需要在开放与封闭、专有与免费之间取得平衡.”图书馆是面向公众提供信息的重要机构,信息发布是图书馆的核心功能之一.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才能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本馆馆舍”成了图书馆网络信息发布的空间范围,“本馆收藏并合法出版”成了图书馆网络信息发布的客体范围.超过这个范围,对于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图书馆只能通过合同授权与许可的方式提供服务.该《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对图书馆信息发布的义务做出了规定,按照该规定,图书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图书馆馆舍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图书馆馆舍内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从而对图书馆信息发布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经费投入要求.
本文来源: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915358.html
2.3 文献传递的知识产权风险
澳大利亚《著作权法修正案(数字日程)》赋予了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中馆际互借的权利.欧盟《信息社会著作权指令》认为如果图
关于图书馆类论文例文,与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类型相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