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图书馆相关论文范文素材,与美国图书馆联盟的法律保障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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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素为用户提供服务和设施,促进经济发展、经济规模的提升和自然资源的利用,提高全州的福祉.《蒙大拿州图书馆法》也采取了类似的策略,引人了本州的《本地合作法案》,为图书馆之间的合作提供间接依据.2.5 注重多范围、多类型图书馆间的合作
由于建设主体、管理主体和服务对象的差异,不同类型的图书馆在资源建设、服务手段和服务水平上有所差异,但图书馆资源从总体上而言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其财政来源主要源自纳税人,所以为了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和供给效率,美国图书馆法中普遍鼓励建立多范围、各层次、各类型图书馆问的合作.
2.5.1 纵向联合和横向联合并举同一类型的图书馆往往隶属于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管理机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对统一,容易实现资源共享与合作,建立纵向联合体系.而不同类型图书馆间的横向联合,由于牵涉到的管理主体情况复杂,技术和业务标准相对独立,给共享造成一定障碍.但不同类型图书馆间由于服务对象的不同,资源的相异度大,互补性更强,所以为了满足读者不断变化的信息需求,有必要加强不同类型图书馆间的横向合作.美国的联邦和地方图书馆法都对此予以特别关注.LSTA法案中的联邦拨款条例于1996年进行了修订,鼓励建立由多类型图书馆参加的联盟组织,主张成立囊括学校、公共、学术、特殊图书馆和信息中心的图书馆网.《蒙大拿州图书馆法》指出联盟区域内的任何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特殊图书馆等都可以成为联盟成员.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机构可以与州图书馆委员会认定的某联盟区域内其他多类型图书馆的管理委员会缔结联盟协议.《纽约州图书馆法》则规定每个参考和研究型图书馆系统按要求提交的地区目录库建设和馆际资源共享的5年计划中,需包含由本地区各类型图书馆代表参加的自动化委员会的咨询建议,考虑到各类型图书馆的自动化需求.
2.5.2州内合作和州际合作共进区域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政府对公益事业的关注程度不同等因素的制约,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存在不平衡现象,为了弥补不同地区间图书馆事业不平衡而导致服务水平的差距,同时也为了高效利用图书馆资源,实现普遍服务的理想,更好地维护公众的信息公平权利,应鼓励隶属于不同政府的图书馆间的合作.美国州图书馆法对图书馆合作的规定不局限于同一辖区内,还广及不同地区的政府或辖区间的合作.《蒙大拿州图书馆法》中不仅有成立本州内多类型图书馆联盟的规定,而且还有旨在促进不同辖区间图书馆合作的“州际图书馆协定”条款,鼓励各地政府各州之间应超越政府边界和司法权利范围,建立经济高效的图书馆联盟,联合为联盟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恰当、充足的服务.《纽约州图书馆法》中也规定不同州的州图书馆机构可以建立图书馆合作项目,开展联合服务,共同利用或存储馆藏资源.但这种合作必须遵守与该州法律相兼容的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各方在资金、图书馆服务和设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6 详细规定联盟成员间的合作内容和服务项目
图书馆联盟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最终应落实为通过一系列联合服务的开展,提高成员馆总体服务水平、延伸服务范围,更好地保障公众的信息权利,促进公共资源的高效利用,因此,图书馆法中联盟条款的现实意义最终还有赖于成员馆间的联合服务来体现.美国的州图书馆法或多或少地都对联盟内成员馆的合作形式和联盟的服务职能作出了规定,其中《新泽西州图书馆法》和《加利福尼亚州图书馆法》规定的服务内容相对全面和详细,涵盖了馆际互借服务、联合目录库建设、联合资源建设、参考咨询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服务的细节标准与服务类型的设定.
本篇论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916257.html
2.7 重视政府的引导作用和民主参与
强有力的政府领导在联盟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图书馆的主要建设和管理主体,政府能对图书馆联盟施以财政和政策上的引导,并采用行政手段巩固和加强图书馆联盟.政府对图书馆合作的引导作用在美国的图书馆法中也有体现,《纽约州图书馆法》安排有“图书馆联盟间合作的引导计划”,授权由该州教育委员执行,利用专项资金,推动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引导计划包含公共图书馆系统、参考和研究图书馆系统及学校图书馆系统.
同时,为了防止政府在建立或参加图书馆联盟实践活动中的不作为,美国图书馆法中还提供了民主监督渠道,让公众参与决定当地图书馆是否创立或加入图书馆联盟,开展图书馆合作.《明尼苏达州图书馆法》规定如果本地图书馆委员会不参加地区图书馆中心的合作计划,只要有3%以上的该区域选民联合署名并提交请求,市政官员需将该请求呈送郡县选举委员会进行投票审议,如果大部分选民对此持肯定态度,则地区图书馆委员会必须参加地区图书馆中心的合作计划,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3 对我国图书馆法的启示
美国图书馆法中的图书馆联盟条款相对完整和成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参考案例.从国外图书馆法的立法经历来看,立法模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先立法创设制度,后在实践中予以贯彻;另一种是在实践中形成制度,在立法中予以完善总结.目前我国图书馆立法更倾向于应用后一种模式,对现行的地方图书馆法规、条例等进行总结,同时积极借鉴欧美等国家的图书馆法,降低“立法实验”成本.
3.1制定法律条款为图书馆联盟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律规章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顺应这种趋势,我国的社会管理方式和政府职能也面临转变,需要逐步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来控制公共资源配置,监管包括图书馆事业在内的各项社会公共事业的运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图书馆法,缺乏保障图书馆联盟建设的法律条款,现有的几大图书馆联盟系统的建立多是基于行政指令,容易受行政意志等人为因素的干扰,经费投入的稳定性和联盟的可持续发展缺乏保障,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图书馆法来明确政府在图书馆联盟建设和管理中的角色、职责、权利和义务,明晰建立图书馆联盟的重要性,规定图书馆联盟的建立形式、成员结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业务合作,建立政府对图书馆联盟的服务和资源建设的补偿机制,从而规范决策程序,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为图书馆联盟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2 建立合理的资源共享利益平衡机制
信息资源是一种兼具公有性和独占性的准公共物品,信息资源共享一方面体现为社会对信息公平的诉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为合作参与方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需求.在缺乏补偿和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信息资源的正向外部效应常常导致合作方由于付出和收益失衡而造成的资源供给不足.因此,为了维持资源共享的长久发展,在图书馆联盟中有必要建立资源共享的利益平衡机制,以经济利益为主要驱动力,调节参与资源共享各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使其达到一种平衡状态,维持其参与资源共享的积极性,在实现资源共享目标的同时,兼顾资源共享的公平.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应该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以市场平衡机制为主,政府平衡机制及社会道德机制为辅.按照市场交换原则,实现有偿共享,同时为了避免市场调节方式的盲目性、逐利性和滞后性,需要政府综合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直接影响和改变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利益格局,维持利益平衡.我国政府应制定图书馆法,明确图书馆联盟成员问因资源共享而产生的利益补偿,规范资源共享的市场机制,同时通过提供政府拨款或援助的方式帮助实现利益平衡状态.
3.3 解决不同类型图书馆系统间的合作问题
相对于同一系统内的图书馆联盟而言,不同类型图书馆构成的横向联盟能更好地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我国图书馆管理体系由于长期以来处于条块分割和多头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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