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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表类有关论文范文素材,与机构知识库建设中存缴和发布已发表作品的法理透析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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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者在发表作品时,通常与出版商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签订转让协议(版权转让协议),作者由此对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丧失行使权.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机构知识库建设中主要的著作权疑虑源于已发表作品的作者轻易放弃了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行使权.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机构知识库存缴和发布的作品均为公共资金资助作品.由公共资金资助的作品存缴和发布到机构知识库符合著作权相关法律保障公共利益的宗旨,出版商无权剥夺这些作品的公众获取权.

[关 键 词]著作权 公众获取权 机构知识库

[分类号]G250

1 机构知识库

1.1 概念及现状

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repository,IR)是以数字形式收集、保存和传播一个机构、特别是一个研究机构智力成果的在线联机数据库.作为科研基础设施的一部分,IR正得到研究机构越来越多的重视.世界上很多著名的研究机构、高校纷纷建立起自己的IR.根据OpenDOAR统计,截至2010年12月,全世界IR的数量(包括单一机构和跨机构联合建立的知识库)为1817.目前,中国包括中国科学院、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在内的9所高校及科研机构已经建成了科研IR.

中国科学院自2007年起启动了全院范围内的研究所IR建设,并提出构建中国科学院IR网格的构想.截至2010年11月,全院已有63家研究所启动了IR建设.中国科学院IR以发展机构知识创新能力和知识管理能力的战略目标出发,快速实现本机构知识资产的收集、长期保存、合理传播使用,积极提高本机构对知识内容进行捕获、转化、传播、利用和审计的能力,逐步建设包括知识内容分析、关系分析和管理能力培训在内的知识服务能力,开展综合知识管理.以此为基础,中国科学院通过研究所IR的元数据及知识内容实施开放采集和聚合,建立起全院联合的IR网格服务系统,形成全院知识产品和知识能力集中展示、传播利用和服务的窗口.在推广研究所IR的过程中,IR涉及的相关著作权问题是各研究所遇到的疑虑较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IR的运行.

1.2 机构知识库主体权利人

研究所IR的运行与管理涉及4类主体权利人:

1.2.1 作者即创作IR作品的主体.作者一般为内容存缴责任人,作者也可委托他人存缴和发布作品.

1.2.2 存缴责任人IR的内容存缴责任人可分为研究所全体员工和其他合作者.研究所全体员工包括研究所员工、学生及直接合作者.直接合作者主要指在研究所直接资助下或以研究所名义参与有关工作的人员,包括项目聘用人员、委托研究人员、参加研究所资助项目的合作研究人员等.其他合作者包括由研究所牵头的共同项目的参加者、研究所受委托组织项目的参加者、研究所主办承办会议的参加者等.其他合作者可委托授权与其合作的研究所员工代为存缴作品.

1.2.3 出版商研究所IR的运行与管理是否涉及出版商,取决于存缴和发布在IR的作品是否已通过出版商正式发表且存在作品著作权(财产权)转让的协议与事实.

1.2.4 公众作品存缴和发布于IR能为公众带来开放的知识信息.因此,IR的运行涉及公众且服务于公众.

1.3 机构知识库存储客体(作品)

研究所IR存储客体即存储作品.研究所由于专业性质不同,在IR存储的客体种类以及存储重点也略有区别.一般而言,研究所IR的存储客体可分为公开发表作品和“公开”未发表作品两类.公开发表作品指已被公众所知并且通过出版商等正式发表的作品,例如期刊论文、专著、文集、专著章节、文集论文、专利、软件等.“公开”未发表作品指作品已完成但未正式通过出版商等发表的作品,例如会议论文、研究报告、学位论文、演示报告等.“公开”未发表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公开,但由于未通过正式途径发表而不能被公众广泛获取.


该文转载于 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917074.html

2 机构知识库相关著作权概念及权益分析

2.1 著作权概念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指具有作品创作者身份属性的权利,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人身权体现作者身份,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因此人身权的转移受到限制.财产权指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同,财产权所体现的财产性决定其可被授权转让.

2.2 机构知识库主体权利人及存储客体权益关系分析

IR的推广不但涉及作者和(或)存缴责任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公众.此外,存缴和发布已发表作品于IR时,可能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事实涉及出版商的利益.

作者自愿存缴和发布作品,或委托存缴责任人存缴和发布作品实属自愿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不会侵犯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论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否归属于作者,自愿将作品存缴和发布于IR的行为不会侵犯作者和存缴责任人的利益.

此外,公众可以从IR自由获取各类作品,这不仅优化了公众利益,而且也是研究所作为公共资金资助机构回馈社会的宗旨体现.IR积极地服务于公众,不会对公众带来任何消极影响.

IR存缴和发布作品为何会影响出版商的利益且在何种情况下影响出版商利益呢

由于“公开”未发表作品并未通过出版商正式出版,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仍归属于作者.因此,在IR存缴和发布“公开”未发表作品,不会因为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事由涉及出版商的经济利益.

公开发表作品在IR存缴和发布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和第6款关于(著作权)权利限制的条件,因此不能获得立法上的许可①.同时,公众通过IR免费获取公开发表作品可能会影响出版商的潜在消费群.此外,在IR存缴和发布公开发表作品是否影响出版商的经济利益将涉及三个实质问题.首先,作者在公开发表作品时,是否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通过协议转让于出版商其次,出版商与作者签订的作品著作权之财产权转让合约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再次,中国科学院的科研成果和作品是否在公共利益保护的范围内上述三个问题将在第三部分中展开详细分析.

综上,IR的推广不会侵犯作者、存缴责任人及公众的利益.然而,IR的推广可能涉及出版商的利益.“公开”未发表作品由于尚未通过出版商发表不会影响出版商的经济利益和潜在消费群.因此,在IR存缴和发布“公开”未发表作品不会引起任何著作权纠纷的可能.然而,将公开发表作品存缴和发布于IR会因为涉及上述三个实质性问题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出版商的经济利益.

3 公开发表作品存缴和发布于机构知识库的法理透析

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归属于作者享有.如果作品的著作权完整地归属于作者,作者有权行使著作权中的任何人身权和财产权.作者将作品存缴或委托他人存缴和发布于IR时,不会触犯任何第三方利益例如出版商的利益.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作者在发表作品时常常与出版商签订作品著作权之财产权转让协议(版权转让协议),将作品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于出版商.出版商由此获得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例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由此,作者对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已无行使权,即作者对其作品丧失了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财产权.如作者或者存缴责任人将公开发表作品存缴和发布到完全公开的IR时,会因为行使已转让给出版商的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涉及著作权纠纷.具体而言,将公开发表作品存缴于IR会侵犯出版商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将公开发表作品发布于IR会侵犯出版商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

出版商通过发表作品要求作者签订转让作品著作权中财产权的协议存在着诸多不合理性.但由于作者需通过出版商正式发表作品,且实践中已默认该惯例,作者时常被迫转让本应属于其自身的权利.

出版商这一强迫性惯例是否合理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是否应该通过立法或者司法限制出版商这一强迫性惯例使公共资金资助的作品能够服务于社会公众

《美国联邦研究成果公共获取法案》(FederalRe.searchPubhcAccessAct,简称为FRPAA)为上述疑虑提供了一个先验性的立法提案典范.FRPAA于2009年被提交至国会参议院,且于2010年被提交至国会众议院,正式纳为国会立法考虑内容之一.依据FRPAA第2条款,“联邦政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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