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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玉玺,女,汉族,河南民权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恶劣程度,甚至可能构成了犯罪.对于教师体罚学生事件,一方面说明教师道德情操的滑坡,另一方面反映出法律规定的缺陷,本文试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角度入手,浅析当前中国社会条件下对于教师体罚学生应当如何规制,以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关 键 词】教师体罚学生;道德;法律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均属于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手段,道德则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重要补充.法律与道德存在交叉和渗透,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及道德标准,以适当形式将道德的主导内容和根本原则法律化.另一方面,在法的实施上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与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来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守法意识,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教师体罚学生过去可能是一种道德上的调整范畴,但现今教师体罚学生接二连三的出现,有的手段可以说非常恶劣,道德层面已经不足以调整这种行为.因而,笔者主张就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应将其列入法律规制范围,通过对好的师德进行奖励及对不当处罚学生的老师的严惩,以更好地杜绝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保持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层面,而道德属于社会的意识范畴.首先,道德与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更为广泛,道德调整的对象不仅调整人的现实行为,也包含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特征.
法律调整的则是人的外在行为,纯粹的思想动机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法律与道德内容不同.法律的内容比较明确,具体.法律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并且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而道德则侧重于强调人们的义务,并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最后,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一般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比较抽象,通常不具有强制力.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一般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违反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弘扬尊师重道的精神,希望社会和谐,但是面对体罚学生的老师,我们除了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之外,并不能对其进行更多的责难,因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将规制“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面对教师体罚学生事件,我们应当进行深刻的反思,我们在谴责那些体罚学生的老师,为他们的残忍和学生幼小心灵受到的创伤感到深深的痛惜的同时,更应考虑要不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来规制这种行为以及深思如何杜绝教师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
二、从道德和法律层面规制教师不当处罚学生行为
(一)从道德层面上转变教育理念,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首先,教师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自身修养,在完成自己教学任务的同时,提升自身修养,言行举止都要为人师表,在学识和道德两个方面,让学生从心底认可自己;其次,要宽容大度,对学生能体谅、容忍,宽容,要换位思考,站在学生的角度理解学生的心理和行动,进而很好的引导他们;让学生从内心依赖、信任教师,将这种情感转化为学习的动力,这样的教育功效是事半功倍的.最后,要转变传统的教育理念.教师对学生的态度要明确,在内心和日常交往两个方面构建一种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这种关系的构建的关键就取决于教师的心态,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他们那个年龄阶段的身心特点,理解学生行为的内在隐含意义,同时要认识到在人格上学生与自己是平等的,老师并没有凌驾于学生之上的特权,血神并不属于自己的专属物品.师生的交往应当是一种平等关系,是一种心与心交流的过程,老师对学生只有付出真心的才会赢得学生对老师的尊重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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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上依法治教
我国教育立法工作起步比较晚,且是自下而上的,从1986年起陆续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但直到1995年才颁布了作为教育基本法的《教育法》,而后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单行教育法规、条例,但体系仍然还不完善,许多应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方面都没有被纳入法律.例如对于应如何合理惩罚学生,如何认定不当惩罚的界限及其相关的归责事项,法律均没有做出规定,由此我们应加强这些层面的立法.可以这么理解,教育存在的本身就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惩罚性质,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能提升人的认识、技术水平,同时也规范着人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看具有一定强制性.但教师体罚学生中的惩罚已经严重超出了教育的范围,这种变相体罚可以说是对学生心理、精神的虐待.教育层面的惩罚应本着基于教育的目的,爱护学生、尊重学生.权利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合理,行使应当非常谨慎.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在加强师德教育的同时,还应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使民主与法治能够深入教育领域,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接到受民主、平等、法治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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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教师体罚学生事件触犯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悲剧,让我们每个人无言以对.在接二连三教师体罚学生事件发生后,笔者认为法律对教师体罚学生事件的干预应该视情形而定,从多方面寻找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在关注激励和保护和谐师生关系,加强宣传优秀教师的事迹,做好奖励优秀教师等正向行为的工作的同时,我们可以考虑将“教师体罚学生”
民商法方面有关论文例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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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洪成关于教师体罚学生的思考[J]教育探索,2002(3)
[3]徐向华论法律与道德的作用关系[J]政治与法律,1997(5)
[4]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
[5]陈秀萍试论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限制[J]南京社会科学,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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