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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加快学科建设发展步伐,建设高水平大学,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留住人才,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种类包括:科技成果获奖奖励,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奖励,优秀出版学术着作奖励,青年科技之星奖励,科研管理先进单位奖励等6种.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科技处,社科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适用本办法.调离学校的教职工(上级组织部门调动除外),以及学校同意了调走但没有办理手续实际上已调离学校的教师(含人事处停发工资的教职员工),均取消前当年的奖励.专利等知识产权,学术论文,学术着作的第一单位必须署名"吉首大学",科技成果获奖必须署名"吉首大学".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是指对以本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和本校参与合作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优秀成果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务院各部委组织的科研奖励且证书盖有国徽章)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进行奖励(获奖年度以政府法定职能部门公文的表述为准,文件下达日期为参考),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本校为第一主持单位类
国家级科技成果特等奖: 100万元
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 50.0万元
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20.0万元
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 5.0万元
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3.0万元
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 1.0万元
2,本校为参与单位类(本条所指个人排名是以署名"吉首大学"为前提,例如:参与国家特等奖,个人排名第六,单位至少也是排名第六)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特等奖单位排名2-3或个人排名2-6: 50万元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特等奖单位排名4-10或个人排名7-20: 30万元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特等奖单位排名11-20或个人排名 21-50: 20万元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单位排名前2或个人排名2-4: 20万元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单位排名3-5或个人排名5-9: 15万元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单位排名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