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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已正式生效.本文试图对它加以解读,以期加深对它的认识.
一、修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的原因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采用国际贸易术语,可以简化磋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节省谈判时间和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交易效率.①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②国际商会自1936年起草第一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就不断定期对其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有个趋势,每隔10年,国际商会就会推出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目前世界上免税区的增加,国际货物贸易电子信息化技术的普遍使用,货物运输安全性的提高③,船舷这一概念在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双方风险中的实际作用,连环贸易,伦敦保险协会2009年修改了货物保险条款等,使修改“2000年通则”成为可能和必要.根据国际货物贸易实践的发展,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和国际贸易数据交换电子信息化的发展,为了使国际货物贸易更为安全、便利和规范,为了进一步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鹿特丹规则》衔接④,国际商会征求了各国家国际商会的意见,来自130多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专家和法学家提供了2000条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国际商会对“2000年通则”的内容和形式做了6次修订,做了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最终形成《2010年通则》.
二、《2010年通则》内容的主要变化⑤
与“2000年通则”的规定比较,“2010年通则”规定的主要变化如下:
1.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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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和仅适用于水运的贸易术语.第一大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第二大类: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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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入终端处理费用的归属,以保证不出现真空.“2010年通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明确标明货物买卖双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
4.取消了“船舷”的概念.“2010年通则”删除了FOB、CFR、CIF下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规定:卖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现代运输方式的滚装滚卸船方式和集装箱运输已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广泛使用.在采用滚装滚卸船运输方式下,货物是经打开的船门直接运进和运出的.而在集装箱或多式联运情形下,货物实行的是门到门、仓到仓运输.因此,货物越过船舷这一风险划分标准在实际中已不起作用,应予取消.⑥
5.规定了连环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双方责任义务的划分.在商品的销售中,尤其是大宗货物买卖中(矿产贸易中很常见),货物经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2010年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6.将“2010年通则”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内部货物销售合同和国内货物销售合同.“2010年通则”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内部货物销售合同和国内货物销售合同.《2010年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7.电子文件取代纸文件.“2010年通则”顺应国际贸易的电子货运趋势,规定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电子文件可取代纸质文件.随着电子信息化技术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广泛使用,电子文件可以取代纸质文件,顺应了国际货物贸易数据电子信息化趋势.
8.引入了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版本的保险条款.
9加入与反恐有关系的内容.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
10.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的表述方式的变化.“2010年通则”进一步明确了国际货物买卖双方承担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所有规则的表述也更加简洁明了.
11.“2010年通则”注意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鹿特丹规则》衔接.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术语,尽可能采取一致的表述,加强实用时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认识
到目前为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8个版本,但是“2010年通则”实施之后,并非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其他年代版本就自动作废.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即新版本生效,旧版本并不失效,这与国内法的修订效果是不同的.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自愿采用“2010年通则”内容,也可采用其他年代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但是,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援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必须在合同中或者订单中指明是那一年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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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一种任意性规范.一般来说,它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通常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⑦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同时,也可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条款,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做出修改,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采用并订入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⑧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除非得到国家的认可,惯例是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的,它的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当事人就具有拘束力.⑨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习惯是不同的.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最原始的渊源,在国际条约大量制定以前,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习惯对所有国家有约束力,除非某个国际国家一直反对某项国际习惯的养成和存在.
不同版本国际贸易惯例是对不同时代和不同技术条件下国际贸易实务作法的固定化、一般化、具体化和明确化,便利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国际贸易中的义务和享受国际贸易中的权利,从而避免国际贸易纠纷的产生.
《2010年通则》已经正式生效,值我们关注、学习、探讨和研究.
注释:
①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下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P528.
②黎孝先,石玉川,王健,主编.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二版,P54.
③http://baike.baidu./view/91596.,2011年7月9日登录.
④http://baike.baidu./view/91596.,2011年7月9日登录.
⑤《Incoterms(r)2010By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ICCPublicationNo.715,2010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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