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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权法还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物权法亦明确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法律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解读: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胡康生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徐显明表示,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这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
“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王利明说,“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将让中国各个阶层的人吃下定心丸.
禁止侵占、私分、截留国有财产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解读: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首先,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物权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物权法强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还对监管不利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指出,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财产的范围,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作用.“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王利明说.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按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解读: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时,不少农民就提出承包期届满后该怎么办的问题.《物权法》对此作出了回应,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农村土地等的承包期限作出了相关规定,《物权法》对此再次作出了确认,“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物权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对于土地承包权的转让问题,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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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这一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又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了余地.
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解读: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我国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据了解,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18亿亩,这是一项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依据宪法,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法律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即是“应当依法给予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专家表示,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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