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

时间:2020-09-04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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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组织形式的选择,就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有多种组织形式。,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组织形式。本文拟对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寻找出一种适合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一、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目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假如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

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二)职员结构相对稳定程度不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职员结构稳定。由于合伙人共同经营治理事务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的变动对于其他合伙人及债权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合伙人的变动,合伙协议要有严格的规定,如合伙人转让股份要受很多约束。这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职员趋于稳定。相对于合伙制而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转让股份,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变动自由,这降低了对事务所成员的约束力,也在—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责任感。

(三)规模的可塑性不同。股东人数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大小,股东人数多。资金就多,设立公司的规模就相对大。反之亦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合伙人共同经营治理事务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之间必然是相互监视、相互信任的,新合伙人的加进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这就限制了合伙人加进。相对于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依据自己的出资额承担债务,因此对新股东的加进没有过多的限制。股东人数的规定弹性比较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的可塑性强。

综上所述,合伙制在进步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进步职业质量方面比有限责任制优越得多,在职员构成方面,也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合伙制规模的可塑性比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小,不利于事务所规模的扩展。

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理性选择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风险高,要求从业职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经验,并夸大较高的职业道德的行业。这客观上要求有一种防范机制来减少、降低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加大了投资者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合伙人以自身的信誉和家庭财产作保证进行经营,必须处处小心谨慎,要把风险意识贯串于整个执业过程。正是由于这种无穷连带责任,促使会计师进步风险意识,把保证执业质量和遵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自觉行为。因此,合伙制可以从体制上解决我国部分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薄弱,职业道德观念淡漠的题目。

但是,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初期,会计市场和相应的风险保障措施还很不健全,尤其在目前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存在恶性价格竞争的情况下,是否有人愿意从事这样一种高风险的职业是值得怀疑的、可以看到,先期进进市场的107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首选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事务所。只有一家选择了合伙制。此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脱钩工作刚刚结束的阶段,规模都比较小。资金实力薄弱,对客户利益的保障能力也较差。合伙制难以扩展规模,难以解决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数目少、规模小,无法适应大规模客户的审计任务和国际竞争需要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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