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制度的缺陷与出路

时间:2020-09-08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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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条件下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制度的委托关系公司制是制度的典型形式,其产权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出资者和经营治理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以出资者把握投进资产的收益权和监视权,经营者实际拥有、支配和处置企业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为权责利划分方式,以利益目标协同与差异并存而签定的契约关系为连结体,以信息不对称为出资者和经营者产生熟悉矛盾的主要根源。在公司制条件下,委托代理关系使出资者与经营者在利益目标和风险规避上产生了分歧:出资者享有剩余收益索取权,其目标是剩余收益最大化;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其目标是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这包括个人物质收进和精神报酬、增加闲暇时间和避免风险等。经营者很轻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出资者利益,出现学上所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了达到目的,经营者不惜通过提供粉饰后的财务报告,虚构经营业绩,掩盖自己的劣迹和不当利益。出于维护自己权益的要求,出资者客观上需要借助气力对经营者提供的业绩报告信息进行审计和鉴证。在一般公司制条件下,财务报表审计委托关系主要由三方面构成:1.审计委托方。即把握公司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出资者——由股东代表组成的股东大会或由大、小股东代表组成的董事会,通过表决的方式决定选聘审计主体,委托其代表出资者对经营者提供的报表进行审计。2.审计受托方。主要是师事务所,接受出资者委托,按照其规定的审计范围,对审计客体进行审计。3.审计客体。即被审计的对象或出资者投资的企业,实际上主要是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治理情况进行审计,以评价经营者是否履行职责或完成受托经济责任,鉴别经营者提供财务报告的真实程度。在非国有制的公司中,由于董事会成员大部分都是大股东本人,因而,经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表决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受公司经营治理者制约的情况下,基本上能代行出资者监视的责任,如实进行审计监视。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委托关系现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公司)是一种具有产权关系缺陷的企业组织。在国有公司中,企业的大部分所有权和控制权属于国家,这在上是明晰的。但是,由于所有者是非人,实际上的所有者只能由政府机构代理。在资本占有和剩余控制权方面,由政府指派的公司经营治理者把握。则其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终极所有者通过中间受托方代表自己来行使委托权;二是终极所有者的委托权在经过若干层次的委托代理后,终极所有者的权利已经全部转化成中间代理者的权利。因此,在国有公司中的出资者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表现为政府与公司经营治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一格式同样国有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关系:1.审计委托方,通常是政府。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法定所有者代理人,通过派遣董事会主席和大部分董事会成员行使委托权。2.审计主体。理论上说,应是政府审计部分,根据审计法和政府批准同意的审计工作计划,对国有公司年度报表进行审计。但在实际中,则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担任这一主体。3.审计客体。即国有公司本身,实际上是国有公司的经营治理层,审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审查鉴证公司经营治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真实正确。以上审计委托关系,是政府部分直接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代理人行使监视权的结果。客观地说,对国有公司的年度报表审计,完全有理由让政府审计部分独自进行。但是,这有可能导致其他投资者对此的误解和不信任。另外,随着国有公司上市数目越来越多,全部依靠政府审计部分直接进行审计监视,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会存在相当的困难,实践证实也并非最佳选择,且风险较大。因此,国家授权证监会决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一样,委托社会审计或民间审计气力对其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监视,实为一项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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