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的困境与出路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时间:2020-07-1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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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章程制定试点工作启动至今,我国已有六所高校的章程获得教育部核准.通过分析六所大学章程的具体内容,发现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依然面临着章程法律效力得不到保障、章程内容具有趋同性、内部管理沿袭原有体制、高校办学自主权在章程中得不到彰显、对章程内容的落实缺乏有效监督等困境.走出这些困境的出路是,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核准大学章程,提升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加快取消高校行政级别的步伐,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推动大学共同治理,促进章程监督机制的建立.

关 键 词:大学章程;制定;困境;出路

中图分类号:G64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059(2014)01―0056―05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6所高校拿到了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这6所大学的章程成为《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颁布以来核准的第一批高校章程,标志着我国高校章程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有评论认为,首批大学章程普遍确立了“政校分开”的高校管理模式,是各校章程中普遍的精髓所在,也是社会呼吁已久的“去行政化”的体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宵兵表示,“六所高校章程被依法核准后,对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方面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遵照章程、按照章程办事,要成为今后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社会各方共同的观念和行为准则.违反章程就是有法不依.”但是,新核准的6部章程是否能真正成为约束政府和大学行为的“宪章”,仍然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本文从这6所高校章程的具体内容出发,分析当前我国大学章程制定面临的难题,并试图探索推进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具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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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章程制定面临的困境

(一)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得不到有效保障

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源自于中世纪由教会或封建王权所颁发的特许状,使大学在成立之初就取得了独立的法人地位.例如,英国的牛津、剑桥由教皇颁发特许状而成立,美国的哈佛学院则由其所在地马萨诸塞州议会颁发特许状而成立.对于西方许多古老的大学而言,章程的制定建立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特许”的基础上,获得办学自主权的重要特征就是拥有了自己的章程,从而赋予了大学章程毋庸置疑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大学章程的合法性最初来源于晚清三大章程:《奏议京师大学堂章程》、《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和《奏定大学堂章程》,它们“既是大学的章程又是高等教育法”.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高校进行了苏联式改造,政府的干预日益增强,大学失去了办学自主权,章程对我国大学而言成为了可有可无的规章,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推动高校实现自主办学,教育部于2011年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明确了章程在高等学校内部的地位;规定“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由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明确了我国高校章程的核准主体是教育主管部门.但是,《办法》对大学章程核准主体的规定,显然不利于维护章程的法律权威.因为我国的立法机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立法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来核准高等学校的章程,不仅直接影响到章程的法律效力,而且使得大学章程试点工作无论如何也跳不出行政主导的藩篱,这对于促进大学自主办学毫无裨益.相比之下,西方大学章程的核准主体则是权威的立法机构.例如,1863年成立的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就是根据莫雷尔法案由州立法机构批准设立的赠地学院,其章程的法律渊源和其他赠地学院一样,来自于联邦政府的赠地法案及国会的补充条例.如果没有权威立法机构来保障我国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即使章程被制定出来,其后续的实施和监督均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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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程内容具有趋同性,内部管理沿袭原有体制

对6所高校的章程文本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章程的内容在严格遵守《办法》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内容呈现趋同性.虽然不同的学校对内容有不同的归类,但总的来说章程主要包括总则、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外部关系、投入与保障、学校标志和附则几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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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得一提的是在“管理体制”部分,6所高校均沿袭了原有的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并没有因为章程的制定而改变“千校一面”的格局.6所高校均设立了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校长及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委等组织机构,且这些机构的权责基本一致,即党委是最高决策机构,纪委是监督机构,校长及办公会是执行机构,其他各种委员会根据性质参与学校管理,是“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机构.除上述机构外,华中师范大学和武汉理工大学设置了理事会和咨询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和上海外国语大学设置了校务委员会;东南大学和武汉理工大学设置了职称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和东南大学设置了董事会;华中师范大学、东华大学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提到了民主党派,体现出些许差异.但是,对于这些机构的权责,各高校章程的规定却又十分相似.例如,对于咨询委员会的权责规定,华中师范大学的表述是:“学校设立咨询委员会,为服务学校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学校咨询委员会由学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武汉理工大学的表述是:“学校咨询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咨询委员由学校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学生代表、学校离任的主要领导和现任的学校主要领导、政府部门代表、杰出校友代表、理事单位代表等组成.”各高校章程内容的趋同性,特别是管理体制方面的高度相似性,是对原有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的延续.大学章程的制定无法触动原有的大学管理体制,无法体现出大学的办学特色,“千校一面”的状况仍将持续下去.(三)高校办学自主权在章程中得不到彰显

首先,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仍然没有理顺.6所高校章程中,只有东南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对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说明,其他4所高校均没有在章程中提及举办者与高校的关系.从东南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中对举办者与高校的关系定位来看,举办者对高校的干预依然过多,高校无法行使自主权.例如,东南大学章程对于举办者权利的规定是:“(1)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4)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5)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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