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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在企管中的作用已经引起越来越多者的关注。企要实现内部审计职能,通常有两种选择:建立内部审计部分(或称稽核部分);或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outsourcing,或译作外部化)给师事务所或其他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机构。从银行的角度来说,银行业务的外包是一种日益受到重视的贸易战略,也就是银行把自身内部业务的一部分承包给外部专业机构。银行业务外包的基础是再造理论。企业再造根本思想是彻底摈弃大的模式,将非企业的核心业务交由外部专业机构来完成,从而重新塑造与当今时代信息化、全球化趋势相适应的企业模式。它是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企业组织如何往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包括把内部审计业务等一些核心业务外包出往已成为种趋势。
一、银行内部审计职能外包的优缺点
关于银行内部审计职能是否可以外包,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赞成外包的人以为银行内审交由外部的会计师务所(或咨询公司等)来操纵,可以提供低本钱并且可以获得高质量的内部审计服务;另有一些人则担心这样会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总体而言,赞同或反对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的理由主要会议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1、审计本钱
赞成内部审计外包的以为:取消内部审计部分之后,银行不再需要承担内部审计职员的固定人工本钱,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与银行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等)协商确定其可提供的内部审计服务的类型,从而进步了银行内部审计本钱的弹性;国内银行的内部审计机构从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或区域内部审计中心,估计银行系统的内部审计职员超过3万人。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可以部分削减这方面的招聘、培训和福利支出,从而可大大降低银行相应的本钱。反对内部审计外包的人则以为聘请着名的或规模较大的事务所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不一定可以降低审计本钱。因此聘请事务所的用度以及与事务所协调沟通的本钱有时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2、专业胜任能力
赞同内部审计外包的人以为,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为众多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作为银行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商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是审计领域的专家。他们所把握的审计手段、技术、和专业水准具有明显的上风,由专家来做能更好地完成审计目标。假如银行内部缺少某一特定内审项目所需的专业人才和知识的时候,内审外包可以更好的达到银行进行内部审计的目的。反对内部审计外包的人则以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主要集中在财务报表审计方面,而内部审计的则不仅涉及财务报表审计方面,还涵盖了银行的经营效率、效益、遵循的有关法规与合同的情况等诸多方面。由于侧重点的不同,银行治理者有理由对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产生疑虑。而且,为银行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外部审计职员对银行的了解程度不如内部审计职员,对银行的专业领域内的业务也可能不甚熟悉,这些都会影响其所提供的内部审计服务的质量。
3、审计时间
反对内部审计外包的人提出,内部审计职员作为银行的员工,为银行提供有是持续的服务,而且可以在银行急需的情况下及时为银行提供必要的审计服务;而外部审计职员则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提供定期的服务,而且在聘请外部审计职员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还需要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淡季和忙季。在我国,由于大型的会计事务所主要收进来源于年度报表审计,导致事务所客观存在淡季和忙季之分,这样,银行假如在每年的1至4月份(即事务所的忙季)需要将内部审计外包就存在一定的难度。
4、审计独立性
内部审计的质量主要体现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独立性是内部审计部分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物质基础。我国银行的内部审计体制固然近年改革,但仍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而外包商不涉及银行的经营活动或选择或实施内部控制措施,也可以避免和被审计银行机构发生任何利益冲突。因此有可能提供比内部审计师更加正确的信息,从而促进银行的治理层次改进内部控制状况。反对内部审计外包的人以为,银行治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可能无法从同时为银行提供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同一事务所审计职员那里了解到银行内部控制的真实信息,而且这种情形可能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实质上的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职业行为第一则第101条中也明确指出:“审计师在向客户提供鉴证服务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方面的服务将有损独立性,除非企业内部的专门的职员负责内部审计,”以上这些关于是否应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以及外包的程度是全部外包还是部分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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