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府部门作为一个介于盈利组织与非盈利组织之间的独特经济单元,在当前的社会经济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政府会计、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使用公共资金的效率与效果。介绍美国政府会计与审计的发展及规范过程,以及其职业认证制度的进展,将对我国政府领域会计、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所启示。
政府部门作为一个独特的经济单元,在当前的社会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据统计,我国行政人员占总人口的比重由1980年的0.496上升到1996年的0.878,年均上升4.5%。行政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80年的5.43%上升到1996年的13.11%。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地方政府。在从1980年到1997年的18年中,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平均比重不足45%,而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均达55%以上。因此,如何监督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与效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美国政府会计与审计职业化之路,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可咨参考的经验。有鉴于此,本文将主要介绍美国政府会计从一般原则到公认原则的转变过程、美国政府审计基本框架的形成过程和美国政府会计与审计执业认证制度。
一、美国政府会计的发展
在美国,政府会计分为州与地方政府会计、联邦政府会计。相应地,各自的会计准则也分别由不同的团体来制订。
最初负责制订州与地方政府会计原则的是政府财务官员协会(GFOA,1985年由市政府财务官员协会改名)及其下属的政府会计委员会。该组织于1951年和1968年分别制定了《市政府会计与审计》(MAA)和《政府会计、审计与财务报告》(GAAFR),这两份文件初步形成了政府会计原则的基本框架。1979年政府财务官员协会为了改进和明确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原则以及在其文件中体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审计指南的精神,于是成立了一个新委员会—全美政府会计委员会(NCGA),专门负责重新表述以前颁布的GAAFR。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全美政府会计委员会发布NCGA第1号《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原则》,并随后颁布新的GAAFR。虽然,全美政府会计委员会为建立政府会计原则作出了大量的努力,并且其颁布的原则也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视为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家庭的成员。但是,其公认性还是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批评全美会计委员会的人士指出,GAAP的制定机构应与执行准则的人员保持独立。实际上就是说,需要一个与政府财务官员协会相独立的机构来制定政府会计准则。此外,他们还认为其他执行政府会计与报告准则的组织也应参与到准则的制定中来。鉴于州与地方政府组织与盈利组织的差异较大,有关人士建议在财务会计基金会(FAF)下成立一个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相平行的组织来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磋商,财务会计基金会于1984年成立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专门为州与地方政府组织建立会计与报告准则。其运作结构与FASB相类似,也配备一个顾问委员会(GASAC)及技术工作组(TSTF)。(GASB)成立后,首先于1984年颁布GASB第1号公告《NCGA公告及AICPA行业指南的权威地位》,承认全美会计委员会(NCGA)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文件为公认会计原则的一部分。然后,于1985年将整理好的以前相关组织的文献装订成册,作为《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汇编》出版,并承诺每两年修订一次。
与此同时,AICPA也认可了GASB发布的相关文件,并于1991年在其审计准则公告第69号《关于在提供审计报告时遵守公认会计原则和公允表述的含义》中为政府会计的GAAP划分了五个层次:第一层,GASB公告与解释;第二层,GASB技术公告;第三层,GASB紧急问题研究组的一致意见与AICPA实务公告;第四层,GASB的问题与解答及被州与地方政府广泛认可的相关的会计实务;第五层,其他相关会计文献。
至此,GASB在建立州与地方政府会计准则方面确立了自己的权威地位,其制定的准则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关于联邦政府会计准则主要是由联邦顾问委员会(FASAB)制定。起初,进展并不是很顺利。但是,随着1996年《联邦管理改进法案》(S1130)的签署,局面由所改观。1996年《法案》要求联邦机构按FASAB制定的联邦统一会计准则执行和维护财务管理制度。这实际上意味着FASAB的准则得到了法律上的支持。
二、美国政府审计发展历程
(一)《1984年单一审计法》的颁布
1984年,在美国政府审计发展历程中发生了一件可作为里程碑的事件,那就是《单一审计法》的颁布。在该法案颁布之前,局面较为混乱,表现为:每个联邦机构制定各自的审计指南与报告格式,并自行决定审计方式。随着联邦机构的增多,一些接受拨款的单位将有两个或三个机构同时进行审计。而另外一些单位由于拨款机构没有足够的财力,因而无需审计。针对这种情况,1984年国会颁布《单一审计法》,其目的是:
(1)改进州与地方对联邦财务拨款项目的财务管理;
(2)为审计联邦财务拨款制定统一要求;
(3)提高审计资源的使用效率与效果;
(4)从最实用的角度,确保联邦部门与机构依靠并运用审计。
为了达到以上目的,该法案要求接受联邦拨款的州与地方政府组织必须接受对其援助资金进行审计,并报告拨款条款的遵守情况以及联邦财务拨款的内部会计与管理控制状况。援助资金通常由执行通用财务报表审计的人员来完成。但是,最终由具有审查权的联邦审计机构实施监督,具体监督审计过程及审计质量的监督机构可由预算管理局(OMB)指定,也可以将向被审计单位拨款最多的联邦机构作为监督机构。
随着单一审计法的颁布与实施,重复与缺少审计的现象消失了,这为以后政府审计的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