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质重于形式”会计核算原则

时间:2020-09-15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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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原有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暴露的缺陷出发,探讨了“实质重于形式”会计核算原则的具体运用,同时对在运用过程中如何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谈了一点看法。【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缺陷运用职业判断
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首次正式提出“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等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2006年2月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再次强调此项原则的重用内容,可见其重要性。这项会计核算原则对能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事项提供了依据,同时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原有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在会计实务中存在的缺陷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的质量特征。它忽略了企业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应当“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实务工作中,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负债表上列示,从而造成企业资产不实,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例如,已被淘汰或者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各项资产减值等,这些形式上的资产项目已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仍作为企业的资产,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
2、不能按正确的标准确认和计量收入。按原有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这样的收入确定条件实质上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形式上的交付,而不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也就不能按正确的标准确认和计量收入。
3、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和经营成果。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报废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而不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固定资产价值磨损程度及无形损耗的具体表现来确定,这样,拘泥于形式的核算方法,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和经营成果。例如,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实,致使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不足。
上述缺陷导致会计核算不准,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假账现象时有发生,给利益相关的各级政府部门、债权人、投资者带来极大的损失。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实质重于形式”会计核算原则,才能真实的反映会计核算内容和经营成果。

二、“实质重于形式”会计核算原则在实际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1、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未满以前,从法律形式上讲,所有者权并没有转移给承租人,但是从经济实质上讲,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收益和风险已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实际上也能行使对该固定资产的控制,因此,承租人应将其视为自有的固定资产,一并计提折旧和大修理费用。
2、自建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到底从何时起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何时停止资本化,何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是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真实与完整的一个方面。以前是根据形式上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准。新制度则规定,这些核算方法将取决于“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这体现了实质上的完工。
3、收入的确认。新《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在收入的确认方面较多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其条件之一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其重视的是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又未按保证条款及时弥补,或未完成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又是合同所要求的,在这样情况下就不能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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