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审计与监督

时间:2020-09-11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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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具体概念进行认识。微观层次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种角度进行诠释,狭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联合的企业组织,而广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多元化产权主体共存的个体企业组织,它不仅包括不同所有制经济联合的企业组织,更包括同一经济性质的不同主体联合的企业组织。宏观层次上“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混合,在现阶段就是指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在共同发展中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优势互补的一种经济格局,从这个层面上看,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构成了一个大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审计产生的影响审计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而是存在于一定的大环境中,各种环境因素都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审计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影响:有直接的,有间接的,有职业界或事务所内部的,也有职业界或事务所外部的,这些因素交融在一起,就构成了审计环境。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对我国审计工作也产生了新的影响。依据传统的审计理论,从企业资本所有者权益角度考查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的主体地位时,代表所有者权利份额的标准只能是股本的数量价值。当国有资本投资数量达到企业股本的50%以上或国有资本投资数量虽达不到50%但实质上处于控制地位时,企业股东的权益则掌握在国有股东手中,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的政府审计机关理所当然地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督主体。然而当国有股本处于参股地位时,国有股权在企业股东中只能处于服从地位。因此,如果依据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理论来制定企业监督的法律政策,则只能弱化政府审计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督行为。这就与政府职能产生了矛盾,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能已从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转向社会管理,政府从企业的直接管理者转变为社会管理者,政府是以社会管理者和国家资本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对企业经济行为实行社会管理的。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审计机关职能只能是政府职能的细化和分工,决不能超越或背离政府职能而产生其他内涵。因此,审计机关对企业的监督,特别是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审计监督职能,除了代表国有资本的所有者身份履行监督职能外,更主要的是代表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混合所有制经济审计监督的特点1.审计对象的多元性。混合所有制经济最大的特点“混合”,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由多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投资主体联合投资,通过外向引进、横联合、纵向招股等途径,从而实现各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以多种经济成分作基础,通过多种联合途径,可以产生多种多样的混合经济具体形式。从目前来看,混合所有制企业要有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的对象具多元性。2.审计内容的复杂性。由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存在同投资主体,对企业财务信息需求多样化,要求企业审计规划和内容的全面化。不仅要对国有资产加强审计监督,进而保值增值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且要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鉴定,满足不同投资体对企业财务信息的要求,体现投资者的共同意志。同时,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既公既私”的双重性质,必须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对其审计内容加以规范。3.审计结果的公开性。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审计结果的处理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审计,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即一定限度的公开性。这是因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各类投资人为了保护自己权益,了解和监督企业管理层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都有对企业进行审计和监督的权力要求,只有信息一定限度地公开,才能满足各类投资人的权利要求。4.审计风险较高。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各投资主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要对审计监督提出要求。审计无论从内容到程序、结论等方面都将遇到强烈挑战,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增大。同时,由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单位(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各种形式的政策地位和实际运作方式不一样,审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对审计人员的素质、作风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增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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